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1、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凡應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及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并繪制系統圖,報總工程師批準。
3、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4、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5、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7天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7、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8、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9、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0、凡屬于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2、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13、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監測工或瓦檢員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14、凡發生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先停產追查分析,查出責任者給予開除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使用單位隊長、當班班長分別處以300元罰款,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或匯報,各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巡視維護管理制度
1、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每7天必須進行1次測試。
2、使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儀器,每1年必須更換1次載體催化元件。
3、瓦斯監測監控設備、儀器校準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4、瓦斯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5、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儀及電纜等瓦斯監測監控設備,必須由所在采掘區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如有損失必須及時向礦機電部門匯報。
6、凡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時,應更換電源。
8、與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撤除、改線或檢修時,必須有具體實施方案,經礦調度室和監測監控管理部門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3篇 安全監測裝置校驗室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校驗人員必須經安全監測和通風,機電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進行操作。
第二條 校驗人員必須本著嚴謹認真的態度,做到校驗準確,及時,可靠。
第三條 校驗人員要按時上下班,保證工作質量,不得脫崗,漏崗。
第四條 校驗室配備兩名技術員對傳感器進行校驗修理。
第五條 及時做出備品備件計劃,做到數量充足,品種齊全。
第六條 定期對井下裝置進行輪回調試,校驗,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規定,做好調試,校驗記錄,7天一周期。
第七條 安全裝置入井前,必須按新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儀器下井使用。
第八條 對不合格儀器,以及需報廢的裝置做出鑒定,列出清單,報領導批準報廢。
第九條 校驗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需經領導批準。
第4篇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調度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當班瓦檢員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監控中心維護人員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瓦檢員按規定移設,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監測工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使用單位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地點當班瓦檢員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18
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監控中心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19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24~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后,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按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負責延線與收線。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如異常并向調度匯報。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第5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電工及監控員管理制度
1.監測電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監測電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的罰款100元,填寫有誤的罰款50元。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沒有對運行情況及故障情況詳細記錄的罰款100元;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沒有按期對井下各點的監測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的罰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詳細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記錄,無超限記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對超限沒有進行追查處理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當班監控員如發現當天數據庫資料丟失或者無法打開時要做好記錄并匯報監控中心主任,沒有記錄或沒有進行匯報的對當班監控員罰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應和通風科、調度員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次日早班將前一天的監測日報、超限日報、重點區日報,報表送通風副總、通風科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缺少簽字及沒有按期簽字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8.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清掃室內衛生確保室內清潔。以上每少一項不符合規定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9.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10.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 米以上的距離,嚴禁將監測電纜纏繞在動力電纜之上如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1.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12.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13.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 ~15 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 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14.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 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進行跟蹤性精度確認。
15.按規定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按規定每10天對非重點區、每3天對重點區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調校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16.調校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通入空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零點,通入空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零點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即將進行標氣調校要求機房座機員對將最高濃度值記錄并與監測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空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對監測工罰款100元。
(3)、通入標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通入標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進行效驗前必須通知監控員要對某個點的傳感器進行調校,通入過程中監測電工手拿秒表仔細觀察聲、光報警及斷電器動作的相應時間,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做好記錄并與監測電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電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標準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地面主機曲線圖無空氣樣效驗曲線的對監測電工及監控員分別罰款100元。
17.傳感器的基本誤差范圍控制在±0.05,如發現誤差較大監測電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換的立即更換。
18.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并建立相關臺帳帳卡。
第6篇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礦井監測系統等檢測報警斷電設備的設置:
綜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裝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
礦井總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及報警裝置。
瓦斯傳感器的具體裝設位置、參數設置、斷電范圍由通風科確定,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監測監控系統人員負責安裝與調試。
在礦井主要風巷應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以防風流短路,確保工作面風量。
礦井機電硐室,特別是高壓變壓器等高發熱設備的上空應安設溫度傳感器,監測環境溫度,當溫度超過30℃時發出報警信號。
礦井某一區域不能進入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裝置時,可采用單體瓦斯自動檢測斷電裝置,安設瓦斯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對由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等控制的開關,啟動器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監測,以便掌握瓦斯濃度超限后被控開關是否斷電,具體方法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
凡因故不能按《規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設裝置的,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并備案。
監測監控系統中心應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圖形顯示器或模擬盤,中心站計算機(及分站)電源應經由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
系統設備的管理制度
系統使用、維護按照原煤炭工業部《礦井通風安全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安裝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頭,調度室負責按規定移動,采掘單位嚴禁擅自停用,并要經常清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監測系統人員要按要求進行安裝、搬遷、回收,并認真填寫安裝記錄,填寫設備使用臺帳。
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至12個月后需升井全面檢修。
監測中心站應24小時不間斷監測,保證設備功能正常,原始數據完整。對瓦斯、一氧化碳等數據應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據基礎數據產生各類柱狀圖、曲線圖、設備運行狀態圖,以供有關人員使用、分析。
值班負責人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負責打印監測重點日報表。
調度室、通風科應經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所監測的數據,并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規律,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對易損、常用、常更換設備應保持20%的備件。
質量標準及其它
通風科必須根據《國有地方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對安全監測項每月檢查一次,及時匯報公司總工程師。
系統設置的種類、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電纜敷設應符合規定,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繪制系統布置圖,填寫統計表。
系統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故障處理期間應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頭在更換時應先在分站上拔掉探頭電源線和數據線后方可執行,以免操作失誤燒壞探頭保險或引起斷電儀動作,造成工作面停電影響生產。注意更換完畢后要恢復電源和數據線。
每七天對井下所有瓦斯探頭進行一次調校,對其它監測裝置也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調校。
校驗必須準備并檢查校驗的工具、儀表、儀器、氣樣,注意室內通風要良好。
校驗時應按規定步驟進行,并注意是否能正常回零,流量計必須按說明書正確標校。
校驗完的傳感器應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與否,同時認真檢查填寫調校記錄,以備查。
每次校驗完都要認真檢查儲氣罐是否完好,有無漏氣。
調試好的傳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氣試驗24小時后方可下井安裝。
第7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分管領導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報送信息化辦公室。
六、相關監測人員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九、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一、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二、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第8篇 工段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事故,確保高爐煤氣柜安全穩定運行,搞好現場煤氣設備設施監視、監控,特制訂本制度。
二、 應用范圍:
河北省澳森鋼鐵有限公司煤氣柜柜區主要設備設施。
三、 監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員隨時對監視、監控畫面進行觀察,發現畫面異常隨時上報處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員對各攝像頭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正常,畫面清晰。
3、 遇風雨天氣加強對監控系統的檢查,防止設備出現異常,導致信號中斷。
4、 上傳頁面由上級部門共同監管,有問題及時進行聯系溝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市級監控中心
澳森鋼鐵有限公司(技術管理)
煤氣柜電話(工段長)
5、 定期對攝像頭進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措施等現象要認真做好記錄。
6、 發現監控畫面不能上傳等問題及時向市局監控中心匯報。
第9篇 職業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醫院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院工作人員中出現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危害指醫院工作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傷害。
第三條 醫院工作人員包括醫療、護理、醫技、藥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員。
第四條 對職業危害的預防,醫院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為主進行預防。
第五條 各科室、部門應積極主動掌握工作環境下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針對性的防護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險因素、危害程度及時告知員工,讓職工知曉職業危害有關情況。
第七條 各科室、部門應提供符合防治職業危害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第八條 加強工作人員對醫療環境中職業安全防護教育。上崗前對職工進行醫院感染、職工防護、安全工作技術和方法等崗前培訓。醫院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有關知識培訓。
第九條 醫院為職工提供員工保健體檢,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及時發現潛在問題,讓職工享受到有關的健康服務。
第十條 要求職工本人加強防護,增強自身防護意識, 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凡違規操作,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在發生職業病危害事件時,應在十二小時內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加強信息溝通與傳遞。信息上報內容包括:職業病危害概況、發生時間、部位以及事件現場情況、事件的簡要經過;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護的前提下,按程序開展具體的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事件的發生原因和事件性質,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圍和危險程度,查明人員傷害情況,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對已受損害的接觸者可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療,促進職工康復。
常見突發職業安全事件處理規定
為維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暴露感染疾病,根據《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等,制定本制度。
1.職業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護理、預防、檢驗等工作過程中,意外被hiv、hbv等感染者或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病原體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感染疾病的情況。
2.醫務人員應當遵照標準預防原則進行防護,對所有病人的血液、體液及被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感染性物質,醫務人員接觸這些物質時,應當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2.1醫務人員進行有可能接觸上述感染性物質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時進行手消毒。
2.2在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感染性物質飛濺到醫務人員的面部時,醫務人員應當戴手套、口罩、防護眼鏡;有可能發生感染性物質大面積飛濺或者有可能污染醫務人員的身體時,還應當穿隔離衣。
2.3醫務人員手部皮膚發生破損,在進行有可能接觸感染性物質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雙層手套。
2.4被病人感染性物質污染的物品、醫療用品和儀器設備應及時處理,重復使用的醫療儀器設備用于下一病人前應進行清潔和消毒。
.小心處理銳器,防止銳器刺傷。
3.1防止銳器刺傷的防護措施:
3.1.1使用后的針頭或銳器立即扔進耐刺的銳器盒中;禁止用手直接接觸使用后的針頭、刀片等銳器。
3.1.2禁止將使用后的一次性針頭重新套上針頭套。
3.1.3手持無針帽的注射器時,行動要特別小心。
3.2醫務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后(如銳器刺傷等)的應急處理程序: 3.2.1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傷口污血(注意應從身體
近端向遠端擠壓),并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傷口和皮膚,禁止傷口的局部擠壓。
3.2.2清潔后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消毒、包扎。
3.2.3暴露者意外受傷后必須盡快報告科室負責人和有關部門(醫生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如實填寫《艾滋病職業暴露人員個案登記表》和《職業暴露人員個案登記表》,完成后資料交醫院感染管理科。
3.2.4暴露者應根據職業暴露評估專家的評估意見,遵循自愿的原則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跟蹤監測,監測期間發現異常情況盡快報告預防保健科。
3.2.4.1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
醫院職業暴露評估專家對暴露的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
進行評估和確定;
暴露者根據評估專家評估意見,遵循自愿的原則實施預防性用
藥;
暴露者應分別在暴露后即刻,6周,12周,6個月,12個月對
hiv抗體進行檢測,并對服用藥物的毒性進行監控和處理,發現異常情況盡快報告預防保健科;
3.2.4.2發生乙肝病毒職業暴露后:
已知暴露者hbsag陽性或抗hbs陽性,則可不予特殊處理;如抗
hbs滴度低需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加強乙肝疫苗1次(5μg)。
已知暴露者hbsag和抗hbs均陰性,盡快給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
球蛋白(hbig)200u和乙肝疫苗,乙肝疫苗接種間期按第0-1-2-12月執行;并分別在暴露后即刻,4周,8周,12周檢測乙肝兩對半,發現異常情況盡快報告預防保健科;
不明確暴露者hbsag或抗hbs是否陽性,立即抽血檢驗hbsag和
抗hbs,并盡快給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根據檢驗結果參照上述原則進行下一步處理。
3.2.4.3發生丙肝病毒職業暴露后:
暴露者應分別在暴露后即刻,4周,8周檢測hcv抗體和hcv-rna,發現異常盡快報告預防保健科; 如確定hcv感染盡快抗病毒治療。
3.2.4.4 發生梅毒職業暴露后:
長效青霉素240萬單元肌肉注射,每周一次,連續3周。 4.化學治療的防護管理
4.1化學治療防護措施
4.1.1化療科室護理人員要進行上崗前教育,定期進行防護知識講課,增強化療 病房護理人員的防護意識及防護知識。
4.1.2化療病房配藥室要求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配藥室要求能夠自然通風,有條件的應安裝排氣扇(或生物安全柜),最好由靜脈配制中心統一配制。
4.1.3沖配規則包括:使用輸液泵和軟袋液體以減少空氣中有害物質排出;用水代替粉劑以減少沖配時氣溶和氣霧的外溢;必須打開粉劑安剖時應用無菌紗布包裹,溶解藥物時溶媒延瓶壁緩慢注入瓶底,待藥粉浸透后再行攪動,以防粉末外逸;抽取藥液時以不超過注射器容量的3/4為宜,并使用針腔較大的針頭抽取藥液,以防注射器內壓力過大,藥液外溢。
4.1.4護理人員在配制化療藥及為病人進行化療藥物的穿刺注射時,應戴口罩、帽子及雙層手套;有條件應戴防護目鏡,穿防護服。
4.1.5配制化療藥后的垃圾應按醫療廢物處理,裝入黃色垃圾袋,盛垃圾的容器要加蓋,防止化療藥物揮發于空氣中污染環境。
4.1.6化療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嘔吐物應馬上處理或應用加蓋容器。
4.1.7嚴格化療藥物管理,設專人專柜保管,藥瓶有損壞應及時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4.2化療藥物污染的應急程序
4.2.1立即用流動清水沖洗被污染部位。如:操作中不慎將藥液濺到皮膚或眼睛,應立即使用生理鹽水徹底沖洗;如果溢出到桌面,應用棉紙或紗布吸附藥液,再用清水沖洗被污染桌面。
4.2.2立即就診,根據造成污染的化學物質的不同性質用藥。
5.接觸消毒液的防護措施
5.1使用化學消毒劑時,護士應穿戴好手套、防護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定時更換。
5.2保證良好的通風環境。
5.3遵守醫院或部門的劇毒、有害物質的保管規定;集中存放,容器密閉,并有顯著標志。
5.4使用中的化學消毒劑容器加蓋;一些使用消毒劑集中的特殊部門如手術室、供應室、內窺鏡室的建筑應達到一定速度的通風排氣要求。
第10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發生,使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準確有效地對井下各有害氣體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裝備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的規定和aq1029-2007標準正確安裝,特別是甲烷傳感器的安裝應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二.各煤礦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布置圖和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報局調度中心。
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別是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和空氣調校一次。
四.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如出現數字信號中斷、分站信號中斷、傳感器掉線、傳感器數據不準或傳感器數據出現負值等現象)時,應及時進行處理,2小時處理不完的,立即上報局調度中心。
五.一周內不少于2次對井下各傳感器用便攜儀進行標校,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安全監測監控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調試完畢。
六、定期檢驗監測監控設備是否具有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功能。特別是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每7天必須測試一次。使用標準氣樣或調節甲烷傳感器模擬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復電濃度,進行測試報警、斷電、復電超值、斷電范圍、饋電狀態。同時檢查斷電后是否自動恢復送電。瓦斯超限斷電,嚴禁開關自動送電。
七.安全監控設備(包括分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每七天必須調校一次,并有專職人員負責維護和收發,并做好有關記錄。
八.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銘牌的防爆標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復合型。輸入輸出信號是否是本質安全型。
九.分站電源應按照防爆合格證的要求配接關聯設備(傳感器、斷電器、開停等),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負荷側。
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并有阻燃測試證明。
十一.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十二.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co濃度、風機開停狀態、風門開停狀態等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十三.配齊所有資料: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監測監控日報表和月報表、故障處理的緊急措施等方面的資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月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并簽字。
十四.傳感器報警超過15分鐘以上的,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寫出原因,由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局調度中心。
第11篇 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瓦斯)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2、“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3、監控系統設備必須按要求取得“ma”標志準用證。接入“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標準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或與該監控系統聯檢通過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5、煤礦“系統”必須實現三級聯網,確保實現監測數據的多級監管。
二、安全(瓦斯)監控系統功能及地面機房配置
1、“系統”必須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用來監測甲烷(瓦斯)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負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等,并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等。
2、“系統”必須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3、“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瓦斯)濃度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復電功能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
4、“系統”必須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動遙控斷電/復電功能,并具有操作權限管理和操作記錄功能。
5、“系統”必須具有異地斷電/復電功能。
6、“系統”巡檢周期不大于30s,監控分站控制執行時間不大于2s,系統異地斷電控制執行時間不大于60s。
7、“系統”的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優先考慮實現熱備)。當一臺或多臺主機進行維修、升級等工作影響到熱備功能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應實現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9、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10、中心站主機或顯示終端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內。中心站機房要采用防靜電阻燃地板,并具備合格防雷電保護裝置。
11、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12、各礦必須設置專用的“系統”中心機房、裝置檢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并應做到面積適當,衛生整潔。
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計與安裝
1、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共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3、井下監測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修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4、井下安全監控設備必須采用專用供電電源。
5、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⑴斷電范圍內;⑵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⑶掘進工作面內;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⑸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6、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監測和機電部門。機電部門根據斷電要求做出機電設計,監測部門根據監測裝置要求做出安裝設計。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機電設計和安裝設計,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監測部門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
7、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檢測部門聯系,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并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監測部門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四、傳感器的設置標準
1、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如圖所示。
低瓦斯礦井中u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0: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1: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4: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⑵采煤機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式甲烷斷電儀配接的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并便于觀察的地點。瓦斯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采煤機及工作面輸送機電源。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⑶采煤工作面在回撤過程中當頂板垮落導致風流不通時,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側瓦斯監測應參照掘進巷道甲烷傳感器的安設標準進行設置。
3、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巷、半煤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1: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3: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斷電濃度≥1.5%ch4,斷電范圍: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⑵巷道開口前至掘進深度小于5m范圍時,在開口處下風流的15米處安設一臺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該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⑶掘進機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式甲烷斷電儀配接的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并便于觀察的地點。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掘進機組電源。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4、采區回風巷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1.0% ch4,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檢測值達0.7%ch4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6、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機車電源。
8、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1.0%ch4,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井下煤倉口、地面煤炭儲、裝、運系統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點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具體安設位置由礦通風部門確定,總工程師審批。當瓦斯超限時應發出報警并切斷儲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其報警及斷電設置為:
⑴地面煤炭儲、裝、運系統安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1.2%ch4;
斷電濃度≥1.5%ch4;
復電濃度<1.0%ch4。
⑵處于進風流中的井下煤倉口安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0.5%ch4;
斷電濃度≥0.5%ch4;
復電濃度<0.5%ch4。
10、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2%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11、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2%ch4,斷電濃度≥1.2%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12、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13、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 ppm。
14、礦井總回、一翼、采區回風巷道測風站內、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風點、火區監測點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15、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風速傳感器安設應采用硬連接的方式固定,風速檢測口應垂直于風流方向。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6、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17、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8、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①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員觀察,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②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19、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①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②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③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上應安設風筒傳感器,風筒傳感器須設置在距掘進面不超過20米處。
④必須通過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設置饋電傳感器或在被控開關內取饋電狀態接點信號的方式可靠監測被控開關的饋電狀態。
20、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風速、溫度、負壓等傳感器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必須標注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報警濃度、責任人、安裝日期等內容。甲烷傳感器管理牌板還應標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傳感器每班對比值。牌板應安設整齊并易于觀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傳感器距離不超過5m。
21、監控分站(交換機)上方應懸掛標識牌。
22、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系統”裝置安設標準或本細則中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地點需安設“系統”裝置時,需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且通風部備案后方可實施。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及維護
1、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各插頭插接牢靠并旋緊壓帽,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
2、“系統”電纜必須吊掛整齊,嚴禁與動力電纜交叉懸掛,且與動力電纜間距大于0.1m。
3、井下安全監測工須做到24h值班,當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能及時處理。
4、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時,≤±0.1%;1—2%時,≤±0.2%;2—4%時,≤±0.3%),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控設備負責在8小時內調校處理,并對監控設備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隊。
5、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檢測等安全措施。
6、管理人員及安全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現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監測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7、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保證儀器正常運行,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8、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傳感器的正常工作。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監控設備,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9、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監控設施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10、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和檢測孔通暢。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1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12、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13、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后方能下井。
14、監控分站、電源箱入井前應檢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確保防爆性能和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裝。
15、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h時,應及時更換。
16、“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
17、每7d必須對所有在用的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進行一次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也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18、每7d必須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19、斷電試驗由監控部門與現場管理部門共同進行,試驗期間需做好相應記錄,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
20、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濃度的甲烷沖擊后,必須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21、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的各類開關,嚴禁自動復電,只有在瓦斯濃度達到規定的復電濃度時和風機運行供風正常后,方可進行人工復電。
2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23、檢修室應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要求。在井上開展一氧化碳傳感器調校工作的,必須具有完善的強制通風手段,以確保室內一氧化碳濃度不超安全限度。
24、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25、屬計量器具的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規定定期送上一級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計量檢定部門須及時完成設備的檢定,確保煤礦用戶正常使用。
26、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mt423-1995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應以標準氣體為標準,用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儀分析定值,其不確定度應小于5%。
27、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應放在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的獨立建筑內。配氣氣瓶應分室存放,室內應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燈具及電器設備。
28、高壓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六、系統信息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1、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2、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⑴安全監控設備臺帳;⑵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⑶檢修維護記錄;⑷巡檢記錄;⑸傳感器調校記錄;⑹中心站運行日志;⑺安全監控日報;⑻報警斷電記錄月報;⑼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⑽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3、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所測物理量名稱;⑸平均值;⑹最大值及時刻;⑺報警次數;⑻累計報警時間;⑼斷電次數;⑽累計斷電時間;⑾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⑿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4、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所測物理量名稱;⑸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⑹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⑺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⑻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⑼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⑽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5、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斷電測試起止時間;⑸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⑹校準氣體濃度;⑺斷電測試結果等。
6、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必須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兩圖必須及時進行更新。
7、“系統”的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監控中心站應定期(不超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8、每天必須定時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9、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于每月底前報通風部。
七、機構設置及其它
1、“系統”管理維護部門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維護工,監測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網絡、機電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工按井下在籍傳感器每4—5個配備1人標準配備。
2、所有安全監控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持有上級核發的崗位資格證,并定期接受監測監控專業知識培訓。
3、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分站備用數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傳感器備用數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
4、系統或系統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需申請報廢更新:
----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的80%以上的;
----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不符合規定或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12篇 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監控儀器、儀表包括風表、測塵儀、瓦斯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瓦斯檢測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檢定器等,各種儀器、儀表必須建立使用登記臺帳、校驗記錄和維修記錄,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儀器儀表性能良好。
2、通風部門負責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的使用管理,按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儀器計量站安全儀器年檢計劃及時向礦計量部門提出年檢申請,不經年檢或超過年檢有效期限的儀器儀表不準使用。
3、瓦斯傳感器、瓦斯檢測便攜儀的標校氣樣必須使用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計量站提供的標準氣樣進行校驗儀器儀表。標校儀器,必須使用流量計,并按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儀器準確校驗。送地方校驗站校驗儀器時,必須建立臺帳,及時記錄進出庫情況及經手人。
4、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的報廢、更新嚴格執行《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規定》。
5、儀器儀表到地方修理時,必須建立臺帳,及時記錄進出庫情況及經手人。
6、風表、測塵儀、瓦斯傳感器、瓦斯檢測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檢定器等通風用儀器儀表由通風員負責管理,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由安全監測監控維護負責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