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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四篇)

    發布時間:2024-03-20 07:02:04 查看人數:84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2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上崗條件

    第3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上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

    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5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6條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7條嚴禁私白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才能進行。

    第8條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條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10條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

    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11條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

    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第13條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

    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一→故障排除一→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一→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15條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min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16條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7條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18條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102·?????? 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指南—通風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19條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20條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21條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22條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3條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第24條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25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后繁、

    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陽、

    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26條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

    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27條充電畫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28條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h、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29條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0條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1條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32條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33條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34條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35條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36條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37條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士0.1%、±0.3%。

    第38條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s,擴散時間不超過30s:

    第39條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0.1%。

    第40條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b,光信號在黑暗中20m處應清晰可見

    第41條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上0.1%

    七、特殊操作

    第42條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第43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44條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一35℃,相對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6~106kpa,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第45條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46條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h左右。

    第47條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8條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第2篇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1.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2.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3.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4.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5.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6.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7.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8.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9.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10.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11.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1)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分鐘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2)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3)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5)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6)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所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7)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8)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做未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9)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10)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12.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1)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后繁、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2)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3)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①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②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4)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①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②連接線斷時,焊接連接線。

    ③放電時間不足8小時、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5)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6)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7)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8)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9)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10)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12)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13)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0.1%、±0.3%。

    (14)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15)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16)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0.1%。

    (17)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18)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13.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14.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15.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相對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6~106千帕,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16.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17.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小時左右。

    18.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19.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第3篇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二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六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七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八條 新儀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九條 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一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十二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第十三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十四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甘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十五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l5min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十六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十八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十九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工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二十二條 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末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當班使用末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二十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后繁、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屯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二十六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二十七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認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二十八條 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h、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二十九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一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肋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二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三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三十四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三十六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人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三十七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人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土0.1%、土0.3%。

    第三十八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人時間不超過105,擴散時間不超過305。

    第三十九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士0.1%。

    第四十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冊,光信號在黑暗申20m處應清晰可見。

    第四十一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四十二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四十四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c,相對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6~106kpa,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第四十五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四十六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l2h左右。

    第四十七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人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八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第4篇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二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六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七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八條? 新儀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九條? 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一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十二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第十三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十四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甘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十五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l5min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十六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十八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十九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工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二十二條? 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末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當班使用末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二十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后繁、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屯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二十六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二十七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認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二十八條? 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h、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二十九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一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肋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二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三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三十四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三十六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人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三十七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人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土0.1%、土0.3%。

    第三十八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人時間不超過105,擴散時間不超過305。

    第三十九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士0.1%。

    第四十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冊,光信號在黑暗申20m處應清晰可見。

    第四十一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四十二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四十四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c,相對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6~106kpa,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第四十五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四十六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l2h左右。

    第四十七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人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八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四篇)

    一、適用范圍第1條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第2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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