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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管理協調交流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7 10:20:07 查看人數:86

    公司安全管理協調交流程序

    第1篇 公司安全管理協調交流程序

    公司安全管理協調與交流程序

    第一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全員參,各部門協同工作,信息交流及時可信。

    第二條 綜合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專項職能部門,是有關安全工作信息的主要收集責任部門。

    第三條 公司內部、外部的安全工作信息,可以通過口頭匯報、電話、傳真、信函、電子媒體等各種方式,傳遞到綜合部。

    第四條 綜合部及時將信息整理、歸類,分送給有關部門或人員處理。

    第五條 對于重要信息實行備案制度,將來源、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報送以及產生的影響存檔保管。

    第六條 信息收集、處理、報送等各個環節必須明確責任人。

    第七條 對于隱患整改、事故處理等安全方面的協調工作,由公司安全負責人牽頭落實。涉及人員方面由財勞部協同,涉及罰款等資金方面由財務組協同,涉及考核方面由企管部協同,涉及安全活動方面由工會協同。

    第八條 涉及安全工作的重要信息,必須在半個工作日內匯報到公司領導層。

    第2篇 公司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管理體系

    公司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管理體系)

    1總經理

    ----批準管理方針;

    ----提供實現公司管理目標所必需的資源;

    ------組織制定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目標;

    ----批準公司的目標、指標和管理規定,并對其進行評審;

    ----規定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任命管理者代表;

    ----批準發布、更改管理手冊和公司其他管理規章、制度、支持性文件;

    ----負責組織管理評審并作出決策,確保管理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持續改進公司管理體系;

    ------向員工傳達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創造并保持使員工能充分參

    與實現公司管理目標的內部環境;

    ----分管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2管理者代表

    ----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監管公司關管理體系運行;

    ----負責公司管理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審核及監控;

    ----組織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審核、更改和發放;

    ----組織、安排管理體系內部審核;

    ----需要時,組織審核分包商及供應商的管理體系;

    ----審核'管理評審計劃';

    ----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參加并協助最高管理者進行管理評審,貫徹評審會議決定;

    ----對涉及管理體系的所有部門和單位的體系活動有指揮、指導權;

    ----對涉及管理體系的所有部門、單位及人員有獎懲權。

    3總工程師

    ----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質量技術政策;

    ----監督體系運行,組織內外部審核,參加管理評審;

    ----組織質量監督檢查;

    ----推進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按《文件控制程序》(zjbe/ms/p01-2002)要求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計劃;

    ----領導和組織技術管理工作,貫徹新規范和企業技術標準;

    ----監管本業務系統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分管科技部、企管部和中心試驗室、工程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

    4主管生產副總經理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環境、安全生產法律條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范及企業規章;

    -----主管安全生產管理、機械設備、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顧客財產控制、對顧客的服務;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負責組織施工生產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負責公司環境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實施和落實;

    -----行使安全生產獎罰權和重大問題停工處置權;

    -----負責工程回訪,協調處理用戶投訴;

    -----監管本業務系統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分管工程部。

    5主管營銷副總經理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主管公司經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組織制定和實施經營管理目標;

    -----確定公司經營戰略,構建新型營銷網絡;

    -----主管與顧客有關的過程的控制,組織實施投標階段的合同評審;

    -----監管本業務系統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分管市場營銷部、市場管理部、投標中心。

    6主管行政副總經理

    -----協助總經理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完成交辦工作;

    -----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及相關費用核銷;

    -----負責公司房地產管理工作;

    -----組織制定、審批公司總部的環境、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管理方案。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協管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部分業務);

    ----分管基建辦、物業公司。

    7 總經濟師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組織制定和實施合同管理目標;

    ----主管公司物資管理工作

    ----負責公司的合同和預結算管理,監管本業務系統管理體系運行;

    ----負責合同中有關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約定進行審定;

    ----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環境問題對顧客和分承包方施加影響;

    ----監管本業務系統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分管合約部、物資部。

    8 總會計師

    ----組織編制、執行本單位預算,組織實施財務收支計劃;

    ----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依法組織會計核算,對公司的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領導責任;

    ----定期召開經濟活動分析會,審查財務報告,負責全公司內部審計;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為管理體系運行提供必要的財力資源;

    ----分管財務部、資金部、法律事務部。

    9 工會主席

    ----參加管理評審,評審本業務系統的體系運行情況及改進的機會和需要;

    ----參與管理方針的制定和評審;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有關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改;

    ----負責組織公司員工身體健康檢查;

    ----分管工會。

    10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負責安全生產規章的制定與修改;

    ----監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負責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執行;

    ----提出對有關事故責任者的懲戒建議;

    ----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委員會工作;

    ----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第3篇 鍍鋅公司pos系統管理員安全職責

    1負責公司pos網絡系統的建立、維護和管理;當系統出現問題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保證系統正常、準確、有效使用。

    2配合鐵塔公司pos管理體系的文件網絡化工作,以及處理各種與pos網絡系統相關的應急事務。

    3負責指導、培訓相關工作人員正確操作pos管理系統;

    4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pos系統管理制度,不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秘密。

    第4篇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一般規定〗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簡稱“系統” ),同集團公司安全監測監管系統實現聯網,聯網系統必須有集團公司聯網驗收合格證件、年檢驗收合格證件和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統新建、擴容、升級、改造,由礦(公司)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實施。

    系統設備必須取得合格、有效的“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監控數據分析等技術管理負責,所用系統必須申請年檢,取得集團公司年檢驗收證書。

    年產300萬噸以上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控隊,300萬噸以下礦井,建立專業監控維護組,行政隸屬通風區管理,監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下設機房監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監測隊井下維護組人員按每5臺使用設備(各類監測分站、電源箱、傳感器、交換機、斷電儀、報警器等)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機房值班員按不少于5人配備,每井每采區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1人;監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測維護人員、機房值班員、監測設備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復訓期二年。

    系統配接傳感器穩定性應不小于15天,數據或狀態應正確傳輸到地面主機;各類傳感器、分站、交換機、電源等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量的20%。

    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繪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地面中心站參數設置中各種傳感器、分站、交換機、斷電器等命名規則必須符合監測量設置標準中“設置規范”的規定,嚴禁加任何標點符號。

    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布置圖必須是以礦井通風系統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礦井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甲烷傳感器

    t

    風速傳感器

    f

    聲光報警器

    g

    粉塵傳感器

    m

    一氧化碳傳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傳感器

    l

    開停傳感器

    k

    電源

    dy

    壓力傳感器

    a

    饋電傳感器

    d

    交換機

    jh

    溫度傳感器

    c

    斷電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傳感器

    s

    煙霧傳感器

    q

    風筒傳感器

    o

    通訊電纜

    ----

    供電電纜

    ~~

    光纖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向通風部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公司監測中心。

    各類監測量設置標準

    地點

    序號

    名稱

    設置規范

    安裝位置

    報警濃度

    報警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進風

    進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進風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

    采煤工作面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

    專用排瓦斯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

    (綜放)工作面后部溜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后溜

    后部溜電機上方靠落山側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上隅角

    工作面回風側與密柱支柱拉齊的回風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的切頂線)靠落山側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8

    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混合

    采區回風巷距專用排瓦斯巷下風側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0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1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回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2

    采煤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煤機

    采煤機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機電源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內尾或工作面回風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溫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塵傳感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煤、w+“工作地點”+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頭5m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7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回、w+“工作地點”+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風橫貫口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8

    雙巷掘進工作面采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混合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9

    雙巷掘進工作面分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兩巷之間距離大于50米分區加2個混合傳感器

    w+“工作地點”+分區混合

    回風巷距分區回風橫管30內處巷道風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0

    掘進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機

    掘進機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機電源

    21

    單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頭

    距煤頭5m以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單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回風

    工作面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3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4

    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5

    排放瓦斯時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6

    掘進工作面回風粉塵傳感器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回采工作面進風距進風口10至1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8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9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負壓

    輸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正壓

    輸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0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傳感器2個

    w+“工作地點”+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風側、下風側柵欄外5米內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1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移動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3

    本煤層抽放打鉆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打鉆處

    打鉆地點

    ≥1.0%ch4

    ≥1.0%ch4

    <1.0%ch4

    鉆機附近20m范圍內及下風側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4

    主扇風機房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5

    礦井主扇風峒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主扇風峒甲烷

    風峒內

    ≥0.7%ch4

    46

    礦井主扇風峒內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主扇風峒風速

    風峒內

    ≥8m/s

    47

    礦井主扇風峒內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主扇風峒溫度

    風峒內

    ≥30℃

    48

    礦井主扇風峒內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主扇風峒壓力

    風峒內

    49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回風甲烷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0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采區回風風速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6m/s、

    ≤0.25 m/s

    51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采區回風壓力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52

    一翼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翼回風甲烷

    一翼回風巷

    ≥0.7%ch4

    53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翼回風風速

    一翼回風巷

    ≥8m/s

    54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翼回風壓力

    一翼回風巷

    55

    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總回風甲烷

    總回風巷

    ≥0.7%ch4

    56

    總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總回風風速

    總回風巷

    ≥8m/s

    57

    總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總回風壓力

    總回風巷

    溫度

    一氧化碳

    煙霧

    58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口甲烷

    采區口內20m處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59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電硐室

    距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倉

    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至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1

    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62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3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回風巷入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皮帶巷

    回風巷入口內10m處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4

    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工作面回風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至10m內

    ≥1.0%ch4

    ≥1.0%ch4

    <1.0%ch4

    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臨時施工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上風側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6

    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井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裝煤點

    距裝煤點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7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8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選煤廠內

    ≥1.5%ch4

    ≥1.5%ch4

    <1.5%ch4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69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地面走廊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70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應安裝車載甲烷報警斷電儀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1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2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甲烷斷電儀傳感器。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3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4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

    ≥24ppm

    75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

    ≥24ppm

    76

    開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24ppm

    77

    開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開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設備的開停狀態。

    78

    饋電傳感器

    d+“工作地點”+“動力設備名稱”+電源

    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動力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動力電源的供電情況。

    79

    供水傳感器

    k+“工作地點”+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環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水環泵。

    80

    風門開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門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回采工作面回風下料門

    81

    風筒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筒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

    82

    二級斷電

    j+“工作地點”+ 二級斷電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

    83

    煙霧傳感器

    k+“工作地點”+煙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

    84

    繼電器

    j+“工作地點”+電源

    85

    聲光報警器

    s+“工作地點”+報警器

    第5篇 電梯公司電扶梯安全管理規定

    電扶梯屬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是大廈主要的交通工具。為了保證電扶梯正常運行,更好地為業主服務,特制訂以下幾條:

    1、具有電扶梯維修保養相適應的各種機具、設備、儀表、儀器、和調試、檢測手段;要有具體的質量保證體系。

    2、維修技術人員必須經深圳市技術監督局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

    3、電扶梯任何設備非電梯維修人員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隨意調動)。

    4、各電梯隊要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要求電梯工bp做到隨叫隨應,各應急維修人員bp機應隨時保持開機狀態,從接到電扶梯故障投訴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時間到場。

    5、如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維修人員接到通知后盡快趕赴現場安慰乘客不要驚慌,盡快采取措施救援乘客。

    6、電梯工應每周對電梯進行巡視檢查、并填寫記錄;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報告公司研究解決,隊長及人員對巡視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簽字認可。

    7、未經公司書面批準,電扶梯任何設備及功能不準變動,否則后果自負。

    8、電梯隊認真執行電扶梯的定期保養內容,認真維修電扶梯所發生的故障,并填寫保養報告及召修報告。

    9、維修、保養、正常停電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應在基層掛牌告示。

    10、每月初公司召開一次安全會議,要求全體人員參加(除值班員外),并作記錄。

    11、每季度公司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各電扶梯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對所提出的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第6篇 公司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條例》和中鐵八局消防安全委員會的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研究公司的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將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施工生產管理及經濟責任制,做到與施工生產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制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實行公司、項目部、工班三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定期對公司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措施落實、整改,消除火災、爆炸隱患。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遵守消防法規和崗位防火、防爆意識及滅火技能。

    (五)負責組建和領導公司的義務消防組織。

    (六)制訂滅火救援預案,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消防機關調查處理火災、爆炸事故。

    (七)總結推廣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懲處違章人員。

    (八)對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部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領導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教育;

    (三)經常組織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積極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滅火器每年檢驗一次,標識記錄。

    (四)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現場,協助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五)完成上級消防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組織交辦事宜。

    第十三條: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堅持每周一次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每天班前、班后一小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查明情況報告上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

    (三)負責本工班范圍內消防器材的保養和管理,發現損壞、丟失及時查明情況報告防火負責人;

    (四)發現火災,立即組織員工進行撲救,并協助查明原因。

    第7篇 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辦法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鐵路局下屬的一家專業化公司,主要從事機車租賃業務,配套的機車、乘務員以及運用安全管理辦法全部按照機務系統要求統一配置、規范管理,在本質上有別于合資、地方、專用鐵路。

    根據呼鐵監管辦【2012】1號文件關于《加強合資、地方、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機務安全強化措施:

    一、機車回送

    1、租賃機務段的機車回送。按照機務段小、輔修計劃安排,機務段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2、公司自有機車的回送。公司向相關部門和承修機務段下達一個季度的小、輔修計劃。承修機務段按照公司計劃,安排機車檢修臺位,并組織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3、機車回送時,必須由作業點負責人隨車同行,嚴把機車出入庫和路途中的回送關。

    4、回送的機車在出入機務段時,對不熟悉的站場、線路,要求向機務段地整車間提出申請,由帶道司機引領、指導出入。

    5、回送機車必須附掛,嚴禁單機運行。

    6、嚴禁關閉監控器運行。機車出入段時,監控器設定為調車模式;機車附掛回送時,監控器設定為補機模式。

    二、運用安全

    1、鐵路局所屬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租賃機車由機輛公司向機務處提出申請,與機務段簽定機車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機車的使用地點、單位、專用線名稱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事項。

    2、公司自有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機輛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機車牽引技術服務合同和安全協議時,需明確機車型號及臺數、合同期限、機車使用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等事項。

    3、租賃機車管理部門。呼鐵機輛公司設置安全部、機車運營部、機車運管部及所屬的集寧、包頭、烏海三個項目部,負責對租賃機車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管理。同時,局安全部門、機務處、多元中心等部門實行安全監管。對安全監管辦下發的《安全監察通知書》中通報的內容要舉一反三,認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監室和機務處反饋落實整改情況。

    4、安全管理標準。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機車操作規程》等規程的規定,對照機車乘務員一次標準化作業程序,定期開展對規達標檢查和驗收工作。

    5、調車作業要求。擔當調車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關于調車工作“九固定”和調車司機在作業中的有關規定;調車司機必須熟悉作業區域(物流園區)線路情況和相關車站的站細規定;必須執行電氣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機車頂部或到機車外走廊處。機車停留在警沖標內方,長時間停留必須做好防溜措施。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二)統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消防工作資源配置。

    (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督消防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單位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電。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狀態。

    (八)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測試自動消防設施,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一)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在禁止煙火區域使用明火、在禁煙場所吸煙等違章行為。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其他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隱患分析和分級。

    (二)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演練過程應按演練方案進行。演練前,應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到位,應當事先將演練程序告知參加演練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文件。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單位消防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9篇 公司安全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夯實安全基礎,消除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集團公司安全奮斗目標,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要規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規定嚴格考核。

    第四條本追究辦法適用范圍為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含全資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發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對礦、處級單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負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六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的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

    第七條年度內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年度內同一專業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其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引咎辭職;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第八條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團公司配合政府部門追究處理,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其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年度內累計發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第三章發生重傷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重傷1人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300~500元。

    第十一條在工作過程中,生產礦井(含建井)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科、區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500元。地面廠處、非煤企業及后勤服務系統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2人或累計重傷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

    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二條在工作過程中,生產礦井(含建井)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地面廠處、非煤企業及后勤服務系統因工一次重傷3人或累計重傷3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

    第十三條凡因現場失察或安全監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造成一次重傷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對安監處(副)處長分別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其他相關的安全監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四條凡因“三違”行為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造成重傷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對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章非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凡發生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15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含部門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條凡發生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礦、處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七條凡因現場失察或安全監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500元;造成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其他相關的安全監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八條凡因“三違”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毎進行賠償,人賠償最多不超過1500元;造成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的,除對相關責任人按上述標準進行索賠外,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造成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對重大隱患的責任人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在工作過程中,被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發現重大隱患的,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科、區級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被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停止作業的,對礦處級(含副總)分管負責人給予“黃牌”警告;年度內兩次“黃牌”警告的引咎辭職。

    (1)生產礦井(含建井)一個采煤面或一個掘進工作面因工程質量、瓦斯超限或煤層注水不達標等被停產整頓的。

    (2)生產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掛上安全生產運行許可證的。

    (3)提升、運輸系統出現重大隱患被停止運行的。

    (4)生產車間存在重大隱患危及安全生產的。

    第五章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及本質安全程度評估不達標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在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檢查驗收中,某一專業不達標或被評定為D級的,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黃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機電、運輸、通風、巷修專業不達標或被評定為C級的,對相關區隊的行政負責人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不達標或被評定為C級的,其所在區隊的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第二十二條年度內同一專業連續兩次不達標或被評定為D級的,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引咎辭職。

    第二十三條年度內,礦井出現一次不達標或被評定為D級的,對主管礦長、安監處長“黃牌”警告,礦井連續兩次不達標或被評定為D級的,主管礦長、安監處長引咎辭職。

    第二十四條地面廠處及非煤企業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注:因傷亡事故的影響使礦井或專業降級不達標的除外。

    第六章關于安全培訓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新聘用的礦、處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副職,下同),在半年內仍未安排其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而上崗的,或者對在崗礦、處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安排其進行復訓的,對集團公司教培部門和組織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層單位新聘用的科、區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半年內仍未安排其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而上崗,或者對在崗科、區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安排其進行復訓的,給予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七條要害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對責任單位科區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要害工種未按規定安排復訓的,對基層單位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八條普通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未按規定安排其復訓的,對責任單位的科區級主要負責人和基層單位教育培訓部門的分管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安排上崗的,對責任單位的科區級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因未按審定的培訓計劃內容進行教學,或者因出卷人、監考人、閱卷人不負責任而導致較大數量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人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因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傷亡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責任人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給予行政敬告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集團公司教考分離規定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第七章對安全裝備、安技措費用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安技措費用未按規定提取、未完成計劃或挪作它用的,給予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本質安全型裝備計劃不落實的,給予礦、處級分管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對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控系統因設備質量或管理不當,而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影響全礦井系統運行時間超過8小時,或影響一個采區系統運行時間超過16小時,或單個采掘頭面時間超過24小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三十四條安全監控系統因礦日常管理、使用、維修不當,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影響全礦井系統運行時間達8小時,影響一個采區系統運行時間達16小時,或單個采掘頭面時間達24小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八章對隱瞞事故行為的責任人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隱瞞工傷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給予所在單位的安監處長“黃牌”警告;年度內累計出現兩次的引咎辭職。

    第三十六條科(區)基層單位隱瞞工傷事故或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給予科(區)長行政撤職處分。

    第九章其他過錯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凡因采購或自制的生產用的材料、物品、備件、設備不合格,或者因供應不及時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采購、加工、驗收等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同時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后發生,由于匯報不及時或組織、指揮搶救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

    第三十九條發生工傷事故后,因醫院出動不及時或搶救不力而造成工傷死亡的,視情節輕重,對醫院院長、分管副院長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其他參與搶救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機關部門對基層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或者已發現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發生的,或者發生一次重傷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對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對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對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對礦處級領導干部的安全考核罰款,按某礦司(****)256號及某礦司(****)2號文件規定執行。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其它特殊違規行為,參照集團公司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職務過錯責任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職務過錯。

    (2)對調查人、投訴人、檢舉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3)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職務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4)銷毀、隱匿證據或破壞現場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過錯責任或從輕處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確履行職務的。

    (2)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檢舉同案其它嚴重過錯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10篇 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三章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

    第九條 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條 建立并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性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制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范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停車場所要按規定劃出停車區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并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行《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費。

    第十八條 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并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凡機動車輛產權關系發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

    第二十一條 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后,擇優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 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的《設備操作證》;

    營運性運輸車輛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齡;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定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癥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設備,精心保養,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員要根據招聘單位錄用后所確定的車型,盡早熟悉指定車輛的設備性能,掌握車輛駕駛技術;

    2、駕駛員對駕駛的車輛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勤保養,勤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開“湊合車”、“帶病車”;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照、從業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 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照、從業執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復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處,以國家規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年抵觸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

    第11篇 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12篇 某工程建設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以下簡稱“觀察與溝通”)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依據管道局《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辦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所有工作場所及辦公和生活服務區域,也包括分包商的相關工作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行為安全觀察,是指對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員觀察30秒以上,以確認有關任務是否在安全執行,包括對員工作業行為和作業環境的觀察。

    第四條 觀察與溝通的重點是觀察和討論員工在工作地點的行為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觀察既要識別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也要識別人的安全行為和物的安全狀態。

    第五條 公司機關部室科級以上領導和分公司、項目部機組長(站長、隊長、車間主任、)及以上領導都應開展觀察與溝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六條 觀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為和狀態都應立即采取行動。

    第七條 行為安全觀察不替代日常安全檢查,其結果不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進行隨機觀察與溝通。

    第二章?? 職?? 責

    第九條 各單位、項目部負責匯總、統計、分析觀察與溝通報告的信息和數據,每季度向本單位領導、hse領導小組匯報,并統計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

    第十條? 公司機關各部室負責收集本部門的分析觀察與溝通報告,每季度上報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

    第十一條?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每季度負責匯總、統計分析觀察與溝通報告的信息和數據,向公司hse委員會匯報。

    第十二條? 公司機關科級以上領導負責安全環保聯系點所屬區域或作業現場的觀察與溝通;分公司、項目部機組長(站長、隊長、車間主任、)及以上領導執行其所屬區域或作業現場的觀察與溝通;分析觀察與溝通報告結果;制訂、執行并跟蹤觀察與溝通報告整改計劃,并提供必要的資源。

    第三章? 觀察與溝通計劃

    第十三條 觀察與溝通分為有計劃的和隨機的兩種形式。

    1)有計劃的觀察與溝通是指制定觀察與溝通計劃,并且按照計劃實施觀察與溝通行為。觀察與溝通計劃應至少包括:區域、頻次、日程安排,并納入個人安全行動計劃中。

    2)隨機的觀察與溝通是指計劃外的。

    第十四條? 觀察與溝通頻次要求,公司機關科級以上領導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分公司、項目部機組長(站長、隊長、車間主任、)及以上領導每月不應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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