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x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認真貫徹《消防法》“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確保小區業主、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到人人都熟悉消防安全知識。大家齊動員、齊動手為小區防火安全作努力。具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消防法規,開展防火宣傳,經常檢查各類消防器材設備的完好率和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整改火險隱患。
二、嚴禁損壞、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
三、嚴禁未經申請審批進行室內裝修。
四、進行室內裝修需增設電氣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和超負荷用電,裝修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
五、燒焊等動用明火作業,必須書面申請,審批后做中足安全措施才可作業,嚴禁未辦理手續和非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明火作業。
六、嚴禁占用、堵塞區內任何消防通道、樓梯通道、出口,不得封閉或損壞疏散指示、應急照明、消防標志等。
七、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炮竹、汽油等易燃物品;未經許可,禁止在區內燃放煙花炮竹、燒烤。
八、禁止在裝有管道煤氣的樓宇使用瓶裝氣,不得擅自拆改、裝燃氣設施和爐具,保持爐具的整潔。
九、住宅單位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存放過量液化氣、燃油、油漆、天那水、泡沫、塑料類、紙布類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十一、積極參加管理處舉辦的消防演習,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火災及時報警。
十二、員工應把預防火災視作自己的日常職責,人人都是義務消防員。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處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按照《動用明火管理規定執行》
十三、配電房及重要機房內不準堆放可燃品,不準吸煙,消防設備旁邊不準堆放任何雜物。
十四、小區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消防法津、法規和公司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
十五、嚴格維護消防設備,按公司規定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
第2篇 新城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新星城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新星城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的減少火災損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新星城物業管理處協助縣消防機關對新星城內實行統一的消防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物業消防管理的內容:
(一)積極培養消防意識,做好義務消防隊的建立和培訓工作。
(二)對全體員工和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管理和維護各種消防設備。
(四)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條 新星城業主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消防管理、妨礙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五條 新星城內業主或住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劇毒物品
(二)將煙頭及其他帶火物品投向窗外。
(三)占用、堵塞樓內通道,破壞消防設施、器材。
(四)阻攔報火警或謊報火警。
(五)故意阻礙消防車趕往火災現場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六)未經公安消防機關許可,擅自清理火災現場、挪動現場物跡或干預、阻擾火災調查工作。
第六條 違反上述第五條 之規定的,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并視情節輕重提請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第3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五)
為加強小區的防火管理,保障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消防法規,制訂本規定:
一、小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救的原則,依靠業主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上級領導監督。
二、小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
三、管理處加強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工作,所有物業管理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并對業主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四、管理處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以及掌握本小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并監督實施。
五、管理處負責組織業主開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六、管理處定期對小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并將檢查情況報公司備案。
七、管理處在進行公共消防設施檢查、試驗、維修、保養前應提前通知業主加強防范,如遇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任何情況下消防設施停水、停電不得過夜。
九、管理處積極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及業主進行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演練。
十、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停放,制止兒童在住宅區內玩火。
十一、管理處員工及業主有責任發現初期火災后按規范進行處理,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十二、業主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擅自拆、改、裝燃氣(燃油)設施和用具。
十三、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十四、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十五、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十六、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十七、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十八、管理處對違章用火、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4篇 某某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匯星花園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的減少火災損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匯星花園物業管理部協助縣消防機關對匯星花園內實行統一的消防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物業消防管理的內容:
(一) 積極培養消防意識,做好義務消防隊的建立和培訓工作。
(二) 對全體員工和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 管理和維護各種消防設備。
(四) 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條
匯星花園所有人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消防管理、妨礙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五條 匯星花園所有居住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劇毒物品
(二) 將煙頭及其他帶火物品投向窗外。
(三) 占用、堵塞匯星花園消防通道,破壞消防設施、器材。
(四) 阻攔報火警或謊報火警。
(五) 故意阻礙消防車趕往火災現場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六) 未經公安消防機關許可,擅自清理火災現場、挪動現場物跡或干預、阻擾火災調查工作。
第六條 違反上述第五條之規定的,物業管理部有權警告、制止,并視情節輕重提請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第5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15
住宅小區消防管理規定15
為了加強小區的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唐山市有關消防規定,制訂管理規定如下:
一、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保安組長為消防責任人,保安人員為義務消防員。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
3、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各住宅樓的具體情況,制訂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樓道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三、不得損失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板、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四、社區內嚴禁經營或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不得在住宅旁燃放煙花、爆竹。
五、安全使用汽油、明火,要經常保持燃具清潔,切勿留有油漬,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七、各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須向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動工。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八、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部門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及時關閉電閘,迅速離開住所。
九、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情況,經報請有關部門批準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規定使用煤氣的;
4、擅自挪動用滅火工具、器材和消防設備水源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
1、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3、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設施不落實的。
十一各住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者,送交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6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
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的發生,保護小區人員及財產安全,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業主消防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1. 小區物業保安部負責公共區域及消防中控室的消防安全的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檢查.監督,小區業主應予以協助并落實小區消防安全協議書的內容。
2. 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管理方針。
3. 小區的防火
(1)小區下列部位不得吸煙.動用明火:
*電梯廳.電梯轎廂;
*設備機房.設備層.控制中心.配電室;
*油庫間及周圍.液化氣間及周圍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地下停車場;
*設有感煙探測裝置的下端;
*裝修.施工.作業現場;
*其它設有嚴禁煙火標牌的部位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確需動用明火時應辦理相關手續。
(2)小區的用火
由于裝修.作業等原因需要動用明火時,動火業主/人應到保安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動火人員應配合保安人員的檢查,出示動火證,對于未按動火手續進行動火的應立即進行整改。
用火完畢后應對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及時消滅遺留火種。
(3)用電
*在裝修.維修.更換電器設備及導線時,應嚴格按國家電氣有關規范設計負荷.敷設線路;
*定期檢查.維護用電電器及連接導線,發現設備超載.線路短路.導線連接不牢固.絕緣性能差等情況應及時協調有關業主維修;
*庫房.操作間.機房等重點部位應建立防火制度和措施;
*重點部位.庫房不得使用大功率采暖.灶具等用電設備;
(4)業主裝飾.裝修應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不燃.難燃材料;
(5)業主不得在小區公共部位組織人員密集的大型活動,確需時應制定滅火.疏散預案及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應確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顒又胁坏檬褂没鹧?
(6)業主不得在小區儲存.生產具有易燃.易爆.化學反應特性等物體。
4. 小區的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
保安部定期對小區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向有關業主提出整改要求,并發放《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業主應予以配合,并及時整改有關隱患,對于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或拒不履行的,保安部有權協調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處理。
5. 小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1)物業工程部.保安部定期對小區滅火設施.消防器材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有效.處于運行狀態;
(2)業主應愛護小區消防設施及器材,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遮擋.圈占.損壞.挪用消火栓系統;
*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電梯前室及在上述部位設置障礙;
*破壞.占用防火間距.防火分區;
*挪動.拆卸.損壞探測.報警裝置;
*遮擋.去除.涂抹消防安全疏散.安全出口.設施標志.標牌;
*私自動用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并造成報警,設備誤動作的;
*在卷簾門下.防火門旁堆放物品;
*非緊急情況動用滅火器.拔掉滅火器鉛封.改變滅火器設置部位等;
*拆除防火墻.防火材料;
*封堵感煙.感溫探測裝置的探測空間;
*碰撞.敲打噴淋頭及其濺水盤.玻璃球等部件。
7. 消防安全教育和宣傳
保安部每年在小區張貼.懸掛有關消防安全的圖片.常識性知識,提高小區人員的逃生.滅火.報警等技能。加強內部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的防火安全意識。
8. 緊急情況的處置
發生火災后,第一發現人應立即撥打119報警,拉下或按下小區火災報警裝置或電話告之保安部,就近使用滅火器材或滅火系統進行滅火。業主應按照保安人員的組織.指揮由樓梯間進行逃生.疏散,并隨手關閉有關空調等用電電器。
第7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13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十三)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服務中心必須指定防火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動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期檢查,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第二條實行業主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自然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
第四條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第五條室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明火試漏。
第七條本小區內每套房室內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位置。
第八條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及其它廢 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第九條業主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3只以上)
第十條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打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總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第十二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以警告或500元-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小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業、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3、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4、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5、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
7、故意阻礙消防車、船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8、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9、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安防處罰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在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
5、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有不盡事項,按《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第8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10
住宅小區消防管理規定(十)
1.目的:在物業公司直接領導下,認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八字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2.適用范圍
管理處所有工作人員
3.管理規定
3.1 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管理處經理為消防責人,樓宇事務管理員,保安人員為義務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消防責任人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
3.1.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批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3.1.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
3.1.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3.1.4 根據住宅樓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通方案。
3.1.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3.2 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3.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3.4轄區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炮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不得在轄區內燃放煙花、炮竹。
3.5安全使用石油氣,石油氣爐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3.6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3.7各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須向客戶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主可動工,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3.8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客戶服務中心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住所。
3.9根據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況,處以直接責任人處罰,經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可并處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直接責任人相應處罰。
(1)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
(3)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3.11各住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責的,直接責任人處罰,經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可處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9
花園小區消防管理規定(九)
為了加強本小區的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相關校方規定,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制定消防工作規章制度,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進行防火教育,開展消防練習。
二、禁止在樓梯、走廊、消防通道堆放雜物,以保證公共通道的暢通和清除消防隱患。
三、不得封閉和損壞室內外消防設備和器材。
四、切勿懸掛任何物件于消防自動噴淋下。
五、安全使用天然氣設施。煙頭火柴要隨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裝飾中天然氣管道不得暗埋,廚具灶具須符合安全要求。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和設備,用電量增容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書面申請批準,各業主進行室內裝修時應使用阻燃材料并對線路進行絕緣性測試。
七、裝修期間室內必須自行配置滅火器材。
八、房間內切勿儲藏易燃易爆品,如遇到易燃物品氣味時,切勿觸動任何電器開關,敞開門窗讓空氣流通,盡快通知物業管理公司。
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同時告知安保人員,并關閉電、氣閘閥,迅速離開火警區域。
十、各業主(使用人)有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消防工作的義務,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相關只能部門的消防規定。
第10篇 仁園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荔園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一)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愛護消防器材和設施,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不得挪用或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小區內所有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栓、消防水帶、噴淋頭、煙感器、手動報警按鈕、警鈴、消防電梯、消防電話、安全疏散指示等標志及消防線路等,均不準擅自移動、拆改、破壞,保證消防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未經消防部門批準而擅自更改消防設施者,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并對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三)保持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暢通,妥善維護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消防指令標志等。
(四)住戶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燃料除外,但不能超量儲存)。
(五)禁止在樓道內、綠化帶、窗外燃放煙花爆竹,如需燃放需在小區指定位置的空曠位置燃放;煙頭及余火余灰 應隨時熄滅,要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小區內各幢樓宇、商鋪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放置于易取易拿的位置。
(七)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八)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服務中心(撥電話或按戶內對講機報警)或拔 119、110,必須關閉電源、燃氣閥門和門窗,并迅速離開住所,嚴禁使用電梯。
(九)物業服務中心將堅持巡回檢查及重大節慶的安全檢查,不定期的進行消防演習,各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參與和配合。
第11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7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七)
1、為了保障小區內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證小區內業主有安定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消防管理規定'結合校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小區內(包括公共走道和各戶室)所有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挪用,無事亂動和故意損壞。
3、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4、通往樓梯的防火門(防煙門)應保持經常關閉,但不得上鎖。
5、嚴禁在小區內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6、不得在小區內使用電爐,燃燒廢紙、廢物,禁止將燃著的煙頭和其它火種丟在地上或垃圾桶內,窗外。
7、嚴禁在室內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室內電器和電線損壞時,可委托管理部派人維修,切勿自行修理和自已處理。嚴禁擅自改動液化石油氣管道。
8、需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時,須先向管理部申請,經消防機關批準后,在管理部有關人員監護下,方可作業。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視情節處單位五百至二千元罰款,處物業使用人二百至三百元之罰款,如情節特別嚴重的送派出所處理。
1)、占用和封堵樓梯,走道,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志的。
3)、不按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線電器線路的。
5)、擅自挪動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6)、在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燒香拜佛的。
10、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視情況處單位一千至三千元罰款,處業主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如情節嚴重的送派出所所理。
1)、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3)、未辦理申報手續即進行動火作業的。
4)、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11、各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部消防工作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執行任務。
第12篇 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消防管理規定
●為加強園區內的消防管理,保護園區的公共財產和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以及*同志'隱患險于明火、防患重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園區業主要提高防火意識,發現火情隱患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
●任何住戶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圈占、壓埋消防設備、器材、消防標志。
●任何住戶不得在通道內堆放物品,以確保防火通道時刻暢通。
●嚴禁在園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房屋門口及其他公共地方擺放神位及燒香。
●因施工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事先通知物業管理處,在管理處辦理申請動火手續。對私自動火作業的,一經發現,除責其補辦動火手續外,還要對施工個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旦造成事故,還應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任何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家長有義務教育子女不玩火,如小孩玩火造成損失由監護人負責。
●住戶離家前要關閉水、電、煤氣、電器開關。
●禁止損壞或私鎖防火門,但必須經常關閉。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并通知保安人員,配合消防隊滅火。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