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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6 15:50:01 查看人數:61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

    第1篇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強對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特殊作業過程中事故的發生。

    2.特殊作業定義: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3.特殊作業管理的范圍:空壓機、電氣、廠區機動車輛的操作人員。

    4.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經勞動部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持有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5.取得上崗證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定期復訓,復訓期限:特殊作業人員二年一次。

    6.特殊作業由于作業的危險性,因此對特殊作業人員的身體素質提出較高要求。每二年進行一次體檢,對患禁忌癥的特殊作業人員應由綜合管理科發通知書調離。

    7.特殊作業人員應遵守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8.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應給予獎勵,并記入員工檔案;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根據違章或事故情節有權扣證1—12個月,并記入操作證,對情節嚴重者給予扣款處理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及審批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業而引起的安全事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發生在公司所有區域內、所有人員的,關于國家規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關特殊作業。

    2.引用標準

    3.術語

    3.1明火作業:是指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星、火花、發熱等現象的臨時作業。

    3.2高空作業:凡墜落高度基準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的高空進行的臨時作業。

    3.3臨時用電:是指在固定電源上臨時接的所有用電均稱為臨時用電。

    4.培訓與資格

    公司特殊作業從業人員,以及外協、外包工作人員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職責

    5.1安環部

    5.1.1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審批工作,對全廠的特殊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1.2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業的部門,負責向安環部提出特殊作業的審批,并對自身的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負責。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業要求

    6.1.1凡從事明火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明火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6.1.2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年滿18歲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

    6.1.2公司對明火作業實行動火審批制度,明火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明火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油庫、倉庫、配電房等消防重點區域動火,需由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1.3明火作業開工前,嚴格按照“明火作業十不燒”原則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作業現場必須配置消防設施,安排專人監護,作業時佩戴相應的勞護用。

    6.2高空作業要求

    6.2.1高處作業分級

    1.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為特技高處作業;

    6.2.2特殊高空作業與一般高空作業

    1.在風力達6級以上的情況下的高空作業;

    2.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空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空作業;

    4.除以上情況外的高空作業稱為一般高空作業;

    6.2.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經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安全知識與技能,無恐高、心臟病史等。

    6.2.4公司對登高作業實行登高作業審批制度,登高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登高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拉安全網。

    6.2.4使用的梯子、移動腳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時必須兩人以上一組,一人扶直梯、移動腳手架或固定住直梯與腳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時必須三點著力,不得負重登高。

    6.2.5登高作業時,嚴禁高空拋物,或將活動物防置在移動腳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6.2.4登高前必須檢查安全帶是否有效,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系掛在牢固的結構件上,移動腳手架上必須有護欄。

    6.2.雨雪天氣、雷雨天氣、6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露天登高作業,如要登高需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3臨時用電要求

    6.3.1公司對臨時用電作業實行臨時用電審批制度,臨時用電前必須由臨時用電的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3.2臨時用電的接線必須由公司專業電工執行作業,任何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線。所有的臨時線路必須必須架空。當天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回收電源線,嚴禁滯留在現場。

    6.3.3遇雨雪天氣,禁止露天環境的臨時用電作業。

    6.4外協單位的特殊作業

    6.4.1所有進入公司的外協單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業的,必須由外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外協單位向公司安環部申請填寫特殊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4.2外協單位自行負責人員、設備、設施、勞護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現場等管理,對自己的安全行為負責,公司安環有權對外協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其進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業審批單》

    7.2《高處作業審批單》

    7.3《臨時用電審批單》

    第3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考試題

    1、特殊作業是指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2、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3、易燃易爆場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類區域的場所。

    4、受限空間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5、受限空間作業指()或()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6、盲板抽堵作業指在設備、管道上()和()盲板的作業。

    7、高處作業指在距墜落基準面()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8、墜落基準面指墜落處()的水平面。

    9、墜落高度作業高度指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

    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

    11、帶電高處作業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12、吊裝作業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的作業過程。

    13、臨時用電指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用電。

    14、動土作業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產生影響的作業。

    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的作業。

    16、安全作業證的區分: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以()加以區分。

    17、特殊動火作業證的辦理要求()審核,()、()會簽。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時,作業證的辦理需由()、()、總工程師審批。

    19、高處作業還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實施的高處作業。

    20、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21、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一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和轉讓、嚴禁變更()、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23、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安全作業證。

    24、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5、《受限空間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6、其他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

    27、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

    28、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監火)保存,第二聯()持有,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29、受限空間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保存,第二聯由監護人保存,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30、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并在安全作業證中標明或列出,作業人(監護人)逐項簽字確認。

    31、特殊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3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和經驗、教訓。

    3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

    c)對作業現場的()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和電源開關。

    3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生產單位(項目所在單位)應()。

    36、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嚴禁參與相應作業。

    37、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以上專人替代監護,并在作業證上注明時間人員。

    38、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辦理作業(),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39、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或()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40、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1、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無論是作業單位還是生產單位先發現,必須立即(),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

    42、作業完畢,作業單位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43、生產單位應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44、安全作業證的審批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審核、會簽及審批人順序簽字。

    45、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應()作業證。

    46、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如環境復雜和非行政工作時間),動火作業應()。固定動火區獲取由消防隊劃定并懸掛固定動火區牌。

    47、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8、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9、特殊動火作業:在()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0、重大危險源范圍內動火作業按()(甲醇罐區、lng罐區、液氨庫、硝酸銨庫區)辦理。

    51、動火作業應有(),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5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措施。

    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嚴禁超過()%。

    5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嚴禁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嚴禁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8、鐵路沿線()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嚴禁小于(),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嚴禁小于(),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0、作業完畢應(),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

    6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在符合6.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

    63、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

    6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質有:一氧化碳、甲烷)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質有:氫、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

    c)受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6、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并達到如下要求:氧含量為()%,富氧環境下嚴禁大于23.5%。

    67、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

    68、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7.5中規定的個體();

    e)作業中應隨身攜帶有(),如報警儀發出報警,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9、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7.2要求的,應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70、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71、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作業期間監護人員嚴禁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72、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

    d)作業人員嚴禁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嚴禁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嚴禁摘下();嚴禁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嚴禁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手續。

    7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確需兩人以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必須由公司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現場落實安全措施后簽字,特別批準。

    74、盲板抽堵作業時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5、盲板抽堵作業時應對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施救措施。

    76、應根據管道內()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8、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并設專人確認、監護。

    79、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2008《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的要求選用(隔離式防毒面具),高處作業必須系()。

    80、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內嚴禁有動火作業。

    81、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措施。

    83、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

    84、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和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85、高處作業按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即33℃以上工作()分鐘和29℃-30℃工作()分鐘的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業場所()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 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ⅲ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相當于重強度勞動。);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7、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帶》要求的()。

    88、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或穿均壓服。

    89、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工具。

    90、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處()。

    91、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2022《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

    93、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崗位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95、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嚴禁持物,嚴禁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作業使用工具過程中必須采取工具的防滑脫措施,防止板子、鐵錘等失去控制。

    96、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

    97、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98、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

    99、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嚴禁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100、在進行5)范圍內禁止人員進入作業區

    101、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102、吊裝高度大于()需升級管理。

    103、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5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機動部審批。(應將吊裝方案與填好的《吊裝證》一并報機動部批準)

    104、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示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105、嚴禁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200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106、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107、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嚴禁()作業。

    108、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

    109、吊裝作業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

    110、吊裝作業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嚴禁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111、吊裝作業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方可正式吊裝。

    112、吊裝作業指揮人員應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1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嚴禁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時,嚴禁();嚴禁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嚴禁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嚴禁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嚴禁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

    b)嚴禁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嚴禁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嚴禁解開();

    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嚴禁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

    115、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

    116、吊裝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

    117、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嚴禁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6.4.2要求。

    118、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嚴禁接入電網。

    119、動力和照明線路應()。

    120、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21、臨時用電應設置(),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2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嚴禁(),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嚴禁小于(),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嚴禁超過(),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嚴禁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

    123、臨時用電單位嚴禁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24、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特殊情況嚴禁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25、動土作業前,應檢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26、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27、動土作業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28、動土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29、挖掘坑、槽、井、溝等動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挖出的泥土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嚴禁在土壁上()攀登;

    c)嚴禁在坑、槽、井、溝()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嚴禁在坑、槽、井、溝內()。

    130、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嚴禁進入機械();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31、動土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作業現場。

    132、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33、動土作業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

    134、斷路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保衛部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要求。

    135、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等交通警示設施。

    136、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37、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38、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并報告保衛部恢復交通。

    139、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證、未卸壓排放置換加盲板隔離或斷電進行檢修作業、動火作業前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進入受限空間未進行氧含量、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分析,按()處理。

    140、特殊作業前未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每次考核責任人50元。

    141、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未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項考核責任人50元。

    142、特殊作業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未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規定考核。

    143、特殊作業生產單位未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的,每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未()作業證的,每項考核持有人50元。

    第4篇 特殊作業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業指危險性較大,危害程度較高的作業,進行這種作業不僅對作業帶有風險,對周圍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溫作業,危險物品處理,危險場所應急處理,大型吊裝作業等等。進行這種作業屬于強制性授權,并取得許可之后,方可作業。

    二、特殊作業應取得授權,并取得許可之后,方可作業。

    三、應建立授權工作流程識別的制度。

    四、特殊作業就編制作業計劃,制定防范措施,并經主管領導批準。

    五、在進行作業前,應將許可范圍清單發放給受影響的部門。

    六、責任部門及責任

    1、實施特殊作業的部門對本作業負責。

    2、人和許可簽發人承擔相應責任。

    3、做好記錄。

    4、安環部保留記錄。

    第5篇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特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在動火的前一天報送公司,由公司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安全工作人員通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簽發火票,準許動火。但對那些必須在帶有可燃物料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特殊用火,同時報請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指定的具體用火負責人制訂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公司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制訂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報送安全總監對動火現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可批準動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總監審查批準。

    2、外單位在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施工用火,應由施工單位的施工員會同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按用火等級及審批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3、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4、各用火單位均應責成了解生產工藝過程,責任心強和出問題能正確處理的人為防火監護人,防火監護人必須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檢查防火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有權停止用火。

    5、安全技術監察部門.消防部門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況嚴肅處理。

    6、用火的基本原則 :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化驗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用火審批時間不準超過8小時。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二級動火,連續動火不超過24小時,管網區及特定安全區域二級動火不得超過二天。各三級動火點不超過三天。

    (4)防火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火票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5)簽發火票必須實行當班班長簽字有效制度。

    (6)簽發火票人員除單位指定安全人員外,其它干部簽發火票必須是懂得生產熟悉流程,具有動火安全防范知識和處理應急事故能力的人。

    第6篇 特殊作業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加強對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特殊作業過程中事故的發生。

    2.特殊作業定義: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3.特殊作業管理的范圍:空壓機、電氣、廠區機動車輛的操作人員。

    4.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經勞動部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持有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5.取得上崗證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定期復訓,復訓期限:特殊作業人員二年一次。

    6.特殊作業由于作業的危險性,因此對特殊作業人員的身體素質提出較高要求。每二年進行一次體檢,對患禁忌癥的特殊作業人員應由綜合管理科發通知書調離。

    7.特殊作業人員應遵守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8.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應給予獎勵,并記入員工檔案;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根據違章或事故情節有權扣證1—12個月,并記入操作證,對情節嚴重者給予扣款處理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化工企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動土作業

    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

    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反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高處作業

    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

    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節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三十五條:拆除和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節 爆破作業

    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節 焊接作業

    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

    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

    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

    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8篇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各單位。

    3、特殊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求高,作業危險性大,為規范其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以及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統一到總公司質量技術安全部登記注冊。

    5、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勞動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得上崗作業。

    7、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格檢查,身體不適應特殊工種工作條件的人員,不得錄用。

    8、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檢,按國家現行勞動保護條例需要調離作業崗位時,及時辦理調崗,對特殊工種職業病患者要安排治療休養。

    9、項目部要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對其進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時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

    10、對違章指揮,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且應向有前領導反應。

    11、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

    1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第9篇 特殊作業現場管理審批制度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業指危險性較大,危害程度較高的作業,進行這種作業不僅對作業帶有風險,對周圍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溫作業,危險物品處理,危險場所應急處理,大型吊裝作業等等。進行這種作業屬于強制性授權,并取得許可之后,方可作業。

    二、特殊作業應取得授權,并取得許可之后,方可作業。

    三、應建立授權工作流程識別的制度。

    四、特殊作業就編制作業計劃,制定防范措施,并經主管領導批準。

    五、在進行作業前,應將許可范圍清單發放給受影響的部門。

    六、責任部門及責任

    1、實施特殊作業的部門對本作業負責。

    2、人和許可簽發人承擔相應責任。

    3、做好記錄。

    4、安環部保留記錄。

    第10篇 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及作業人員審查監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是指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主管部門考試,審查合格取得相應上崗資格證書,才能從事作業的工種,如項目經理、項目總工、施工員、質量員、技術員、安全員;焊工、爆破工、壓接工、測工、高空作業人員、吊車司機、專職安全員、質量員等。

    2、承包商應在施工前,將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或操作人員相關證書報請監理工程師審查、備案。

    3、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審查符合要求后,批準其上崗施工;對不符合要求的,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撤換。

    4、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巡視檢查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是否與報審備案的人員相符,施工管理、策劃、操作質量情況是否滿足要求,發現問題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時整改。對產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監理有權提出撤換。

    5 、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嚴禁無證上崗。

    第11篇 特殊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對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生產部、安全科、辦公室、特殊作業人員。

    4、程序

    4.1 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4.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4.1.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4.1.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4.1.6制冷作業;

    4.1.7液化氣充裝作業。

    4.2公司辦公室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質量由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4.3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工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4.4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4.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4.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4.7 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對其進行扣證處理,并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4.8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4.9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如涉及需辦理相關許可證的作業,則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12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1、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 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人辦理,部門領導批準,夜間有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煙囪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業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須安全領導小組批準。

    2、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有禁忌證者以及其它不宜高處作業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飲酒后禁止高處作業。

    3、 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以及其它規定的保護用品。

    4、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手動葫蘆、吊欄、卷揚機必須按有關規定、規程架設。

    5、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內,常用的工具應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須用牢固結實的繩索傳遞。禁止用手來回拋擲,以防掉落傷人。

    6、 交叉作業必須架設安全網,保護棚等可靠的防范設施。

    7、 六級以上的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8、 高處作業應距離高壓線2.5米以上。

    二、 罐(溝、坑)內作業安全規定

    1、 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 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 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3) 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 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 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 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 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 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 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三、 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安全規定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及審批:

    1) 在一般情況下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必須動火時,應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必須按規定表格填寫一式三份。(動火執行人攜帶,動火區域負責人存、安全領導小組存)

    3) 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和轉移動火地點。

    4) 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前,不得隨意動火,對于任何人員分配或指定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接到動火許可證后,必須按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發現不完善時,有權拒絕動火。

    5) 動火工作開始前,動火施工負責人要詳細檢查動火許可證上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當,如經批準連續動火時,每天動火前必須重新進行檢查。

    6) 動火證期限:

    a、 凡不停產、部分停產的動火,動火證當天有效。如果當天動火作業未完成時,第二天重新辦理動火證。

    b、 全車間停產大修時可辦理一次動火證至大修完。但需將全部動火點(部位)和時間進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別列出清單,附在動火證后面同時報批。

    c、 室外動火,根據氣象條件而定,一般在五級風以上停止動火作業。

    7)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根據現場情況,要認真填寫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險區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1) 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a、 動火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負責看火,并準備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圍易燃物。

    b、 凡在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設備和管道容器上動火時,要進行置換清洗等工作,并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對儲存易燃易爆物料設備容器表面的動火,要清除設備容器內的物料并清洗干凈、充滿水或惰性氣體。如有特殊情況,可按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設備容器內動火采取的措施

    a、 對于裝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容器動火,在動火前必須清除設備容器內物料、洗凈設備,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設備容器動火,在帶有傳動設備容器內動火時,應在配電室切斷電源,掛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b、 進入設備容器前,必須進行“試火”確認其無其他反映時,方可動火,同時要備好滅火器材,設監護人員負責看火,設備容器內的照明,必須絕緣良好,對進入設備容器人員根據物料性質和工作特點,定時輪換、休息。

    3) 動火前的氣體分析、化驗和檢測。

    a、 動火分析項目,首先由動火負責人在動火證上提出動火地點、設備或項目。生產技術部在動火前半小時組織進行動火分析,如動火工作中斷半小時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產、部分停產或設備停車檢修時,在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時動火,并在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完畢。車間全部停產大修時,在檢修動火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4) 看火監護人的規定

    a、 凡動火地點,一個動火證,至少有一名看火監護人。

    b、 新項目施工動火,應指派專人看火監護。

    c、 一個動火證,要有一個看火監護人。

    d、 看火監護人應做到:檢查動火手續是否齊全及實現動火證批示的安全措施;隨時撲滅飛濺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著火;對動火者負有搶救和監護的任務。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1. 目的:加強對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特殊作業過程中事故的發生。2.特殊作業定義: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3.特殊作業管理的范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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