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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獎罰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6 08:25:07 查看人數:39

    安全獎罰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獎罰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更強、更高地實現安全生產,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獎懲,以政治思想工作為基礎,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在獎勵上,堅持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在處罰上,堅持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并輔之于思想教育的原則進行處罰。

    一、獎勵:

    1、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洗煤廠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制度與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工傷事故危害程度的。

    3、安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安全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廣安全新技術有顯著成績的。

    4、在搶救事故中有功的。

    5、在安全工作中及其它方面顯著成績的。

    6、獎勵分為:獎金、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生產(工作)者模范稱號,晉級則由廠上報公司審核批準。

    二、處罰

    安全罰款統一由廠主管部門執行,各科室、各專業,對安全生產檢查中查出的問題,需要罰款時,要填寫“三違”登記表,報廠安技科,由安技科按照廠處罰規定,對“三違”人員或單位,出具“三違”罰款通知單。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嚴重“三違”),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者。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對安全隱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發生重大生產和傷亡事故的。

    (3)對制止違章違紀的工作人員:安全員進行刁難、辱罵、毆打、報復的。

    (4)對無理取鬧、謾罵毆打安全員或對揭發違章、違紀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5)違章指揮他人冒險作業或不按規程、安全措施進行作業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8)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9)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10)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11)破壞安全設施的。

    (12)擅自甩掉保護裝置的。

    (13)不及時落實防治重大隱患的整改措施。

    (14)搶救事故不及時,不服從分配,造成嚴重后果的。

    (15)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過程中,擅自離開現場,造成嚴重后果的。

    (16)在生產過程中,多人指揮,沒有統一性而發生事故的。

    (1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

    (18)現場檢查不認真,未發現事故隱患,離開現場后發生事故的。

    (19)不停電掛牌,不設專人監護,鉆入機械設備或溜槽內作業的。

    (20)酒后上崗作業的。

    (21)私自存放雷管等易爆物,未及時上交有關部門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一般“三違”),視情節和后果給當事人及責任者記大過并處以5000元罰款。

    (1)倒閘送電、啟動設備未按操作規程執行。

    (2)進入特殊場所和特殊作業區,未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或未用專用防護工具的。

    (3)用手或鐵鍬、撬棍等工具觸摸、擦拭、清刮運行中的轉動部位。

    (4)皮帶壓住后用草袋、磚頭、笤帚等物墊滾筒強行啟動。

    (5)非本崗位人員擅自開停設備或信號。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7)在禁火區、特殊場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無防護措施,吸煙、焚燒雜物的。

    (8)帶電作業,明火操作及帶電移挪電器設備或用水沖洗、擦拭電氣設備的。

    (9)甩掉電器安全保護不用保險絲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恢復的。

    (10)在皮帶上站、行、座、臥或用皮帶運輸機運送工具及其它物件的。

    (11)在刮板運行中處理故障的。

    (12)在工作時間內,不堅守崗位,脫崗、竄崗造成生產事故的。

    (13)不按規定著裝的。

    (14)從窗口、房頂、提升口、樓梯口等處向下扔東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汽車駕駛員發生撞人撞車事故的。

    (16)科室業務人員因脫崗造成影響生產的。

    (17)戶外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網、安全帶、安全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18)未執行“停電掛牌”制度進行檢修的。

    (19)停送電手續不全的。

    (20)跨越運行中設備的

    (21)不聽調度指揮、隨意開停車的

    (22)未經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而隨意打洞、拆卸保護裝置而留下安全隱患的。

    (23)非電氣人員(檢查人員除外)持配電室鑰匙進出或隨意開關、配電箱(柜)門的。

    (24)拆除、起吊、運輸、安裝作業不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設專人指揮的。

    (25)停送電未按規程規定操作的。

    (26)打開閉鎖強行送電,就地解鎖啟動設備的。

    (27)皮帶、刮板及其它機械運轉部位,不按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的。

    3、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在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都將視情節和后果的不同程度,給予當事人和責任者適當的處罰和處分。

    4、對科室或集體處罰按照《選煤廠安全監察處罰條例》執行。

    第2篇 地質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具體獎罰制度詳見《中國地質工程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第1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1)認真執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2、獎金來源可在公司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

    第2條 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塵毒作業環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病的;

    (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3、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必須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范。

    第3篇 安全生產考核獎罰制度

    1、對各級各部門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依據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規定》的第三章公司各級各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有關各項責任條款的規定。

    2、考核的對象是各級各部門的負責人。

    3、考核的事項是部門和本人對應該負責任履行情況,按責任執行好的或沒執行的實例。

    4、考核的方法是現場檢查或看工作記錄。

    5、考核組織由公司法人總經理或公司安委會主任名譽指定副總經理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五人考核小組。由小組負責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考核結果在公司的《安全簡報》上公布。

    6、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或物質獎

    ①認真執行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規定》履行自己應負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做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

    ②對安全生產、安全防護方面有重大發明;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實施后對安全防護起到防范作用成績顯著的。

    ③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7、凡有下列行為之一各級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經檢查考核沒有履行職責的和經檢查考核指出仍不改的,給予經濟處分。

    ①不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職責或因玩忽職守違反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造成事故的。

    ②不執行公司考核小組或公司安全處指出其本人不履行責任制的職責或施工現場不安全問題整改意見的。

    ③發現事故險情,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事故的對事故又隱瞞不報的。(指輕傷、重傷、傷亡事故)

    ④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傷員或破壞事故現場或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⑤經濟處罰標準按《安全生產責任狀》規定或視事故情況加重處罰之至行政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4篇 工程安全生產獎罰制度5

    工程安全生產獎罰制度(五)

    1、總則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獎罰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屬各單位,均執行本制度。

    2、季度評價獎罰

    (1)公司對各施工現場及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以建設部頒布發的《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及總公司頒布發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為依據,以月檢查評分、季度評比的方式進行評價。

    (2)月檢查評分在次月底3日前公布,作為對施工現場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季度內各月平均評分為評比獎罰的季度平均評分=本季度各月評分之和/3。季度平均分計算值取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按四舍五入記錄。季度內檢查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檢查月份算術平均值記。

    (3)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單位月評分,以被檢施工現場的平均得分計算。

    月檢查評分=受檢施工現場評分之和/受檢施工現場數

    (4)機械施工單位受檢內容突出大型機械的拆裝、運輸、安全裝置、驗收及維修檢查及時和資料完整性等。

    (5)獎罰計量單位以本季度內在施工面積每千平方米或萬元產值為一個計算單位,面積與產值均取整數部分。

    3、安全管理獎罰

    (1)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實現安全防護,臨時用電標準化,及時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給予獎勵。

    (2)對單位獎勵額為500-2000元,對個人獎勵額為50-100元,有突出貢獻的根據業績加獎厲額,但最高不超過獎勵額的兩倍。

    (3)有如下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受到獎勵:

    ①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標準規范和制度、成績顯著的。

    ②在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科研方面的革新或發明,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

    ③在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活動中,始終保持施工現場較高管理水平,在行業或企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的。

    ④工作中,取得有推廣價值的安全管理經驗的。

    ⑤防止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在事故搶救中表現突出的。

    ⑥在各種安全生產活動中,被評為行業或企業先進的。

    (4)對發生死亡、重傷,一次3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承擔各級經濟處罰,同時負擔處理事故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同時對事故單位追加罰款3000元。

    (5)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一經查出責令其補報,除按第十二條處罰外,追加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按有關條款另行處罰。

    (6)有如下情節之一的單位,依據責任程度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

    ①對施工作業人員不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落實,沒有安全教育資料,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②施工作業人員聯保互保安全責任制未落實或不起作用的。

    ③無安全檢查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實,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反饋、整改、評定資料不全的。

    ④施工作業無方案,無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安全技術資料不全的。

    ⑤設施或設備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驗收資料不全,經指出無改進的。

    ⑥部履行交底手續,交底手續或資料不齊全,或有安全技術交底但未落實,檢查監督不到位。

    ⑦'四口''五臨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防護,或防護不符合標準的。

    ⑧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不及時報告的、釀成事故的。

    ⑨不按時間和要求辦理安全教育年審手續,或弄虛作假的。

    ⑩單位無《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證》、棟號無《安全施工許可證》的;進行分包工程的外埠施工隊無《安全施工許可證》的。

    (7)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個人,根據情節予以100~4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罰,但不超過罰款額度的一倍。同時可合并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經指出不改,造成安全隱患和險情,釀成未遂事故或致人傷害的。

    ③對安全隱患熟視無睹,不采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

    ④服從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檢查人員指導,威脅、侮辱、毆打安全管理人員的。

    ⑤對安全工作管理不嚴、抓地不緊,造成失誤,而又不能及時解決的。

    ⑥違反安全技術管理規定,造成險情或發生傷害事故的。

    ⑦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墻、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高處拋擲物料、垃圾的。

    ⑧擅自改變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損毀防護設施、安全標志,造成險情或事故的。

    ⑨安全值班人員不盡職盡責敷衍推脫、無安全值班記錄,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⑩無有效操作證進行特種作業,拒不接受檢查的。

    ○11持特種作業學習證無操作監護人時作業的。

    ○12私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用電設備的。

    4.安全獎罰的實施

    (1)進行獎勵必須有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獎勵報告單和獎勵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2)領取獎勵金憑安全管理部門開具的《安全生產獎勵通知單》到財務部門直接支取。

    (3)獎勵款從安全獎勵基金中支付。

    (4)罰款以安全管理部填發的《安全生產罰款通知單》為依據。

    (5)對單位的罰款由財務部從該單位當月的工資總額中扣除,并轉入安全獎勵基金賬內。

    (6)對外埠施工隊伍的罰款,由財務部從其所在單位賬號中扣除,并轉入安全獎勵基金賬內。由該單位從外埠施工隊的結(預)算款中扣除。

    (7)對個人的罰款,由財務部從受罰人所在單位的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并轉入安全獎勵基金賬內,罰款由受罰人所在單位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8)安全獎勵基金專項專用,不準挪用。

    第5篇 安全生產指標考核獎罰制度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本園區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園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日標考核,實行分級考核制度。

    1、園區管理處對園區各企業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考核。

    2、園區管理處對園區各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結果均由園區行政部進行備案。

    3、園區各企業對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考評,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每月進行一次考評。

    三)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

    四)園區各企業考核為優良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重大傷亡事故、無亡人事故、無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無重大交通肇事事故。

    2、園區各企業人員年工傷事故負傷頻率低于0.1%,無輕傷事故。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元,歇工天數累計不超過5天。

    五)園區各企業考核為合格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亡人事故無、無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無重大交通肇事事故。

    2、園區各企業人員年工傷事故負傷頻率低于0.25%。

    3、火警事故不超過一起,無重傷事故。

    4、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低于1000元,歇工天數累計不超過20天。

    5、公司季度考評均為合格的企業。

    六)園區各企業考核為不合格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發生一起亡人事故,設備損壞事故、火災事故、交通肇事事故的企業。

    2、發生一次以上重傷及多人事故。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高于1000元,歇工天數累計超過20天。

    4、園區各企業工人員年工傷事故負傷頻率高于2.5%。

    5、公司季度考評二次評為不合格的企業。

    6、未能履行企業承包合同,發生過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七)獎懲

    1、考核為優秀的企業、個人,發放雙倍安全獎金。

    2、考核為合格的企業、個人,按標準發放安全獎金。

    3、考核為不合格的企業、個人,根據情節輕重,扣除全部安全獎金,并處以罰款。

    4、安全獎金及罰款金額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6篇 施工現場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考評獎罰制度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目前的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罰依據

    每逢雙月有分管領導參加,工程管理部組織(抽調項目部專職的質量、環境、安全管理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參加對在建項目進行抽檢,考評標準公司制定的裝飾施工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根據匯總表得分情況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級實行獎罰,對評為優良的工地項目部一次性獎勵2000元,對不合格工地項目部處罰2000元或扣除該項目2%質保金中的30%,合格工地不獎不罰。

    優良:保證項目分值應達到40分以上,匯總表分值應在80分以上。

    合格:保證項目分值應達到40分以上,匯總表分值應在70分以上。

    不合格:匯總表分值不足70分,有一份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在75分以下(匯總表分值不足60分,有一份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在60分以下,扣除該項目2%質保金的30%的全部)。

    二、平時公司對所屬項目進行巡視檢查,主要查:安全管理、“三寶、四口”的防護、腳手架(井架)搭拆、施工臨時用電、施工機具和壓力容器、環境與文明、工程質量等。對平時重視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的項目部在年終可評為優秀項目部實行獎勵,對不重視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項目部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

    三、檢查中對下例不符合要求的每條處罰50―500元。

    安全管理:

    1.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施工班長安全生產責任制未上墻。

    2.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安全員。

    3.施工現場無施工組織設計和無安全措施內容。

    4.施工現場無書面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

    5.進入施工現場沒有經過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未建立卡片和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6.班前活動無記錄。

    7.特種作業人員無上崗證。

    8.工傷事故未按規定報告。

    9.施工現場未掛安全標語、安全警示牌。

    環境文明施工: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2.5m高圍檔,一般路段不設1.8米高的圍檔和圍檔材料不穩固、不美觀。

    2.進入施工現場不佩帶工作卡、不穿工作服。

    3.施工現場發現有吸煙、地面發現有煙頭。

    4.裝飾材料、構件、料具等堆放混亂。

    5.施工現場不整潔,垃圾堆放不整齊。(包括生活垃圾)

    6.在建工程中作宿舍。

    7.臨時宿舍內環境臟亂差。

    8.施工現場不設小便桶、隨便大小便。

    9.施工現場穿拖鞋、赤膊。

    10.施工現場無消防領導小組,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

    11.高處向下拋物和垃圾。

    12.施工現場斗毆打架。

    13.未經項目部批準,擅自動用明火。

    14.噪聲、粉塵無措施控制。

    15.施工現場焚燒垃圾。

    腳手架: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搭設前無交底和驗收。

    2.腳手架不按規定設置欄桿、掃地桿、剪力撐。

    3.操作層排片不滿鋪。

    4.在臨街、居民區外立面不設安全圍網。

    5.腳手架不按規定設置與墻拉結點。

    6.自搭鋼管平臺穩定性差、四周不設防護欄桿、高度超過5米。

    7.使用木腳手板不符合安全要求。

    8.使用門式活動腳手架多榀組成無安全措施。

    井字架:

    1.開機人員無證上崗。

    2.吊籃無設超高限位、斷繩裝置。

    3.纜風繩架設不符,鋼絲繩直徑小于9.3mm。

    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繩卡設置不符合要求。

    5.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斷絲超過有關規定。

    6.卸料平臺兩側缺防護欄桿。

    7.井字架三面未圍網、進出口處缺墜落棚。

    8.井字架吊籃乘人上下,爬井架人員。

    9.卷相機無設操作棚。

    10.卷相機滾筒上無設防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11.井字架基礎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寶、四口臨邊:

    1.進入施工現場不正確帶好安全帽。

    2.高處作業、危險區域不正確使用安全帶。

    3.帶小孩、非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4.電梯口、預留洞口、扶梯邊口、通道口無安全可靠防護欄桿。

    5.樓層周邊、陽臺邊、屋面周邊、通道兩側邊缺防護措施。

    臨時用電:

    1.沒采用三相五線制。

    2.不符合三級配電二級保護。

    3.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及5臺以上總容量在50kw無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4.在建項目(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達不到最小安全距離時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沒有采用一機、一箱、一閘、一漏(未級開關箱)。

    6.漏電保安器失靈、無安裝。

    7.電箱無門、閘刀、插座蓋損壞,電線直接插在插座孔內,瓷插頭破損。

    8.熔斷絲用金屬或銅絲代替,超過額定規定。

    9.機械設備外殼未按規定做好保護接零。

    10.施工現場使用塑料線、花線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它導線。

    11.照明線路未按規定架空。

    12.使用小太陽燈高度低于2.5米,金屬外殼無保護零線。

    13.電線亂拉亂接、未按規定架空。

    14.電線橡皮破損,接頭處和其它地方銅絲外露。

    15.電焊機外殼未做保護零線。

    16.電焊機接線柱破損。

    17.電焊機進出線處缺防護罩殼。

    18.手提移動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

    19.電焊作業無消防措施或重點部位無人監管。

    壓力器具,施工機具:

    1.氣割時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三者之間安全距離不符。

    2.安全閥、壓力表、膠管不符合安全要求。

    3.氧氣瓶、乙炔瓶設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4.乙炔瓶未裝防止回火裝置。

    5.焊接、氣割不辦理動火單。

    質量方面:

    1.違反裝飾裝修強制性規范。

    2.未經原設計同意,及隨意拆除原結構。

    3.預制多空板底栓吊桿無措施或未辦理手續。

    4.機械安全操作牌不上墻。

    5.機械設備進場安裝后無驗收。

    6.傳動部位缺安全的護罩。

    四、該規定從2006年1月份起執行。

    第7篇 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切實搞好安全生產,使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標準化軌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制訂本制度。

    一、獎勵

    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項目部按規定給予獎勵:

    1、由項目部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專業項目部或分包單位與項目部簽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由項目部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在考核周期內實現管理目標的;

    2、在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有創造、革新、重大改進及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有關部門認可的;

    3、在施工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或事故中搶救有功的;

    4、敢于堅持原則,制止違章作業,對維護安全紀律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作出貢獻的;

    5、獲得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優良工地和通過上海市安保體系外審認證的;

    6、受到區縣級通報表揚的;

    7、在區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安全大檢查中取得優良成績的具體組織落實、布置的有關人員;

    8、對創區縣級以上“文明工地”、“標化工地”、“觀摩工地”進行具體組織落實、設置、布置的有關人員。

    二、處罰

    1、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嚴、安全事故隱患不認真整改而導致工傷事故發生的,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獎懲辦法》給予處罰;

    2、未按國家、地方、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的要求進行管理,造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受到各類經濟處罰、區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全面停工或局部暫緩施工、新聞媒體曝光查實、引起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獎懲辦法》給予處罰;

    3、在上級部門安全檢查中,被查出安全隱患,并下發整改通知單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4、在內部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違規現象,對責任單位進行記分考核,每記一分,罰款200元,具體記分標準見附件1《安全檢查考核記分細則》。

    三、項目部安全獎勵基金,其主要來源是:

    1、項目部自行設立的安全獎勵資金;

    2、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者的罰款;

    3、對發生違章、隱患不按期整改的罰款;

    4、業主和上級部門的安全獎勵資金。

    第8篇 建設集團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1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成績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獎勵如下:

    1、集團公司季度安全大檢查被評為優良的,獎勵2000元;在各地、市大檢查中評為優良的并通報表揚的,獎勵3000--5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評為優良并通報表揚的,獎勵10000--20000元。

    2、被評為地級市'雙標化'項目優勝單位(掛紅牌)的,獎勵3000元;被評為地市樣板標化的,獎勵5000元;被評為省級'雙標化'的,獎勵20000元;被評為部級雙文明標化工地獎勵50000元。(本款以項目竣工時最終成績為準,不重復獎勵)。

    第2條 對創標化、文明施工現場有突出貢獻的領導、職能部門及有關人員可酌情分別給予獎勵。

    第3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行為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處罰如下:

    1、井架、外架、塔吊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擅自使用的,一經發現,每次罰款3000元;并責成限期整改。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2、現場施工用電不按施工方案布設,存在嚴重違章作業的,責成整改并罰款3000元;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3、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一經查實,項目部罰款5000~20000元,并責成整改到位;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4、集團公司安全隱患整改單不按'三定'要求進行整改、回復的,每次罰款1000元。同一項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給予項目停工整改并罰款5000元。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5、集團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的,罰款3000元:被各地市掛黃牌警告的,罰款5000元;在各縣(市)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10000元;在各地級市、總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20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30000元。

    6、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罰款10000--30000元,并另按規定處理;項目發生重傷、設備、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罰款3000~30000元;事故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罰款,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4條 對出現重大傷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由監察室立案查處;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依法查處。

    第5條 已列為集團公司創市級'雙標化'項目的,工程竣工沒有達到目標的,罰款5000-10000 元。該項目在季度大檢查中評定為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第6條 對有用戶或群眾投訴,一經查實確屬存在的,視情節處以1000-2000元罰款;被新聞媒體曝光,影響集團公司聲譽的,視情節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7條 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的,單項罰款3000-20000元,并責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

    1、不按規定要求配備安全員的;

    2、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方案與實際不符的;

    3、 塔吊、人貨梯等大型設備不納入集團公司設備處管理,日常維護、管理混亂,不按要求進行班前試運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4、施工項目安全臺帳弄虛作假或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5、沒有實施、落實集團公司cis示范圖冊等規定、末使用集團公司統一標牌及彩旗、文明施工極差,有損企業形象的;

    6、項目拒絕集團檢查督促,對抗檢查人員的;

    第8條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00~20000元,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1、監管不力,地市級以上檢查不合格一次,集團公司季度大檢查兩次不合格或對各類重大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內容落實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2、對各類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要求復驗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3、安全生產各分部分項驗收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4、對隱患及安全問題監管不力追蹤不嚴,不能有效制止現場違章指揮、管理混亂的。

    5、開工前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綜合交底、未進行開工基本條件驗收的。

    第9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獎罰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

    管理文件: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制度

    1.進入工地現場不帶安全帽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未經工地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私自穿拖鞋進入工地或在工地打赤腳,每次罰款20元。

    3.未經工地管理人員同意,擅自將六口(電梯井口、線井口、籠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防護設施拆除的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馬上修復。

    4.對在高空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者,首次教育,對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將處以50元的罰款。

    5.施工機具要求安排專人操作,對未經安排擅自開機者,處以50元罰款。

    6.井架提升機嚴禁載人上落,違者罰款100元。

    7.嚴禁在排柵上進行上、下爬行,違者罰款50元。

    8.對擅自搭接電源,動用機電設置者,違者罰款50元。

    9.施工場地,嚴禁家屬、小孩進入玩耍,違者罰款20元。

    10.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準上、下交叉作業,違者罰款50元。

    11.安全部門檢查發現問題時,對工地發出整改通知書后,逾期未整改者,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10篇 安全員獎罰制度

    1、 必須按時參加當班班前會。遲到一次處罰5元;缺席一次罰款10元。

    2、 安全員在井下睡覺被礦長、生產礦長或技術員查到一次,罰款200元;如睡覺造成安全事故,視其責任輕重給予相應處罰,輕者開除礦藉,重者交由行政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對支護工工作監督不嚴,出現空幫、空頂、棚腿歪斜或梁頭高低不平,自己解釋不清或沒有正當理由的,每一架扣罰10元。

    4、 安全員在上班期間中途不允許出井,必須待當班作業人員全部安全出井后方可出井。有特殊情況可打電話匯報,在電話不通時方可出井當面匯報。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交接班不寫記錄,或記錄填寫不清楚,一次罰款5元。

    5、 必須在下一班班前會開前10分鐘向調度室匯報井下一切情況,以便安排生產。否則,一次處罰5元,特殊情況除外。

    6、 工作上不聽從礦長(包括生產、安全礦長)安排,或故意找理由塞搪,一次罰款20元。隨意指揮工人亂開巷道,每次罰款30元。

    7、 當班出現的隱患或日常工作,能在當班處理的不安排給當班班長處理,故意推諉,拖延給下一班處理,每出現一次,罰款30元。

    8、 虛報、假報返修、更換支架數量,每謊報一架,罰款100元。

    9、 保證防塵管路系統的正常使用,并監督使用好防塵水,非特殊情況一次罰款5元。

    10、 見工人違章作業而不制止,視情節輕重給相應的罰款(5~200元)。

    11、 瓦檢員、安全員必須齊抓共管,密切配合,在安全問題上瓦檢員必須服從安全員。其中任何一人故意尋找借口,不配合工作,一次處罰責任人30元。

    12、 安全員脫崗,一次罰款50元;無故曠工,每天處罰50元,特殊情況需礦領導批準。

    13、 安全員每月請假不得超過4天,超過一天者扣罰20元/天,并將這20元獎給當天代班人。非特殊情況的請假必須提前10小時,請假必須有假條,沒有假條的請假不作數。

    14、 特殊情況的停班,安全員必須按時到礦報到,聽候安排,否則按曠工處理。

    15、 對井下各地點應做巡回檢查,對檢查出的重點隱患必須在現場督促處理,否則一次30元。

    第11篇 土建現場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項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的發生。為確保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一促進項目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沒有系好下顎帶者罰款20元;

    2. 高處或臨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繩),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3. 嚴禁酒后上班、作業,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并立即停止當天工作;

    4. 施工現場不到穿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鞋子,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5. 施工現場不得隨地大小便,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6. 施工現場應做到每日工完場清,每日應在下班前將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干凈,如未清理干凈,將對所屬隊伍罰款200元;

    7. 施工現場嚴禁隨意吸煙,必須到指定的吸煙點吸煙,違者每人每次罰款30元;

    8. 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必須使用爬梯,嚴禁以攀爬腳手架等不安全形式上下,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9. 嚴禁攀爬各種欄、網、架、墻、護坡,從高處拋擲物料、垃圾,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0. 禁止在嚴禁區域使用明火,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1. 現場消防器材嚴禁隨意挪用,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12. 施工現場、生活區嚴禁打架、酒后鬧事,違者視情況給予班組1000-5000元罰款;

    13. 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攜帶工具袋,嚴禁向下拋擲工具等物品,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4. 鋼筋加工廠內嚴禁亂堆亂放,廢料應碼放整齊并及時清理到鋼筋廢料廠,違者將對班組罰款100元;

    15. 嚴禁辱罵信號工、塔司或搶奪對講機,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6. 宿舍嚴禁私拉電線,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0元;

    17. 能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預防了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視情節給予100-500元獎勵。出現突發事故主動參加相處急救,排除故障者予以200-1000元獎勵;

    18. 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予以100-500元獎勵;

    19. 以上涉及到罰款的內容以管理人員的罰款單和音像資料為依據。望項目全體管理人員及工人認真進行;

    20. 本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最終解釋權歸*****所有。

    ****年**月*日

    第12篇 食品安全獎罰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群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當向社會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安排專(兼)人負責受理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工作。

    第三條 對每起群眾舉報投訴要認真記錄,根據不同情況,分類作出妥善處理。對有明確被舉報人及地址、違法事實的食品安全問題,應予以登記,填寫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登記表。

    第四條 對涉及食品安全和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實行首問負責制度。接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受理,并及時答復或者核實、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舉報和投訴,應當負責轉交相關部門或者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向有責任核實、處理的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五條 對于舉報和投訴,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不得相互推諉。對可能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管轄的舉報投訴,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六條 凡符合受理程序規定的舉報和投訴即時予以受理,能當天解決的,當天解決。當天解決不了的,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解決。相關法律法規對辦理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受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投訴的情況嚴格保密,切實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現舉報投訴的案件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八條 對捏造事實或者以舉報投訴為名,擾亂食品市場秩序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九條 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舉報投訴故意拖延時機貽誤查處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根據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獎罰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了更好、更強、更高地實現安全生產,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獎懲,以政治思想工作為基礎,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在獎勵上,堅持精神與物質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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