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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安全獎懲制度掘進處罰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8-15 17:30:03 查看人數:77

    某煤礦安全獎懲制度掘進處罰管理規定

    第1篇 某煤礦安全獎懲制度掘進處罰管理規定

    1.因地質變化需要變更支護形式未編補充措施而施工的,罰主管隊長、技術負責人各1000元,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2.工作面無爆破圖表、無施工牌板或不按圖表打眼、裝藥,罰主管隊長300元、跟班隊長500元。

    3.工作面沒有配備完善的施工圖板,三圖一表不全,罰主管隊長300元、技術負責人500元。

    4.巷道貫通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5.不經批準,擅自更改支護形式,罰主管隊長1000元,技術負責人1000元,跟班隊干停工學習;擅自降低支護強度的,所施工工程按不合格論處并追究責任。

    6.工作面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變施工程序,罰主管隊長、技術主管各1000元 ,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7.放炮后待炮煙吹散后,班組長負責指定專人進行敲幫問頂,清除浮矸(煤),然后再進行作業。否則,罰當班班長、組長各100元。

    8.錨桿不按設計要求打注(不貼巖面、松動、外露、角度不合格)每根罰30元,少打者按照降低支護強度處理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9.作業現場沒有扭矩力扳手的罰款100元。

    10.錨、網噴支護中金屬網不按設計要求鋪設、綁扎、搭接,每片罰50元。

    11.不按設計要求架棚的,罰施工單位50元/棚。

    12.噴漿前不沖洗巖幫,罰責任人50元。

    13.干打眼者,責任人停工培訓,每眼罰當班跟班隊干、班長各200元。

    14.架棚巷道或拱頂不按要求接頂、背實,罰跟班隊長、班組長各100元。

    15.掘進工作面控頂或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跟班隊長停工學習。空頂作業的,按照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6.錨噴巷道不按要求灑水養護,罰隊長,技術負責人各50元。

    17.工作面耙矸機使用時,必須安裝牢固,否則罰跟班隊長200元。

    18.耙矸機缺護欄、缺腿子、導向滑輪掛在棚梁或支護錨桿上,每處罰100元。

    19.耙矸機停機時,必須摘掉回頭滑輪,取下操作手把,從電源開關上切斷電源,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20.斜巷使用耙矸機時,必須用地錨和鋼絲繩鎖牢,夾道器必須上緊,否則每項罰跟班隊長300元、鉗工200元、司機100元。

    21.耙矸機使用時,在耙斗行程之間及耙斗前6m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進行其它工作,違者責任人停工學習。

    22.耙矸機及綜掘機照明不正常使用,罰款100元。

    23.耙裝機、刮板機、膠帶運輸機停用后未二級停電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24.工作面錨索滯后,跟不上進度和不按要求打注,罰跟班隊長200元、班長100元。

    25.錨索不加壓或不及時加壓,罰跟班隊長200元。

    26.使用錨索機、錨桿機和幫錨機時,操作人員嚴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須扎好,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27.使用錨索鉆機、錨桿鉆機鉆眼時,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操作。操作者嚴禁站在鉆機搖臂端的內側,違者每項罰款100元。

    28.掘進工作面沒有專用敲幫問頂記錄本的,罰款500元;記錄本不如實填寫,造假的,罰款500元;記錄本填寫不規范的罰款100元。

    29.擅自改變錨索、錨桿長度,罰責任人1000元,并按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0.嚴禁使用不直的錨桿和鉆桿,否則罰款100元。

    31.噴漿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違者停工學習。

    32.使用綜掘機時,必須開啟內外噴霧,否則罰款100元。

    33.綜掘機作業一個循環時,退出窩頭收回穩定器,放下鏟板,由外向里扒裝浮煤,否則罰款100元。

    34.綜掘機遇斷層時,嚴禁強行割巖石,違者罰司機300元,跟班隊長500元。

    35.未嚴格執行放炮措施,強行割巖或放炮時設備保護部到位,造成設備損壞的,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36.綜掘機停用后,必須退后工作面5m、截割頭必須進行防護,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37.綜掘機停用時,截割頭必須落地,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38.綜掘機司機必須隨身攜帶綜掘機鑰匙、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39.工作面風管、水管接頭用鐵絲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單腿的,一處罰款200元,責任人停工學習。

    40.工作面施工沒有按標準使用風水繩標志牌的,對責任人、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41.標志牌若有破損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處理,對跟班隊干罰款200元/個。

    42.巖巷工作面風水繩標志牌數字或漢字不清晰沒有進行更換或處理的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處理,對跟班隊干罰款100元。

    43.井下所有施工地點開工前、打眼前、裝藥前、放炮后、支護施工前、割煤后、安設前探梁前、初噴前、架棚前等,檢查發現工作面有活矸沒有進行敲幫問頂處理繼續作業的(大塊矸石以及后巷開裂噴漿層300×300×100mm超過2塊,500×500×100mm超過1塊,碎矸超過半礦車)責任人停工學習。

    44.接班后必須指定一名敲幫問頂負責人,否則罰跟班隊干100元。

    45.敲幫問頂沒有監護人,單人進行敲幫問頂作業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46.掘進工作面敲幫問頂時,必須設專人(2人,其中一人必須是班組長,一人照燈觀察、一人工作)面向工作面站在已支護好的頂板下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敲幫問頂時,施工人員必須佩戴防護手套站在安全地點用專用撬杠搗掉頂板及兩幫危矸活石。站在空頂下或者背對工作面進行敲幫問頂作業的,責任人停工學習;不使用專用撬杠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專用撬杠不完好、不戴防護手套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47.每班接班后班組長必須觀察后巷頂板情況,發現活矸、活石、噴漿層開裂等需要處理時,必須親自帶領一名老工人進行處理(老工人負責照燈觀察)。找后巷頂板時,必須使用后巷備用的專用長撬杠進行作業,作業時嚴禁背對作業地點,否則班組長停工學習。

    48.敲幫問頂工作進行期間,作業區域內有無關人員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49.敲幫問頂作業時,作業區域內有工器具、管線、材料等沒有及時回收的罰款100元。

    50.敲幫問頂作業區域內設備、設施不防護的,按一般“三違”處理,造成損壞設備、設施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1.工作面檢查連續3根以上(含3根)錨桿松動的,罰款100元/根,責任人停工學習。

    52.每次爆破前不按挪移標準將甲烷傳感器等挪至規定位置的,責任人和現場負責人均停工學習,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

    53.不按要求進行挪移操作導致甲烷傳感器出現斷線的責任人罰款500元,現場負責人罰款20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因責任心不強、挪移操作不規范引起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的,責任人和現場負責人均停工學習,隊長、書記各罰款2000元。

    54.前探梁在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架設,背木不得松動(永久支護無論是否支護完畢),否則罰款600元。

    55.頂板打注錨桿時要從外向里逐排進行,否則現場施工負責人停工學習

    第2篇 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搞好我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加強通風儀器、儀表

    管理,保證安全運轉防止丟失、損失、減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在儀器、儀表管理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與使用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礦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使用、檢測、維修、保管、保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行業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對煤礦的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危及生產安全的儀器、儀表。

    三、儀器、儀表的檔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為了確實掌握儀器、儀表的數量、規格、調動、事故、檢修及使用等情況,必須設專職的設備管理員,必須分類建立設備卡片和臺帳,對大型固定設備應逐步建立履歷簿,系統記錄設備的使用、檢修和事故情況。

    2、儀器、儀表使用和負責人必須正確掌握儀器、儀表的動態并進行統計,按季度向機電科匯報。

    3、必須設立保管倉庫,集中保管新到貨、未使用和閑置設備,避免設備丟失、損壞。

    4、使用中的儀器、儀表應由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儀器、儀表如發生丟失、損壞等責任事故時,各部門應進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6、嚴格按照儀器、儀表的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儀表,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四、儀器、儀表的平衡和調節。

    1、為了充分發揮儀器、儀表的效能,合理使用儀器、儀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門對閑置的儀器、儀表等應及時進行平衡調校,應每月調校平衡一次。

    2、任何儀器、儀表的調整,必須通過相關負責人批準,管理人員辦理。

    五、儀器、儀表的報廢。

    1、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超過使用年限,損壞嚴重,再行修復,其修復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災害,儀器、儀表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80%。

    2、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生產、供應、財務等部門參加鑒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并在臺帳上注銷,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

    六、儀器、儀表的檢修。

    為了使檢修工作順利進行,能及時更換已磨損和消耗的零件必須加強配件和檢修材料的管理與供應工作。

    1、必須根據零件的磨損期限制定每臺設備的配件消耗定額,要有1~3個月的正常消耗的儲備配件。

    2、從礦倉庫領存配件,必須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予領取,通過使用驗證不合格應做退庫處理。

    3、配件和材料的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舊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維修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4、所有進行維修、檢修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6、對大、中、小修復跟換的配件應進行記錄,搞清配件的消耗情況。

    7、由機電組每月匯總各連隊的配件加工計劃。 七、儀器、儀表的維修和保養

    1、正確使用機械設備潤滑,必須嚴格按照說明規定的品種、數量、潤滑點、周期加注或更換。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定點、定量、定質。

    2、機械維修保養是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根據各種機械的運行規律、結構、工作條件和磨損規律制定強制性的制度。

    3、按作業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養和特殊保養兩類。定期保養有日期保養和分級保養;特殊保養有走合保養、換季保養、停用保養和封存保養等。

    4、分級保養一般按機械的運行時數來劃分保養級別內容。而特殊保養一般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或列入短期計劃進行的,也可結合定期保養進行,如停用保養、換季保養等。

    5、日常保養是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進行保養作業。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轉向及行走系統,制動及安全裝置等部位的檢查調整。日常保養的項目和部位較少,且大多數在機械外部,但都是易損及要害部位。日常保養是確保機械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工作。

    6、一級保養除進行日常保養的各種作業項目外,還包括:清洗;運動異常等,發現后及時修復、排除。

    7、在一般情況下,日常保養和一級保養由機械操作人員負責進行,而維修人員負責二級以上保養工作。

    六、儀器、儀表的完好標準

    1、完成任務好,做到優質、高效、準確、低耗,安全無事故配合施工協作好。

    2、合理使用好,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各項原始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3、技術狀況好。

    4、維護保養好。認真執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達到規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隨身用具,附屬裝置,完整齊全,無缺少損壞。

    第3篇 煤礦安全監查員管理制度

    根據堿溝煤礦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發揮安全監查員的把關作用,促進我礦的現場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工作范疇

    為明確安全監查員的具體工作任務,根據本安辦分管的業務,特對安全監查員工作范疇進行規劃。

    (一)工作職責

    1、 負責對井下現場檢查作業工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程措施的有關規定,確保制度在現場落實;

    2、 負責督促作業現場隱患的整改,做到典型隱患問題現場盯住處理,注重過程監督落實、做到及時整改;

    3、 負責作業過程中職工規范操作的監督指導,對不規范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并指導規范,對三違行為進行制止;

    4、 負責作業現場工程質量的過程監督及驗收把關,做好班組質量檢查工作;

    5、 每周一上午召開安全監查員安全例會,認真組織好礦及上級安全管理規定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確保落到到位;

    6、 每月三號參加本安辦月度工作會,做好對安全監查員工作績效及職責履行的總結講評,安排本月安全管理,不斷提高監察工作質量。

    (二)監管區域

    目前,我礦劃分為兩個采區,即:東翼采區、西翼采區。安全監查員對我礦東、西翼采區所有工作面進行安全巡查。

    巡查路線:

    東翼采區:副斜井→+556m候車硐室→+556m水平運輸大巷→東三+556m水平各類硐室→東三+541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東三+518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

    西翼采區:副斜井→+556m候車硐室→東一+556m各類硐室→東一+541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41m各工作面→東一+518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18m各工作面→東一+495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495m各工作面。

    當安全監查員調動及各工作面有重點任務時,本安辦主任根據任務的側重點對巡查路線作出調整。

    (三)工作任務指標

    1、每月每個安全監查員出勤不少于21個班次,每個班次工作時間不少于8h(做到準點上、下班)。

    2、每班必須及時將巡查范圍內發現的不符合安全項向生產指揮中心及本安辦匯報。

    3、每個安全監查員每月抓兩個“三違”,被抓“三違”包括:礦屬單位一個,駐礦施工單位一個。

    4、安全監查員于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對礦“一、三、五”檢查的問題進行復查。當班復查結果于下班前30分鐘利用井下電話通知本安辦值班人員。

    5、每天對上級及礦發各類文件進行學習。

    二、勞動組織形式

    采用三八工作制,每個班兩個安全監查員。

    三、崗位道德

    1、對被檢查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程、條例、指令以及上級安全決議、措施情況進行檢查。

    2、對“三違”人員要鐵面無私、秉公辦事。

    3、嚴禁對“三違”人員進行吃拿卡要等行為。

    四、崗位行為規范

    1、安全監查員必須持證上崗。且掌握通防、突水預兆、機電完好標準、防爆標準、大件運輸、采掘施工工藝基本知識,具有安全避險組織能力,對具體問題能進行協調處理;

    2、按時參加班前會,認真聽取班前會所安排內容,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和交辦任務,嚴格執行礦紀礦規,切實做到自身無“三違”。

    3、認真堅守工作崗位,有事、有病需請假者,自已協調好替班人員,并征得主任同意。

    4、堅持八小時工作制,按規定時間升入井,并嚴格實行三匯報制度和電話交接班制度,嚴格履行和監督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

    5、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設備質量、操作質量及與安全有關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器的使用。

    6、抓好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重點和薄弱環節安全檢查。對發生重大事故的要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并盡快向上級匯報,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事故現場勘察記錄,按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統計、分析和上報。對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檢查。

    7、遇有違章作業以及危害人身安全情況,要立即制止,并向礦長匯報。

    8、有權停止違章作業者的工作,有權制止或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遇有緊急險情或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調動人員做出及時處理。而后匯報有關領導,保證安全生產。

    9、對影響工作面安全生產的環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10、參與組織安全大檢查,經常檢查現場事故的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對隱患“五定”處理,限期整改,并跟蹤復查整改情況。

    11、嚴禁睡崗、脫崗、串崗。

    12、負責對新員工日常全員安全教育指導工作,指導班組安全教育,抓好員工復工及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13、督促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和防護用品及時發放。

    14、負責對分管區域施工現場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等主要環境因素控制措施情況的檢查與糾正。

    15、對重要施工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必須到現場檢查開工安全施工條件,監督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完善,并參加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16、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7、對習慣性違章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罰并對違反安規又屢次不改的施工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礦給予行政處分。

    18、負責完成臨時性工作的監督檢查。

    19、安全監查員上崗必須佩帶明顯的標識,從穿衣戴帽等各種行為舉止到現場作業,時時處處樹立良好的精神風貌和優良的工作作風。

    20、安全監查員要通過本安辦、生產指揮中心人員定位系統考勤,如兩處考勤不一致時,實際考核以少的為依據。

    五、考核細則

    安全監查員的日常考核計分評定和處罰、獎勵由安全辦主任負責(一)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罰款,并通報批評:

    1、礦跟班人員日常安全巡查,發現安全監查員分管區域或施工班組人員習慣性違章行為總數每月達到或超過2人次者(不計專職安全監查員本人發現并處罰人數),本月對該分管區域的安全監查員罰款500元。

    2、未及時發現分管區域存在的嚴重事故隱患,一次罰款1000元。

    3、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撤出人員,未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一次罰款500元。

    4、安全監查員未做到一班三匯報、特殊情況未及時匯報,一次罰款200元。

    5、安全監查員不填寫當班交接班記錄或交接班記錄填寫不清的,一次罰款200元。

    6、安全監查員未按班前會布置內容作業、未完成巡查任務,罰款300元。

    7、對“五定”整改單落實情況未在接班前30分鐘向本安辦匯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8、對施工區隊或班組未按規定辦理特殊危險作業工作手續擅自開工的行為未制止的,一次罰款500元。

    9、對違章作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一次罰款1000元。

    10、未預先請假又無特殊情況,不按時參加班前會、安全監查員安全例會、本安辦月度工作會的,一次罰款200元。

    11、對于無特殊原因、未請假而提前升井的安全檢查員,一次罰款500元。

    12、未完成每月“三違”任務的,每缺一人罰款200元。(“三違”任務全為駐礦施工隊的,視完成月“三違”任務1人次,并對其考核200元。)

    13、安全監查員有睡崗、脫崗、串崗行為之一的,一次罰款500元。

    14、安全監查員月出勤與當月獎金掛鉤,完成每月標準出勤天數的不獎不罰,未完成標準出勤天數的(不含曠工),每少一天罰款200元。

    15、未在現場監督隱患整改處理工作,罰款500元。

    (二)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調離安全工作崗位:

    1、安全監查員三次考核評定不合格者。

    2、工作中參與隱瞞事故者。

    3、對反事故措施、對策未認真監督落實,因而導致事故或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

    4、 責任區域發生事故,經分析為直接責任者或負有主要責任的。

    5、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錢物的或故意刁難職工的。

    (三)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安全監查員請病假未持醫保中心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到本安辦主任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

    2、安全監查員因事請假,與當班前一二個小時電話告知,且自已沒有協調替班人員。

    3、不請假,無顧不來上班。

    (四)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1、安全監查員工作積極負責,表現突出,同時當月考核為優秀分管區域無各類事故發生的,給予獎勵100~500元,礦通報表揚。

    2、當月“三違”任務每超額完成1人次,給予獎勵200元。

    堿溝煤礦本安辦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4篇 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 嚴厲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為促進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一、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沒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未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審查批準而擅自投產應依法取締或停產、停業整頓的。煤礦企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較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應停產、停業整頓或依法關閉的;

    3、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4、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范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5、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于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6、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7、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1、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組成xx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領導小組。

    2、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監管一股。負責執法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要求

    1、各執法部門要認真按照歸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協作、職責明確、聯手互動、重拳出擊”的原則,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嚴肅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聯合執法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業務熟練并持有相關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必要時邀請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參加。

    3、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

    4、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回避。

    5、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時,執法部門應該在5日前向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并報聯合執法方案,經牽頭部門審核,在2日內書面回復。由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應制訂聯合執法方案。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后,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將工作總結或執法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并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xx縣安監局煤監股

    2023年3月1日

    第5篇 煤礦員工安全權益維護制度

    1、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權

    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煤礦工人有權參與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劃、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的制定;對不符合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安全生產監督權

    職工有權對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情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干部安全行為,作業現場安全情況,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安全生產知情權

    職工有權了解企業安全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狀況;有權了解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執行情況;有權要求班前講安全及安全生產注意事項;有權要求交接班交待作業地點安全情況;進入工作面前,有權要求跟班干部或帶班班長檢查工作面,制定具體安全措施。

    4.參與事故隱患整改權

    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組織整改,并積極提出整改措施、建議和參與整改。

    5.不安全狀況停止作業權

    當作業現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無法及時排除時,工人有權停止作業。

    6.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權

    工人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7.抵制違章指揮權

    干部違章指揮,工人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操作,工人有權制止;跟班干部擅離工作崗位,工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8.緊急避險權

    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工人有權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9.反映舉報權

    工人有權向煤礦企業和煤炭管理部門、工會組織舉報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有權檢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者;有權反映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訴上告權

    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如果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工人有權向上級或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投訴和控告;工人有權對忽視安全、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檢舉;工人有權對隱瞞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提出控告。

    第6篇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煤礦的質量管理是煤礦的生存之道,抓好質量管理對安全效率有所保障,質量管理是每個員工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特制定本制度。

    1、在礦井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員必須按作業規程進行技術規范的操作。

    2、在作業時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措施要求認真按安全規程規定的實施行為為準則進行作業。

    3、在巷道工程、支護工程、開采工程,嚴格質量規范,認真履行技術行業質量標準。

    4、在掘進時的煤嚴禁煤矸混裝,保持優質、優量,煤矸混裝的拒絕驗收。

    5、礦用所有材料按安全標志,合格產品進庫,劣質產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守則

    為全面辨識、管控礦井在生產過程中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榆安委辦發[2018]9號文件(榆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和米工貿字[2018]3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進行超前辨識、分析評估、分級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各業務科室是本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

    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組織機構

    (一)成立“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組:

    組長:礦長

    常務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成員:生產部部長安質部部長動力部部長調度室主任

    通風科科長培訓科科長環保科科長辦公室主任

    綜采隊隊長巷修隊隊長運輸隊隊長財務科科長

    應急救援科科長職業病危害防治科科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質部。

    (二)領導組成員職責

    1.礦長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第一責任人,對安全風險管控全面負責。

    2.安全副礦長負責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的監督、管理、考核。

    3.各副礦長具體負責實施分管系統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4.專業副總工程師及業務科室負責具體實施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區隊負責人負責本作業區域和工藝工序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6.班組長負責本作業區域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崗位人員負責本崗位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

    (三)辦公室職責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實施情況,具體職責如下:

    1.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辨識程序、評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層級責任、考核獎懲等內容。

    2.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的程序和方法(通過對系統的分析、危險源的調查、危險區域的界定、存在條件及觸發因素的分析、潛在危險性分析)。

    3.指導、督促各科室、區(隊)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4.組織相關人員對全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5.承辦上級部門和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辨識程序、評估方法

    (一)綜合辨識程序

    1.年度辨識評估

    每年由礦長親自組織,制定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方案,抽調各系統技術人員和專家,圍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結合我礦生產系統、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等部位和環節,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對辨識出的各類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綜合考慮作業場所、受威脅人數、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通過對系統的分析、危險源的調查、危險區域的界定、存在條件及觸發因素的分析、潛在危險性分析,確定安全風險類別。

    2.月度辨識評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礦長牽頭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一次本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排查,各分管副礦長組織本系統骨干精英,召開本系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結合本系統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環節以及操作行為、職業健康、環境條件、安全管理等,進行一次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

    3.周辨識評估

    區隊負責人每周組織本單位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開展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由本單位技術主管根據辨識情況編寫作業區域安全風險綜合評估報告,明確辨識的時間和區域、存在的風險和等級、管控措施和建議等內容,做到“誰辨識、誰簽字、誰負責”,存檔備查。

    4.日辨識評估

    上崗干部、班組長每班交接班前組織本班組崗位員工對重點工序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嚴格按照《班組、崗位安全管控現場檢查考核表》現場監管,全面掌控作業現場班組、崗位人員的風險辨識情況;崗位員工上崗前嚴格按照《安全確認單》對上崗區域內的環境、設備、設施、勞動防護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發現安全風險后及時向當班上崗干部、班組長匯報,若發現存在不符合項應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匯報本班班組長及跟班干部,由上崗干部組織人員處理并匯報單位值班室。值班人員在崗位工種值班日志中記錄,本單位處理不了的報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

    (二)專項辨識程序

    1.全國其他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礦發生涉險事故、出現重大非傷亡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和業務科室、區隊,從汲取事故教訓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角度,開展一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辨識評估結果用于識別之前的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重點對地質條件和隱蔽致災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辨識,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3.在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隱蔽致災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由分管副礦長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區隊,點對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隱蔽致災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評估,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4.啟封火區、排放瓦斯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新應用前的風險辨識,由分管副礦長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區隊,重點對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評估,辨識評估結果作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

    (三)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1.安全風險等級標準

    由礦長牽頭組織,在“煤礦安全風險預控”辨識標準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標準、規范以及集團公司煤礦專業委員會確定的重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標準,結合我礦實際,制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其中:

    重大風險: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主要系統損壞的。

    較大風險: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但不會降低主要系統性能或損壞的。

    一般風險:是指不會造成人員傷害,但會降低主要系統性能或損壞的。

    低風險:是指不會造成人員傷害和主要系統損壞的。

    2.安全風險評估

    (1)礦各專業系統每次風險辨識結束后,分別由礦長、各分管副礦長組織,針對各系統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按照礦制定的安全風險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一整套安全風險數據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匯總造冊。要完善本系統安全風險檔案,明確級別、管理狀況、責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況,實行“一風險一檔案”,并按照風險等級,用紅、橙、黃、藍等色彩對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對現場辨識出現的不同類別安全風險,必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經評估存在不可控風險的,必須立即停止區域作業或停止設備運行,撤出危險區域人員,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再重新進行評估并進行實時監控。

    (2)礦各專業系統每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定級結束后,要組織編寫安全風險綜合評估書,明確辨識的時間和區域、存在的風險和等級、管控措施和建議等內容,做到“誰辨識、誰簽字、誰負責”,存檔備查。

    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1.根據安全風險評估,針對安全風險類型和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礦、區隊、班組、崗位”四級,逐級分解落實到每級崗位和管理、作業員工身上,確保每一項風險都有人管理,有人監控,有人負責。

    2.礦長親自組織實施,針對重大、較大安全風險,采取設計、替代、轉移、隔離等技術、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員、資金要有保障,并在劃定的重大、較大安全風險區域設定作業人數上限。

    3.礦長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每月對評估出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檢查分析,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季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

    4.分管副礦長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每周各專業系統針對本系統存在的每一項安全風險,從制度、管理、措施、裝備、應急、責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實管控措施,組織對月度安全風險重點管控區域措施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落實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不斷完善改進管控措施。

    5.安全副礦長牽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負責嚴格對照每一項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到位。

    6.礦領導帶班上崗過程中,嚴格按照“三走到、三必到”原則,跟蹤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7.各業務部門要突出管控重點,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崗位實行重點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實時動態調整,高度關注生產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實時分析風險的管控能力變化,準確掌握實際存在的風險狀況等級,并隨著風險變化而隨時升降等級,防止出現評級“終身制”,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五、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及培訓

    1.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全礦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安監站負責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2.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科每半年至少組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人員進行辨識評估專項培訓;每年對全礦所有入井人員進行以年度、綜合、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為主的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征及防范、應急措施。

    3.各業務部門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的記錄、跟蹤、統計、監測和預警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強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由安監站及時將安全風險區域的有關信息及應急處置措施告知受風險危害的相鄰作業區域區隊、班組、崗位。

    六、考核辦法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風險辨識活動的單位,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風險辨識不認真,辨識內容不清晰的,罰主要責任人300元。

    2.各系統針對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建立安全風險數據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并匯總造冊的單位,罰單位主要負責人各500元;編制內容不全,編制不合格的,罰單位主要責任人200元。

    3.各系統未按規定編寫系統安全風險綜合評估書的單位,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編制內容不全,編制不合格的,罰單位主要責任人200元。

    4.本單位作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編制不認真或弄虛作假的,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罰主要責任人200元。

    5.上崗干部、班組長每班交接班前未組織本班組崗位員工對重點工序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未嚴格按照《班組、崗位安全管控現場檢查考核表》現場監管的,罰跟班干部、班組長各200元。

    6.崗位員工上崗前未嚴格按照《安全確認單》對上崗區域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的,罰責任人100元;凡發現安全風險未及時處理并匯報的,罰責任人100元。

    7.崗位員工匯報的安全風險值班人員未在崗位工種值班日志中記錄的罰當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業務部門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結果未按要求進行跟蹤落實閉合管理的,罰責任單位正職各500元。

    9.各相關單位未按規定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罰責任單位負債人200元。

    第8篇 三岔溝煤礦安全旬檢制度

    為了有效消除礦井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堵塞漏洞,減少不安全因素。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使安全檢查制度化,規范化,真正發揮其現場監督檢查作用,不斷提高我礦本質安全化水平。為此,結合我礦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一、檢查時間及單位

    1、每月上旬5號、中旬15號、下旬25號對全礦各個地點進行安全隱患大檢查和工程質量大檢查。

    2、每旬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科、調度室、通風科、機運科、各級領導干部及科室管理人員參加。

    3、每旬工程質量由技術地測科組織,根據質量標準化對井下各施工地點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1、每次旬檢前,各級入井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準備,嚴格對照規程及標準進行檢查,檢查中要目的明確、突出重點,并有專表記錄。對現場查處、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準確認真填寫,做到定型定量。

    2、每旬旬檢要分區域、分專業確定檢查具體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各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存在隱患及問題與現場檢查情況,并簽注意見。

    3、檢查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將檢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技術地測科的驗收結果匯總到調度室,調度室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即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的形式安排、落實、處理。

    三、問題處理及落實

    1、調度室對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檢查出的各類隱患,要有詳細的記錄。并定期寫出安全檢查通報,上報下發,存檔備案。對于重大隱患應及時反饋于安全科,由安全科給隱患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落實復驗。

    2、對檢查出的隱患及問題,調度室要安排落實存在隱患(問題)的隊組進行整改處理并安排管理人員跟蹤復驗整改情況。

    安全科

    2023年3月1日

    第9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上報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排查、治理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的所有部門。

    第三條、煤礦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礦長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全面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責。

    第四條、煤礦安全科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查處的職責。

    第五條、煤礦應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責任。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六條、 煤礦每周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全面排查1次;煤礦科、隊、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隨時進行隱患排查。

    第七條、 煤礦每周召開一次隱患排查辦公會議。

    第三章隱患治理

    第八條、 煤礦應建立健全隱患登記建檔和重大隱患掛牌整改制度。

    第九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 一般隱患由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 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 按照定時間、 定人員、 定資金、 定措施、定標準的 “ 五定 ” 原則進行停產整改。

    第十條、 所有隱患都要按照 “ 零閉合 ” 管理原則,逐級落實整改責任,確保整改實效。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后由煤礦組織驗收, 安全礦長簽字后報公司安全監察處備案。 重大隱患整改 完成,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后由煤礦向公司提出書面恢復生產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內容、自檢結果,并由煤礦礦長和安全礦長簽署驗收意見。

    第四章隱患報告

    第十一條、 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時, 煤礦調度室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 報告。

    第十二條、 每月 25日前,煤礦要將本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面報告公司。 書面報告要有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 報告包括隱患的原因、 現狀、 危害程度分析、 整改方案、 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十三條、 對遲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按規定限期整改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 不執行上級煤炭監管部門和公司停產整頓指令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按照 《煤礦安全隱患處罰辦法》進行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給與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興隆煤礦。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煤礦危險物品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要求,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

    礦長對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負總責,各分管礦領導對范圍內的危險物品嚴把審批關;各使用單位對危險物品提報計劃的種類、數量負責,采購部對危險物品采購負責,物質部對危險物品的質量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二、危險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經資質單位設計、審查批準,并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須建立爆炸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爆炸材料銷毀制度以及崗位工種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1.3 銷售單位對爆炸材料運輸負責,供應、倉庫審查后,由運輸工區負責卸貨、裝專用車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庫。

    1.4 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工同時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

    1.5 保障爆炸材料庫庫房完好,嚴格按設計及批準范圍數量、使用和銷毀,嚴禁超規定或私自改變庫房。

    1.6 倉庫爆炸材料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的姓名。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1.7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圖表,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以及公司礦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1.9 裝卸或搬運時嚴禁攜帶煙火;地面裝卸時,周圍50米內嚴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1.11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經煤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持有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1.12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1.13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制度”。

    1.14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規定。

    2、燃料及高壓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壓容器貯存必須使用專用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2.2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

    2.2.1 地面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在通風良好、周圍無易燃物質的場所進行,并編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險區域內焊接與動火作業時遵守下列規定:

    ⑴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⑵嚴格辦理《動火許可證》手續。

    ⑶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檢查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瓦斯濃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⑷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現場監護,工作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2.3 施工地點配齊滅火器材,操作工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應加強個體防護,佩帶合格的勞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壓容器的剩余廢料嚴禁亂倒亂放,必須送燃料添加單位按規定處理,以防污染環境、釀成事故。

    3.其它危險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險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 86)中規定的物品,主要指煙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險物品。

    3.2 危險物品必須遵循隨用隨進,嚴禁大批量(指構成重大危險源)存放。

    3.3 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4 庫房及使用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3.5 庫房及使用場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線。

    3.6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

    3.7、危險物品的儲存,根據其危險特性及滅火方法不同,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3.8嚴格執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則及化工保管工、劇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9 庫區及使用場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結束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危害及預防應急處理措施。

    三、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置

    1. 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礦井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險廢棄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礦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

    2.1 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物資部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

    2.2 各部門必須服從物資部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2.3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礦井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礦將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3. 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3.1 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2 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3.3 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3.5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3.6 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4. 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按礦要求辦理出礦手續。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天安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星村煤礦

    第11篇 露天煤礦采剝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面各項參數管理制度

    一、 挖掘機采裝、剝離的臺階高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我礦巖土剝離及煤炭采裝臺階均無需爆破,故要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2、我礦多采用下挖下裝車的采裝方式,當有必要采用上裝車作業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發現臺階高度超過規定高度,每隔100m為一處,每處罰款()元。

    二、 露天采場邊幫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最終邊坡(包括工作幫、非工作幫和端幫)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我礦設計臺階坡面角為70°,最終邊坡角為23°)要求,誤差不得超過0.5%,否則每隔100m為一處,每發現一處罰款()元。

    2、 坡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多2m,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3、 最終邊坡坡頂不得出現0.5m及以上的傘檐,每隔30m為一處,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三、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2、 必須滿足設計(當前我礦處于采剝外包階段,最小平盤寬度為35m,通路平盤寬度25m;實現采剝自營后,最小平盤寬度為65m,通路平盤寬度45m)要求。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以100m為一個監察區,工作平盤寬度小于設計最小平盤寬度的,每處罰款()元。

    四、 采剝工作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過0.5m,一處超限罰款()元;工作面上的浮煤、浮貨必須及時清理,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元。

    采裝設備操作管理

    五、 我礦現采用單斗--汽車工藝,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汽車在進入裝車地點之前,必須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之外的停車場等進。

    2、 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對于大塊矸石與煤塊必須使用破碎錘先行破碎方可裝車。

    3、 單面裝車(挖掘機只朝一個方向裝載汽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鳴笛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鳴笛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非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4、 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要用細碎物料作為第一勺裝入車廂內墊底,以保護車廂底板;卸載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斗尺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但亦不可為了降低勺斗而使勺斗的重量及物料的重量一起壓在車廂底板上。

    5、 裝車時嚴禁挖掘機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6、 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7、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裝車行為,每次處于罰款()元。

    六、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遇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及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五種不正常情況:

    1、 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2、 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3、 有冒落危險的火區。

    4、 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5、 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1、 停止作業。

    2、 撤到安全地點。

    3、 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當遇到上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時,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全面的執行“三點措施”,違者處于罰款()元,并要一定程度上承擔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七、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2、 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

    3、 在回轉或挖掘工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4、 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5、 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嚴禁將挖掘機作為其中設備使用。

    6、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到作業半徑之內。

    7、 有違上述六條者,處于罰款()元。

    八、 兩臺及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我礦屬于汽車運輸,兩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以半徑較大者為準)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所謂安全措施即特定生產作業環境中出現的有礙安全生產而現有安全規程及制度中又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生產技術部門針對現場安全實際,制定并由生產技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門審批的臨時性安全規定)。

    2、 兩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設備、設施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 對于不遵守上述兩條規定的操作人員以及沒有及時制定安全措施的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于罰款()元與()元。

    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十、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2、 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 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層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4、 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5、 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6、 對于違規操作人員處于罰款()元,并一定程度上承擔因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十一、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12篇 某煤礦通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2、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3、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5、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6、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7、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8、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

    9、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11、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1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1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匯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并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14、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15、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17、在編制采區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18、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面煤炭運輸系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匯報。

    25、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某煤礦安全獎懲制度掘進處罰管理規定(十二篇)

    1.因地質變化需要變更支護形式未編補充措施而施工的,罰主管隊長、技術負責人各1000元,跟班隊干停工學習。2.工作面無爆破圖表、無施工牌板或不按圖表打眼、裝藥,罰主管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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