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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4-04-06 20:44:06 查看人數:40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一、安全培訓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堅持強制培訓、考核發證,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二、安全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四、安全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外,應以煤炭部統編教材為主,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五、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時間,培訓要有專兼職教師、有教材、有場所、有嚴格的考核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計劃。

    六、安全培訓考試不及格者必須經再培訓,直至考試合格。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安全監察部門專責安全培訓人員必須堅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學習安全培訓效果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反饋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須將安全培訓統計報表和書面總結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

    九、局、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安全培訓卡片,資料和檔案,由安全監察部門保存。

    第2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宏發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秩序 ,保證安全教育培訓質量,促進我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教育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礦勞動人事科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的培訓計劃安排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組織落實本礦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并支付從業人員在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培訓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并且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再培訓。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技術、通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部門負責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區隊長;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和再培訓。

    第八條 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過期不參加培訓、復審者,操作證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局規定的特殊工種培訓范圍:

    (1)原煤生產有關的地面工種(22種)

    ①電工作業(8種):

    發電操作工(備用發電機);變配電工;電氣設備運行值班工;電器設備檢修、試驗工;水泵工;空壓機司機;礦燈維修工;防爆電器設備維修工。

    ②金屬焊接、切割作業(1種):

    金屬焊接、切割工。

    ③起重作業(2種):

    安裝與維修工;起重機司機。

    ④爆破作業(3種):

    爆破材料押運工;爆破材料管理工;發爆器維修工。

    ⑤通風作業(3種):

    主通風機司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系統維修工;便攜儀、自救器維修工。

    ⑥提升運輸作業(5種):

    主提升機司機;膠帶輸送機司機;窄軌電機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

    (2)井下工種(29 種)

    ①電工作業(7 種):

    電鉗工;變配電所值班電工;電機車司機;水泵工;綜掘機電維護工;移動壓風機維修工;充電工。

    ②金屬焊接、切割工(1種):

    金屬焊接、切割工。

    ③爆破作業(3種):

    爆破材料押運工;爆破材料管理工;發爆器維修工。

    ④通風作業(4種):

    瓦斯抽放工;瓦斯檢查工;測風工;測塵工。

    ⑤提升運輸作業(6種):

    上、下山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膠帶、鏈板輸送機司機;電機

    車司機;人行車跟車信號工。

    ⑥采掘作業(5種):

    采煤機司機;掘巖機司機;裝巖機司機;采掘機械檢修工;液壓泵站

    工。

    ⑦安全檢查作業(2種):

    安全檢查工;安全儀器監測工。

    (3)其它需要培訓的工種。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特殊工種培訓,做到人人持證上崗。

    各單位要對照安全監察局規定的51種特殊工種培訓范圍, 及時把需要初訓和復訓人員名單和工種報礦勞動人事科,對報送不及時者處罰單位負責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第十三條 特殊工種培訓考試不及格者,除交補考費補考之外,另罰款 100 元/人。對不按時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種作業證者,培訓費自付,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章 崗前培訓

    第十四條 井下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 學時, 考試合格后,必須簽定一年的師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從業人員帶領下工作,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地面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在崗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

    第十五條 煤礦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為:

    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國家有關安全形勢,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井生產概況、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識,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識,機電、提運安全知識,掘進安全生產知識,采煤安全生產知識,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礦山急救常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條 員工改變工種、調換崗位或操作新設備時,以及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否則不準上崗。

    第六章 全員培訓

    第十七條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 的時間不得少

    于20 小時。各有關單位應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動日等時間,有計劃、有目的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第十九條 崗位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保證安全生產,企業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

    (一)培訓內容

    1、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技術;

    2、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煤炭行業的規章、規范和標準;

    4、安全教育及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職業衛生培訓:具體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培訓時間

    1、礦每年舉行對各崗位工種進行輪訓一次;

    2、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對各崗位工種進行培訓。

    (三)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礦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從業人員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七章 培訓獎懲

    第二十一條 為更好地激勵員工參加培訓,提高對培訓的重 視程度。 企業把培訓結果與獎懲掛鉤。由礦組織的外培或內培培訓結束后,考試成績作為崗位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待遇掛鉤,對接受培訓并且受訓學習情況較好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達不到培訓要求者,罰款100元,并下崗自學10 天,培訓合格后方可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負責在我礦每年的安全培訓計劃征集工作中, 如實地向勞動人事教育科提供初訓以及需要進行復審、驗證人員的名單資料;對安全工作抓的好,證件管理規范、上崗人員證件齊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檢查、抽查出的無證上崗操作人員,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并罰款100 元/人次,同時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人次。職工所持的操作資格證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對丟失證件者罰款100 元/人次并交50元錢補辦。

    第八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培訓檔案管理

    (一) 礦勞動人事科要建立健全培訓擋案,實行從業人員一人一檔。

    (二) 礦勞動人事科要及時對主要負責人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培訓考核發證情況進行統計,并填入個人培訓擋案。

    (三)要及時對新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全員培訓、崗位技術知識培訓等培訓考核情況進行統計,并連同試卷填入個人培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培訓期間工資保證制度

    職工脫產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期間,企業應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培訓經費提取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培訓的投入,實行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提取制度。礦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培訓費用,發生的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 全員培訓質量檢查評估制度

    培訓質量檢查評估,應從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實效性出發,貫穿整個培訓過程和學員上崗后的一段時間內,由專門檢查評估小組,結合每一階段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評估方法,對整個培訓工作實行全過程控制。

    (一)課堂效果評估制度

    1、檢查受訓者上課記錄的筆記,看受訓者是否認真聽講并記筆記。

    2、檢查授課人員是否備課,內容是否充實、有針對性、實用性。

    (二)培訓考評制度

    為了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回報率,培訓后培訓管理者要對受訓員進行考核、評價??荚囀强己?、評價培訓質量的又一重

    要環節。內培一律采用閉卷考試,考題要堅持密切聯系實際,并嚴格監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訓質量跟蹤制度

    培訓質量跟蹤制度與考評制度是緊密相關的。考評要根據質量跟蹤的結果進行。

    1、受訓者返崗后,培訓部門要派人定期跟蹤反饋,以發現 受訓者在各方面的進步,考察員工是否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 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進一步發現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次的培訓計劃提供制定的依據。

    2、調查方式采取座談和填寫調查表相結合的方式。參加人員為:

    ( 1)單位分管培訓的領導;

    ( 2)參加培訓后,返回工作崗位工作的在職職工。

    3、調查座談內容:

    ( 1)培訓的內容、方式與培訓對象實際生產需要是否合理銜接;

    ( 2)職工對培訓活動有何建議,是否有“三違”現象。

    4、被調查單位應認真填寫調查表各項內容,并交勞動人事科。

    (四)培訓效果評估制度

    1、對學員的考核:包括學員的考試成績優秀率、及格率, 培訓前后實際操作水平的真正變化,培訓前后態度上的真正變化。

    2、對授課人員的授課情況進行評估。

    3、對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礦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的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落實形成安全培訓責任制,明確職責,形成安全培訓工作“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責任體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宏發煤礦制定,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宏發煤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科學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半p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獎 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4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科學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半p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獎 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5篇 煤礦安全培訓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的工種。

    2.4 業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工種的作業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公司安監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行汾煤辦發〔2005〕233號文件規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三違”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的工種。

    2.4 業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工種的作業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公司安監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行汾煤辦發〔2005〕233號文件規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叭`”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3.6 臨時指定的脫產培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3.7 所有生產一線組隊班組必須強化班前安全培訓,針對現場實際講任務,針對任務講安全,針對安全講培訓。要加大現場實際操作培訓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融為一體,共同提高。班前會要對特殊工程的上崗情況進行通報,確保上崗人數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3.8 公司職校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教學設施,對所有職工進行全方位培訓,并且按照宜興公司建立的全員安全培訓的考試題庫和電腦考試系統在電腦考試系統在電腦上逐步實行微機抽考。

    3.9 所有從業人員每年復培時間不少于10天。

    4. 職責劃分

    4.1 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總體規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列支培訓經費并保證??顚S?編制宜興煤業安全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

    職校培訓部門負責根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制定具體細則,派送培訓人員。同時負責新工人、轉崗人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對具有安全資質外委施工隊伍的普通從業人員的培訓;協同安監部門做好業務安全培訓工作;對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統計、建檔、管理。

    職校培訓部門必須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把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吸收或兼職到教師隊伍中,優化教師隊伍,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結合培訓實際選編教材,整合教學設施,充實實物教學內容,創新培訓環境,提高培訓質量。

    4.2 安監部門負責安全培訓持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4.3 安監、職校培訓部門相互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組織并監督檢查安全技能培訓工作;保證持證上崗人數符合國家定員規定。

    5. 監督管理

    5.1 公司所有從業人同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未經安全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干部不準指揮生產、工人不準上崗操作。

    5.2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都必須持有國家統一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由各單位員工培訓部門負責頒發。沒有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者,一律不準上崗。

    5.3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實行吊銷與返還制度,由員工培訓部門執行,安監部門監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吊銷《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

    5.3.1 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5.3.2 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5.3.3 嚴重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至少進行一個月的脫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重新頒發《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重新上崗。

    5.4 充分利用安全結構工資和職工安全技能帳戶的激勵作用,調動職工學習安全、提高職工操作技能的自覺性。在提升職工綜合素質的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活動。積極推廣以區隊、班組為單位的成建制脫產輪訓。

    5.5 安全培訓考核與工資掛鉤,根據考試成績、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獎罰辦法。

    5.6 在集團公司和上級檢查時,發現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或持過期證上崗的,按國務院第446號令處罰規定執行。

    第8篇 煤礦安全培訓及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9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資源網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制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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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