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電氣設備試驗區出入制度
1. 外來人員到電氣設備試驗區聯系工作或參觀,須經公司生產主管副經理同意,并由生產科長和安全用電管理人員陪同方可進入;
2. 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科室工程技術人員來電氣設備試驗區了解及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時應向安全用電管理組長說明來由,并由生產科長和安全用電管理組長陪同方可入內;
3. 辦理停送電工作,應先到生產科安全用電管理組辦理手續,在手續未辦理完結前,不允許進入電控試驗區工作現場;
4. 除安全用電管理人員、生產科長及生產主管副經理因工作進入試驗區可免予登記外,其它人員一律進行登記并事先辦理好相關手續;
5. 凡檢修人員來電氣設備試驗區工作時,須事先向安全用電管理組長說明工作內容,并辦理好相關手續,待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6. 安全用電管理人員不得無故進入工作現場,嚴禁私自帶領外人進入工作現場;
7. 安全用電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相關方安全告之責任,確保工作安全。
第2篇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保證井下機電設備正常、安全運轉,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消滅井下電氣事故,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凡從事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安裝、驗收工作的人員必須熟悉和執行gb3836-83《防爆電氣設備制造檢驗規程》和《煤礦電氣設備防爆性檢查細則》。
三、新購進的高壓防爆開關、低壓防爆開關、防爆電動機、防爆移動式變電站、檢漏繼電器、煤電鉆綜保、照明綜保、皮帶機綜保、瓦斯繼電器、儀表等防爆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經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電檢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詳細檢查,合格后在設備上粘貼合格證,設備組進行設備編號方準下井使用。
四、防爆接線盒、防爆電鈴、打點器、按紐等五小防爆電器,發放使用前必須經過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詳細檢查,合格后簽發入井合格證方準下井使用。
五、凡升井檢修的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完成后,都必須由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員、設備管理員、維修負責人、技術員共同對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后并貼有檢查合格證方可入庫,由機電科設備組統一發放。
六、新裝備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由本單位機電技術人員提前一個月將采(掘)工作面的設計及所需設備報機電科,然后由機電科科審批和準備。
七、新采(掘)工作面安裝完畢(按部分安裝完畢)后,必須不少于開工前三天通知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詳細驗收,驗收中機電科尤其應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保護裝置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合格后方準投入運行。
八、凡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入井、安裝、檢修、維護和詳細工作記錄。
九、每臺、每套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機電科設備組必須有每一設備的使用地點、設備編號、規格型號、容量等內容的設備臺帳。
十、凡防爆電氣設備,因檢修、安裝、使用不當、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一律按礦發文件進行處罰。
十一、電氣設備使用單位,應認真執行設備包機制度,做好開機、運轉前的自檢自查工作,發現失爆應立即停止運轉,并切除電源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向機電科、調度室匯報。
十二、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防爆檢查員簽發的入井許可證;無防爆電氣設備入井許可證的防爆電氣設備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入井使用。
十三、氣動、液壓動力設備下井之前必須檢驗該設備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后方準下井。機電科設備組對每臺下井設備要做好統計。
機電技術科
2022.06
第3篇 電氣班設備巡檢管理制度
依據生技處有關規定,結合本班組所轄設備的實際情況,制訂電氣班設備巡檢管理制度如下:
1、巡檢時間
每天上班后半小時,每天一次。
巡檢完畢把巡檢情況記入mis系統。
2、 巡檢內容
聽:設備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和以前聲音進行比較有否過大或過小。
看: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壓力表等現場表計與平時是否相同,是否有明顯的變化,必要時做記錄。
查:現場的裝置性違章和習慣性違章
測:測量轉動設備的溫度、電流等變化情況
3、 注意事項:
1) 進入配電室等區域事先征得運行同意,并到運行登記借鑰匙。
2) 一般只做表面檢查,不得打開盤柜門做深入檢查
3) 遇到拿不準的情況時,請示匯報。
4) 除非特殊情況,不得做改變運行方式、啟停設備等工作。
5) 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6) 現場巡檢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安全規定。
7) 巡檢時應攜帶必要的工具,如:手電、聽針、測溫儀、測振儀等。
4、 巡檢分工:
按照設備分工進行,詳見電氣班設備分工
5、 檢查與考核
1) 除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不巡檢,否則按每次10元進行考核。
2) 巡檢時不得做與巡檢無關的事情。
3) 如因巡檢不到位而造成設備損壞程度增大,按每次100元進行考核;情節嚴重造成公司或檢修管理處考核的,所扣款項由責任人個人承擔。
4) 巡檢時切忌走過場,發現一次按10元進行考核。
第4篇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為規范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生產運行部負責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采辦、定期檢驗,使用保管和維護管理的檢查、監督。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 公司管理范圍內使用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主要有:
1.1 移動電氣設備包括:電焊機、套絲機、切割機等。
1.2 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手電鉆、沖擊鉆、角磨機、手持式切割機等。
2.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采辦
2.1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購買,未列入設備資產管理的,由生產線提出申請,公司經理簽署審批,交采辦管理崗購買;列入設備資產管理的,由車間向生產運行部提出申請。
2.2 生產運行部接到申請后應核實是否需要,報公司經理批準后交采辦崗位購買。
2.3 購置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選擇具有資質且信譽度高的企業產品。
2.4 購置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隨機攜帶相應的合格證、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有關技術和安全資料。
2.5 采辦、庫房均對購買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建立登記臺帳和技術檔案。
3.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出入庫登記和保管
3.1 正常情況下,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由車間庫房負責管理。
3.2 生產線需要臨時借出使用時,庫管員應建立出、入庫登記本,記錄所有借出和還回情況。
3.3 生產線對部分經常使用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需要長期借用時,征得庫管員同意可以借出。庫管員對借出情況應進行簽字登記,并定期檢查借出設備或工具的使用和維護情況。
3.4 長期借用的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由借出生產線指定人員負責維護和保管,并建立臨時登記。
4.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
4.1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在使用前應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無故障和問題后再使用。
4.2 禁止使用外觀破損、電線老化、明顯存在隱患和沒有經過定期檢驗的不合格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
4.3 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4 使用后應及時收回庫房或放置在合適的場所,并進行日常的簡單維護和整理。
4.5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檢修應委托具有維修資格的單位進行,禁止私自拆解和修理。
4.6 每年定期由生產運行部安全管理崗負責聯系對有關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進行檢驗。
5. 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前的檢查內容應包括:
5.1 外殼、連接部位是否良好,有無松動和破損。
5.2 電氣線路是否有嚴重老化、破損、斷裂現象。
5.3 電氣線路各處連接是否牢固、插頭是否完好。
5.4 有無定期檢驗標志或確認經過定期檢驗。
5.5 轉動部位固定是否正常,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5.6 帶有防護罩的工具,其防護罩是否牢固、,有無缺失、變形和破損現象等。
(五) 附則
1. 本制度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起草并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為生產裝置創造良好的供電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電氣設備是指發電、供電及用電設備。
第四條在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從技術、經濟、組織等方面采取措施,對電氣設備從規劃、設計、制造、選型、購置、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科學的綜合管理,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優化資產配置,經濟有效地使用固定資產,保證資產的保值,為公司生產經營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第五條電氣設備管理應當貫徹以下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把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可靠運行作為設備管理的首要任務。
(二)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努力保護環境和節能降耗。
(四)堅持依靠技術進步、科學創新作為發展動力,推廣應用現代電氣設備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學技術成果,實現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的科學、規范、高效、經濟。
第六條電氣設備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要素,是企業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電氣設備及運行的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將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的主要經濟指標納入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列入經理(廠長)任期責任目標,制訂年度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計劃,納入單位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定期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電氣管理,必須以安全發、供、用電為中心,經濟運行為重點,建立健全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網絡,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嚴格執行“三三二五制”,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電氣設備的技術、裝備水平,滿足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范圍
第八條公司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門按照集團公司及公司的設備管理制度和規定,依據其職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各單位的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職責如下:
(一)負責貫徹上級部門有關電氣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度,制定公司電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并監督貫徹執行。
(二)組織或參加制定公司電力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審查公司電氣設備的更新、報廢計劃。負責審核公司主要電氣設備選型。
(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做好電力系統綜合自動化建設、電氣設備信息化建設、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并結合生產中技術難題,開展技術攻關。
(五)組織開展公司電氣設備創完好檢查,并在此基礎上抓好系統及主要設備的技術分析及技術鑒定工作。
(六)組織公司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電氣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各單位分管設備管理工作副經理(副廠長)在經理(廠長)的領導下,依據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職責,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電氣設備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貫徹上級部門電氣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度、細則,制定本單位電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組織編制本單位電氣設備運行、維護、檢修等技術規程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對本單位電氣設備管理工作負責,確保主要電氣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協調生產與檢維修、電氣設備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的關系。
(三)組織編制本單位電氣設備的“三定”計劃,審核檢修及技術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對本單位電氣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組織編制電氣設備故障應急預案,不斷提高事故處理能力。
(五)編制電氣設備的更新、報廢計劃。
(六)推廣應用四新技術(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做好電氣設備的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并結合生產中技術難題,開展技術攻關。
(七)組織開展電氣設備定期檢查和評比,并抓好電力系統及主要電氣設備的技術分析及技術鑒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電氣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條設備的前期管理是設備全過程管理中規劃、設計、制造、選型、購置、安裝、投運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設備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使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率最高,必須重視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條 電廠(變電所)的廠(所)址選擇總平面及系統設計,應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電氣設備主管部門要參與新建、改擴建、更新等重大項目的設計審查,負責組織主要電氣設備的選型,參與簽訂技術協議及設備購置、主要設備進廠驗收等。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購置要堅持
第6篇 低壓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巡視與維護制度
低壓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巡視與維護制度為了掌握電力設備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缺陷,預防事故,確定檢查內容,保證安全運行,必須對低壓線路和電氣設備進行定期的巡視檢查。
1、巡視檢查的周期:
(1)有人值班的配電室,按值班巡視規定執行,無人值班的配電室(箱),每周至少巡視一次。
(2)低壓電力線路和配電變壓器每月巡視檢查一次。
2、農忙季節、重要節日和遇有大風(雨)、雪、霧、洪水等惡劣天氣時,必須組織人力進行特殊巡視。
3、在事故停電和觸電保安器動作后,應立即進行故障巡視,查明故障原因,及時進行處理。
4、必要時可組織夜間巡視,夜間巡視應由2人進行。
5、巡視時應嚴格按照《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的規定進行巡視檢查。
6、對巡視檢查結果應做好詳細記錄。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缺陷必須立即停電處理,一般性缺陷列入檢修計劃,限定時間進行處理。
7、檢修低壓線路及電氣設備時,應嚴格執行低壓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7篇 加氣站電氣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cng
一、保持電氣設備正常運行,堅持安全生產,預防為主。
二、保持電氣設備的電壓、電流、溫升不超過允許值。
三、保持電氣設備絕緣良好,無絕緣損壞和漏電現象。
四、保持各導電部分在運行中連接可靠,接觸良好。
五、保持電氣設備清潔,定期進行清掃,以免堆積的贓物灰塵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
六、保持配電房內衛生清潔。
第8篇 物業轄區電氣設備巡檢制度
物業轄區電氣設備巡檢制度
(七)一巡視1.正常巡視每一小時一次,如遇設備有特殊情況或大風雷雨天應隨時加強巡視檢查;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應接近避雷器、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對避雷針應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任何情況下,巡視人員拒高壓帶電部位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禁止越過遮攔巡視。
2.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人體距接地點的安全距離:室內應大于4米;
室外應大于8米。
進入上述范圍的人員應穿絕緣靴。
手接觸設備外殼和架構時,應帶絕緣手套;3.巡視高低壓設備時,應隨時將門關好,防止小動物由門進入高低壓室造成事故;4.巡視線路時,不論線路是否停電,均應視為帶電,應沿線路上風側行走。
當尋找接地故障時,應有防止跨步電壓的措施;
5.巡視線路,如發現高壓線斷落地面或懸掛空中,應設法讓行人遠離斷線處8米以外,一方面派人看守,一方面迅速進行處理。
6. 發現設備有問題應隨時做好缺陷記錄,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交接班時須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如遇設備有問題或缺陷,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工作時嚴格執行安全工作制度;
二檢查1.檢查20
1、202主進柜瓷部件和開關是否正常;2.運行變壓器檢查聲音、油位、油色有無滲漏,油溫是否正常,瓷絕緣母線有無異常現象;3.負荷急劇變化,惡劣天氣或變壓器發生故障后應進行特殊巡視檢查;4.檢查高壓油開關油面位置油色應正常,無滲漏油現象
5.所有瓷絕緣部分應無掉瓷、破碎、裂紋以及閃絡放電痕跡和嚴重電暈現象;6.觀察電壓互感器運行是否正常,電壓指示表應正常,電流互感器一二次接線端子連接應良好,無發熱打火現象,電流表指示應與實際負荷一致;7.巡視檢查所有刀閘開關母線和低壓柜設備運行是否正常,電流表電壓表指示是否在正常數值范圍內;8.檢查電容運行是否正常,溫度應在正常范圍內,有無滲漏油及膨脹現象;
第9篇 電氣設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及線路敷設應符合電氣安裝規程的規定。
二、在增設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時,應重新涉及線路,方可進行安裝和使用,嚴禁私自在電氣線路上增加容量,以防過載引起火災。
三、建筑內不允許采用鋁芯導線,應采用銅芯導線,在夾層或悶頂內敷設線路時,應穿管敷設,并將接線盒封閉。
五、電氣設備、移動電器、避雷裝置和其他設備的接地裝置應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結緣及接地電阻的測試。
六、在配電室和裝有電氣設備的機房內應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
第10篇 焦化分廠設備、電氣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設備、電氣管理,減小設備、電氣故障,使設備、電氣能正常進行,確保生產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參加人員:
電氣主管、設備主管、鉗工工段長、鉗工班長、電工班長、區域
工段長
二、檢查時間
每周五定區域檢查,遇特殊情況順延。
三、檢查內容
設備運行記錄、設備運行情況、設備完好率,設備潤滑情況、設
備衛生等。
四、對所檢查設備存在的問題做好記錄,進行通報。
五、由電氣主管、設備主管督促車間對所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或沒有整改的問題按廠級考核細則處罰。
第11篇 工程部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組織措施制度
工程部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組織措施:
工作票制度;工作查活及交底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一、工作票制度
a.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工作書面手續。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填寫第一種工作票;填寫第二種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命令。
b.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范圍如下:
a.在高壓電氣設備(包括線路)上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工作;
b.進行其它(如二次回路等)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技術措施的工作。
c.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范圍如下:
a.在帶電設備的外殼上以及帶電桿塔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箱)、低壓干線以及運行中的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c.二次結線回路上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工作;
d.轉動中電動機的勵磁回路和轉子電阻回路的工作;
e.核相工作;
f.變(配)電所內進行非電氣作業。
d.其它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人員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薄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
e.以下幾種工作可以不填寫工作票:
a.事故緊急搶修工作;
b.線路運行人員在巡視工作中,需登桿檢查;
c.用絕緣工具做低壓測試工作。
在進行第b,c項工作時,應有人監護。
f.一個負責人,一個班組,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執行一張工作票。
g.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整個變配電室全部停電工作,有兩個以上班組同時交叉工作時,按班組填寫工作票,并指定總負責人。由總負責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組負責人應向總負責人要令,得到工作許可令后方可進行工作。工作完畢后班組負責人應向總負責人交令,由總負責人收回工作許可令后統一送電。
h.在工作過程中,需要補充工作項目,必須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許可人的同意。如增加或改變安全措施時,應另填寫工作票,將安全措施及補救項目告知全體人員。
i.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好后,應由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負責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j.工作票所列的各種工作人員及相關的安全責任。
a.工作票簽發人:只電氣負責人,生產領導人及其指派由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其安全責任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b.工作負責人:指帶領一個或幾個小組進行工作的人,主要是負責填寫工作票及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其安全責任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事項;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c.工作許可人:在變(配)電所內是當班值班人員。在線路上為值班調度員,有申請發電權人員、變電所值班員或領導指定人員擔任。其安全責任為:
(a)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常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d.值班的安全責任為: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e.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為: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f.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得互相兼任。
k.工作票的填寫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執行后,保存日期不應少于三個月。
二、工作查活及交底制度
a.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到現場查請電源和工作范圍,以及設備編號等。并應根據查活情況,制定現場安全措施,填好工作票。
b.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情況,提出所使用的安全用具、起重工具和材料等。并指定專人檢查。工作前一天,應查清所使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合格。
c.工作負責人應對停電范圍內的周圍環境、道路等情況做好調查,尤其運輸較重設備時,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d.工作負責人對于工作范圍內交叉跨越和平行線路,鄰近線路或帶電設備以及有自備發電機者,應調查清楚,并應確定裝設接地線的部位及接地線組數。
現場實施安全措施后,應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指明鄰近帶電設備和交叉帶電線路等情況。
三、工作許可制度
a.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并應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
b.在變(配)電室內工作,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停電范圍內以實施的安全措施。如裝接接地線、遮攔,和標示牌等并指明鄰近帶電部位。在工作地點,應以手觸試停電設備,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
c.工作負責人及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及工作項目。工作許可人不應改變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如需改變,須事先取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
d.在變(配)電室出線電纜的另一端頭的停電工作,應得到送電端的值班員或調度員的許可,并做好現場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
e.在線路上停電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值班員或調度員許可,拉開有關變(配)電所或線路隔離開關等,并做好現場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
f.在工作過程中,當工作許可人發現有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拆除某些安全措施時,應及時命令停止工作,并進行更正。
四、工作監護制度
a.工作監護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于操作人。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
b.帶電作業或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應設專職監護人。工作人員應服從監護人的指揮。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
c.監護人或專職監護人因故離開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事先指派了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d.監護人所監護的內容:
a.部分停電時,應始終對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b.帶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不應小于與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c.監護人發現某些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e.監護人可監護人數的規定:
a.設備(線路)全部停電,一個人所監護的人數不予限制;
b.在部分停電設備周圍,不是全部設有可靠的遮攔以防止觸電時,則一個監護人所監護的人數不應超過兩人;
c.其它工種人員進入變(配)電室內,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工作時,一個監護人在室內最多可監護三人
五、工作間斷和工作轉移制度
a.工作間斷時,全部人員應撤離現場,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保存,所有安全措施不能變動。繼續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向全體員工重申安全措施。
b.在變(配)電所內連續進行一日以上工作時,工作班每日收工時,應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填好實際收工時間,次日開始工作前,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c.對于連續性的工作,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但轉移到下一個工作地點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人員交代停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d.工作間斷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送電時,值班員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并通知全體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并完成下列措施后,方可提前送電:
(a)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和原標示牌;
(b)對于較復雜或工作面較大的工作,必須在所有通道派專人看守,以便告訴工作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能繼續工作。'看守人在工作票未收回前,不應離開守侯地點。
e.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規定進行:
(a)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和標示牌;
(c)工作負責人和值班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應由值班員進行試加壓試驗。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六、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a.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清點工具,檢查臨時接地線是否拆除,被檢修的短路設備、隔離開關等應做拉合試驗,試驗后應處于檢修前的位置。(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范圍內做周密檢查,正確無誤后,召集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宣布工作終結后,方可辦理送電手續。)
b.在變(配)電所內工作,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值班員共同對設備進行檢查,特別對短路設備、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應與工作票所寫相符,各項檢查無誤后,在工作票上填好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字后,方可宣布工作終結。
c.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值班員嚴禁檢修設備合閘送電。
d.檢修工作中如需部分設備(線路)先恢復送電時,工作票應收回。如對未完成工作需繼續進行時,應重新填寫工作票。
e.工作終結,送電前應檢查的工作如下:
(a)拆除的接地線組數與掛接組數是否相同,確認接地刀閘是否斷開;
(b)所裝的臨時遮攔、標示牌是否以拆除,永久安全遮攔和標示牌等安全措施是否恢復;
(c)所有斷路設備及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與工作票規定的位置相符,設備上有無遺漏工具和材料;
(d)線路工作應檢查弓子線的項序及短路設備、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符合檢修前的情況,交叉跨越是否符合規定;
第12篇 電氣燃氣設備檢查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使用電氣(燃氣)的個人要每日檢査設備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和監測。
(二)安保部要對公司的電氣(燃氣)設備進行巡查,并作書面記錄,每日下班時要匯同使用部門共同檢查設備是否已關閉或處于正常狀態。
(三)定期對電氣(燃氣)設備進行測試,確保探測功能,防爆功能,泄壓裝置等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四)在進行對電氣(燃氣)進行測試或點檢時,必須采用規范的程序,杜絕違章、簡化的方式測試設備。
(五)對設備出現故障時,要及時采取斷電、關氣等措施切斷相關設施,防止情況惡化。
(六)要隨時教育和培訓各部門使用電氣(燃氣)的員工正確操作和使用各種設備,杜絕違章、違規現象發生。
(七)電器設備的使用、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
(八)對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檢査,并做好檢査記錄
(九)電器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接頭要牢固,絕緣性能好,保險裝置要合格,并具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十)各類電氣線路都應套pvc管或采取其他絕緣措施,排除因絕緣損壞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十一)未經批準嚴禁私自增加電器設備
(十二)電氣開關箱、電器設備、配電箱等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檢查,杜絕隱患。
(十三)電器設備用畢要及時切斷電源,下班后應對所有用電設備進行檢查。
(十四)在使用明火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并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在使用燃氣的場所應設立禁煙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