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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規程(五篇)

    發布時間:2024-01-29 07:05:28 查看人數:97

    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1篇 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1 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周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 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1.2 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 設備采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采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并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 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并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于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周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后,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 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并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 燃氣加臭劑宜采用tht(四氫噻吩)。

    2. 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 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后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 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4.4.3操作人員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 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停車。

    2. 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3.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4. 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4.4.4操作人員發現設備、管道有異常現象,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報告。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并報主管領導。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未處理的缺陷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4.5檢維修人員,要明確分工,對生產設施做到:

    1. 定時、定點檢查,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的運行情況。

    2. 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

    3. 按質按量完成檢維修任務。

    4.4.6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將配套設施拆件使用。

    4.4.7認真做好維護保養記錄,記錄中包括:檢維修人員、驗收人員、日期等。

    5.相關文件

    5.1《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

    5.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

    5.3《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

    5.4《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

    5.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

    5.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第2篇 氣代煤項目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專項維護搶修操作規程

    一、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一)燃氣管道巡查

    1、燃氣管道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3)不應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施工單位應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現場安全監護;

    (4)不應有燃氣管道附件及標志丟失或損壞;

    (5)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過后應及時巡檢;

    (6)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層應完好,支架固定應牢靠;

    (7)在巡檢過程中應向周圍單位和住戶詢問有無異常情況。

    (8)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9)在日常巡檢過程中嚴格執行一日三巡的管理制度,對氣代煤項目進行安全巡檢。

    2、管道檢測周期

    (1)聚乙烯塑料管線管道及鋼塑轉換接口處,激光檢測儀檢測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2)架空及地埋鋼制管道,檢測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3)被違章占壓的管線,應強制整改,在未整改之前應每月檢測1次。

    (4)發現管線泄漏的,修復后在次日內進行復測;

    3、采用儀器檢測時,應沿管道走向在下列部位進行檢測:

    (1)燃氣管道附近的道路接縫、路面裂痕、土質地面或草地等;

    (2)燃氣管道附屬設施及泄漏檢查孔、檢查井等;

    (3)燃氣管道附近的其他市政管道井或管溝等。

    4、在使用儀器檢測的同時,應注意查找燃氣異味,并應觀察燃氣管道周圍植被、水面及積水等環境變化情況。當發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泄漏判定:

    (1)檢測儀器有明顯的濃度變化;

    (2)空氣中有異味或有氣體泄出聲響;

    (3)植被枯萎、積雪表面有黃斑、水面冒泡等。

    5、泄漏判定應判斷是否為燃氣泄漏及泄漏氣體的種類。并判斷確認為燃氣泄漏后應立即查找漏點。

    6、檢測孔檢測完成后,應對各檢測孔的數值進行對比分析,確定燃氣濃度峰值的檢測孔,并利用防爆工具從該檢測孔進行開挖檢測,直至找到泄漏部位。

    7、開挖前,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應設立警示標志,警戒區內應對交通采取管制措施,嚴禁煙火,現場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8、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

    9、經開挖確認漏點后,應立即上報并啟動搶險程序。根據泄漏情況常新設置警戒區域,根據風向隨時監測周圍環境濃度變化。

    10.對架空管道進行泄漏檢測時,檢測距離不應超過檢測儀器的允許值。

    (二)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月檢查閥門、閥井,應無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井應無積水、塌陷,無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等;

    2、每月對閥門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護或更換。

    (三)調壓裝置運行、維護

    1、調壓裝置各工藝管路、接口等不得有泄漏;

    2、調壓裝置各項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3、調壓裝置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且無雜物;

    4、各設備主體、管線、螺栓應無腐蝕、變形、油漆剝落起皮、銹蝕;安全標識、報警電話應清晰;

    5、設備的支撐或支座無損壞、開裂、傾斜,緊固件無松動;

    6、切斷閥、安全放散閥等安全裝置可靠,切斷閥的反應時間不應大于2s;

    7、調壓裝置巡檢周期不大于30天。

    8、各項作業完成后進行詳細記錄,并與gps管理系統同步存檔。

    (四)加臭檢測

    1、加臭劑的添加必須通過加臭裝置進行,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天然氣中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2、每月對燃氣管道內的加臭劑濃度進行檢測,做好記錄,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加臭劑濃度檢測點根據管網和用戶情況確定,要求靠近用戶管線終端。

    (2)應保證用戶端加臭劑最小檢測值符合夏季每立方米15-20毫克,冬季每立方米20-25毫克的規定。

    二、搶險、搶修

    (一)搶險處置

    管網處搶險隊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作業現場

    1、搶修人員應著工裝、佩戴安全帽,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成都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3、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由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6、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三)搶修作業

    1、搶修人員進入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必要時通知附近居民用戶進行清場。

    2、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天然氣濃度控制在在爆炸范圍以內,必要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獲釋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4)搶修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應有專人值守,并應監視管道內的壓力。

    (5)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上級領導,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6)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3、調壓箱泄漏搶修

    (1)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風機加強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2)調壓站、調壓箱由于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并放散降壓和排除故障。

    (3)當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警應立即派人檢修。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明火查漏

    (2)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5、火災與爆炸

    (1)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2)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火勢,防止產生負壓。

    (3)火勢得到控制后,再進行搶修作業。

    (4)燃氣管道及設備發生爆炸后,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應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德州市燃氣總公司生產運營部

    2023年11月30日

    第3篇 農村氣代煤項目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專項維護和搶修操作規程

    一、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一)燃氣管道巡查

    1、燃氣管道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3)不應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施工單位應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現場安全監護;

    (4)不應有燃氣管道附件及標志丟失或損壞;

    (5)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過后應及時巡檢;

    (6)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層應完好,支架固定應牢靠;

    (7)在巡檢過程中應向周圍單位和住戶詢問有無異常情況。

    (8)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9)在日常巡檢過程中嚴格執行一日三巡的管理制度,對氣代煤項目進行安全巡檢。

    2、管道檢測周期

    (1)聚乙烯塑料管線管道及鋼塑轉換接口處,激光檢測儀檢測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2)架空及地埋鋼制管道,檢測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3)被違章占壓的管線,應強制整改,在未整改之前應每月檢測1次。

    (4)發現管線泄漏的,修復后在次日內進行復測;

    3、采用儀器檢測時,應沿管道走向在下列部位進行檢測:

    (1)燃氣管道附近的道路接縫、路面裂痕、土質地面或草地等;

    (2)燃氣管道附屬設施及泄漏檢查孔、檢查井等;

    (3)燃氣管道附近的其他市政管道井或管溝等。

    4、在使用儀器檢測的同時,應注意查找燃氣異味,并應觀察燃氣管道周圍植被、水面及積水等環境變化情況。當發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泄漏判定:

    (1)檢測儀器有明顯的濃度變化;

    (2)空氣中有異味或有氣體泄出聲響;

    (3)植被枯萎、積雪表面有黃斑、水面冒泡等。

    5、泄漏判定應判斷是否為燃氣泄漏及泄漏氣體的種類。并判斷確認為燃氣泄漏后應立即查找漏點。

    6、檢測孔檢測完成后,應對各檢測孔的數值進行對比分析,確定燃氣濃度峰值的檢測孔,并利用防爆工具從該檢測孔進行開挖檢測,直至找到泄漏部位。

    7、開挖前,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應設立警示標志,警戒區內應對交通采取管制措施,嚴禁煙火,現場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8、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

    9、經開挖確認漏點后,應立即上報并啟動搶險程序。根據泄漏情況常新設置警戒區域,根據風向隨時監測周圍環境濃度變化。

    10.對架空管道進行泄漏檢測時,檢測距離不應超過檢測儀器的允許值。

    (二)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月檢查閥門、閥井,應無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井應無積水、塌陷,無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等;

    2、每月對閥門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護或更換。

    (三)調壓裝置運行、維護

    1、調壓裝置各工藝管路、接口等不得有泄漏;

    2、調壓裝置各項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3、調壓裝置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且無雜物;

    4、各設備主體、管線、螺栓應無腐蝕、變形、油漆剝落起皮、銹蝕;安全標識、報警電話應清晰;

    5、設備的支撐或支座無損壞、開裂、傾斜,緊固件無松動;

    6、切斷閥、安全放散閥等安全裝置可靠,切斷閥的反應時間不應大于2s;

    7、調壓裝置巡檢周期不大于30天。

    8、各項作業完成后進行詳細記錄,并與gps管理系統同步存檔。

    (四)加臭檢測

    1、加臭劑的添加必須通過加臭裝置進行,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天然氣中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2、每月對燃氣管道內的加臭劑濃度進行檢測,做好記錄,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加臭劑濃度檢測點根據管網和用戶情況確定,要求靠近用戶管線終端。

    (2)應保證用戶端加臭劑最小檢測值符合夏季每立方米15-20毫克,冬季每立方米20-25毫克的規定。

    二、搶險、搶修

    (一)搶險處置

    管網處搶險隊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作業現場

    1、搶修人員應著工裝、佩戴安全帽,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成都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3、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由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6、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三)搶修作業

    1、搶修人員進入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必要時通知附近居民用戶進行清場。

    2、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天然氣濃度控制在在爆炸范圍以內,必要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獲釋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4)搶修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應有專人值守,并應監視管道內的壓力。

    (5)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上級領導,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6)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3、調壓箱泄漏搶修

    (1)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風機加強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2)調壓站、調壓箱由于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并放散降壓和排除故障。

    (3)當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警應立即派人檢修。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明火查漏

    (2)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5、火災與爆炸

    (1)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2)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火勢,防止產生負壓。

    (3)火勢得到控制后,再進行搶修作業。

    (4)燃氣管道及設備發生爆炸后,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應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德州市燃氣總公司生產運營部

    2023年11月30日

    第4篇 城市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1 總則

    1.0.1為使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所組成的城鎮燃氣供應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本規程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的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1.0.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單位及部門應逐級建立相應的安全目標責任制。

    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設立運行、維護和搶修的管理部門并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24h值班;運行、維護、搶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1.0.5對重要的燃氣設施或重要部位必須沒有識別標志。對燃氣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搶修時,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1.0.6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城鎮燃氣

    符合燃氣質量要求,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質的燃氣。城鎮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2.0.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2.0.3城鎮燃氣設施

    用于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及用戶設施。

    2.0.4用戶設施

    指用戶燃氣管道、閥門及計量器具。

    2.0.5用氣設備

    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直燃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2.0.6運行

    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為保障燃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的作業。

    2.0.8搶修

    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2.0.9降壓

    燃氣設施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或維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至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

    2.0.10停氣

    在燃氣輸配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時的作業。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

    2.0.12動火

    燃氣管道和設備進行焊接、切割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0.13作業區

    燃氣設施在維修或搶修作業時,保證操作人員安全作業所確定的區域。

    2.0.14直接置換

    采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采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

    2.0.15間接置換

    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后,再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或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后,再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

    2.0.16吹掃

    燃氣設施在投產或維修前清除其內部剩余氣體和污垢物的作業。

    2.0.17放散

    將燃氣設施內的空氣、燃氣或混合氣體安全地排放。

    2.0.18防護面具

    用以隔離燃氣和保障操作人員呼吸的防護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監護

    在燃氣作業區作業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在燃氣設施運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氣管線安全而采取的監督、保護。

    3 運行與維護

    3.1 一般規定

    3.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管理制度應包括工作內容和范圍,明確責任人。

    1.人員和車輛進人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和調壓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維護制度和操作規定;

    3.用戶設施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操作規定;

    4.用戶用氣設備的報修制度;

    5.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

    3.1.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和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和維護制度,應綜合考慮設備工藝參數、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防腐等級、連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人口密度、地質、道路情況、季節變化)等因素。

    3.1.3用戶設施的檢查和報修制度,應綜合考慮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連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使用者、房屋

    結構)以及職責劃分等因素。

    3.1.4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應綜合考慮供氣區域劃分、部門職責和管理體系等因素。

    3.1.5進入調壓室、壓縮機房、閥井和檢查井等燃氣設施場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前應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2.地下調壓室、閥井、檢查井內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具,系好安全帶;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輪換操作;

    3.維修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

    4.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3.1.6供氣高峰季節應選點檢測管網高峰供氣壓力,分析管網的運行工況;對運行工況不良的管網應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裝在用戶室內的公用閥門應設永久性警示標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3.2.1地下燃氣管道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3.不應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施工單位應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現場安全監護;

    4.不應有燃氣管道附件丟失或損壞;

    5.應定期向周圍單位和住戶詢問有無異常情況。

    3.2.2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3.2.3地下燃氣管道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漏檢查可采用儀器檢測或地面鉆孔檢查,可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構筑物檢測;

    2.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定期做測試檢查;

    3.運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后,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并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3.2.4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閥門,應無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井應無積水、塌陷,無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等;

    2.閥門應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2.5凝水器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凝水器應定期排放積水,排放時不得空放燃氣;在道路上作業時,應設作業標志;

    2.凝水器護蓋、排水裝置應定期檢查,應無泄漏、腐蝕和堵塞,無妨礙排水作業的堆積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隨地排放,并應收集處理。

    3.2.6補償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及補償量調整。

    3.3 設備運行與維護

    3.3.1調壓裝置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壓裝置的巡查內容應包括調壓器、過濾器、安全放散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的運行工況,應無泄漏等異常情況;

    2.調壓器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

    1)清除各部位油污、銹斑,管路應暢通;

    2)檢查調壓器,應無腐蝕和損傷;當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3)新投入運行和保養修理后的調壓器,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4)停氣后重新啟用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參數;

    5)過濾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前后壓差檢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儲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

    2.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應正常;

    3.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運行規定;

    4.加臭裝置應無泄漏;

    5.加臭裝置應定期進行清洗、校驗。

    3.3.3低壓儲氣柜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氣柜應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1)塔頂塔壁應無裂縫損傷和漏氣,水槽壁板與環形基礎連接處應無漏水、氣柜基礎應無沉降,并應做好記錄;

    2)導輪和導軌的運動應正常;

    3)放散閥門應啟閉靈活;

    4)雨季前應檢查氣柜防雷接地電阻,并應做好記錄;

    5)冬季應檢查保溫系統;

    6)應定期、定點測量各塔環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壓儲氣柜的運行、維護:

    1)儲氣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應在規定范圍內;

    2)儲氣柜運行壓力,不得超出所規定的壓力;

    3)發現導輪與軸瓦之間發生磨損應及時修復;

    4)導輪潤滑油杯應定期加油,發現損壞應立即修理;

    5)維修儲氣柜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所攜帶工具應嚴加保管,嚴禁以拋接方式傳遞工具。

    3.3.4高壓儲罐運行與維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3.3.5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縮機、烴泵的檢查內容:

    1)壓力、密封、潤滑、冷卻和通風系統;

    2)閥門開關應靈活,連接部件應緊固,運動部件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泄漏、振動等;

    3)指示儀表應正常、各儀表參數應在規定范圍內;

    4)各項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2.當有下列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車處理:

    1)自動、連鎖保護裝置失靈;

    2)潤滑、冷卻、通風系統出現異常;

    3)壓縮機運行壓力高于規定壓力;

    4)指示儀表損壞或儀表顯示數值不在規定范圍內;

    5)壓縮機、烴泵、電動機有異聲、振動、過熱、泄漏等現象。

    3.3.6壓縮機、烴泵的大、中、小修理,應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3.3.7儀器、儀表、安全閥的運行維護、定期校驗和更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4 用戶設施運行與維護

    3.4.1燃氣供應單位應施行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檢查,并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

    3.4.2入戶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并做好檢查記錄:

    1.確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碰撞、損壞;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動,是否被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膠管是否超長及完好;

    3.用氣設備是否符合安裝規程;

    4.有無燃氣泄漏;

    5.燃氣灶前壓力是否正常;

    6.計量儀表是否正常。

    3.4.3在進行室內設施檢查時應采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3.4.4進入室內進行維護和檢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室內作業應首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開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并應采取措施;

    2.燃氣設施和器具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3.4.5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2.不得私自改動燃氣管線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3.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設施的專用房內不得堆放雜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5.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6.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嚴禁動用明火,并應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報修;嚴禁用戶開啟燃氣管道上的公用閥門;

    7.連接燃氣用具的膠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8.應協助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搶修工作。

    3.4.6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使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4 搶修

    4.1一般規定

    4.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4.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

    4.1.3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訂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搶修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習。

    4.1.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業現場

    4.2.1搶修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4.2.2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4.2.3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2.4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4.2.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4.2.6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4.3 搶修作業

    4.3.1搶修人員進人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4.3.2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應根據介質成分設置燃氣或一氧化碳濃度報警裝置。當環境濃度在爆炸和中毒濃度范圍以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放坡系數和支撐方式,并設專人監護。

    4.3.3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4.3.4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4.3.5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4.3.6液化石油氣管道泄漏搶修,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石油氣泄漏搶修時,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當泄出的液化石油氣不易控制時,可用消防水槍噴沖稀釋泄出的液化石油氣。

    2.液化石油氣泄漏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洼處或其他地下設施內。

    4.3.7場站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配站泄漏搶修

    1)檢查和搶修人員宜采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泄漏點;

    2)根據泄漏部位及泄漏量應采用相應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泄漏造成儲氣柜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開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4)需動火進行修補泄漏點時,應按本規程第5.3節中有關條款執行。

    2.壓縮機房、烴泵房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排氣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3.調壓站、調壓箱泄漏搶修

    1)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風機加強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2)調壓站、調壓箱由于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并放散降壓和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3.8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修后應立即派人檢修。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明火查漏;當未查清泄漏點和泄漏原因時,應按本規程第4.2.6條執行;

    2.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4.4火災與爆炸

    4.4.1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4.4.2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并應防止產生負壓。

    4.4.3火勢得到控制后,應按本規程第4.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4.4.4燃氣管道及設備發生爆炸后,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應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4.4.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5 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

    5.1一般規定

    5.1.1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5.1.2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

    5.1.3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5.2 停氣與降壓

    5.2.1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5.2.2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5.2.3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5.3 動火

    5.3.1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技術、生產、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5.3.2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5.3.3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5.3.4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在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5.3.5設置臨時燃氣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氣

    5.4.1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

    5.4.2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5.4.3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6 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6.1一般規定

    6.1.1本規程所指液化石油氣設施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瓶組站及瓶裝供應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壓縮機、烴泵、灌裝設備、氣化設備、混氣設備和儀器儀表等。不包括低溫儲存基地及火車、汽槽車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氣專用運輸設備。

    6.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各站的工藝設備系統的結構、性能、用途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氣設施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應按本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制定。

    6.1.4站內防雷、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查不得少于兩次。

    6.1.5生產區進行動火作業的申報程序,應按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6.1.6在生產區內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液化石油氣時,應通過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時應設專人監護。

    6.1.7液化石油氣灌裝、倒殘等生產車間應通風良好。車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

    6.2.1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和保養,應根據站內設施的工藝特點及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2.站內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定時、定線進行巡回檢查,并記錄貯罐液位、壓力和溫度等參數。貯罐迸出液時,應檢查液位和壓力變化情況;

    3.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充裝量,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4.應根據在用貯罐的設計壓力和貯罐檢修結果制定相應的降溫噴淋措施;

    5.在寒冷地區的冬季,應對貯罐的排污、閥門及液位計液相管采取保溫防凍措施,貯罐應定期排水;

    6.貯罐設有兩道以上閥門的,第一道閥門為常開,閥門應經常維護,保持其開啟靈活;

    7.貯罐檢修前后的置換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氣體、充水等方法進行,如采用充水置換方法時,環境溫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貯罐應定期檢查貯罐的防腐及腐蝕情況。

    6.2.2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灌裝設備的不同,可采用相應的運行管理方式;

    2.灌裝前應對灌裝設備進行下列檢查:

    1)各灌裝系統連接部位應緊固,運動部位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振動;

    2)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3)氣路、油路系統的壓力、密封、潤滑應正常;

    4)灌裝秤應校正。

    3.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宜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4灌裝前應對在用鋼瓶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不得灌裝:

    1.未取得國家頒發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廠生產的鋼瓶;

    2.外表損傷、腐蝕、變形嚴重以及被判廢的鋼瓶;

    3.超過檢測周期的鋼瓶;

    4.新投用的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鋼瓶。

    6.2.5鋼瓶灌裝后應對其灌裝重量和氣密性進行逐瓶復檢。合格的鋼瓶應貼合格標識。

    6.2.6氣化、混氣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力、溫度、熱媒應正常,并應填寫運行記錄。當發現泄漏或異常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2.應保持氣化、混氣裝置監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3.電磁閥應定期清洗,并及時排水和添加防銹劑;

    4.氣化器、混合器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檢修,同時開啟備用設備,防止中斷正常供氣。

    6.2.7消防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2.消防水池的儲水量應保持在規定的水位范圍之內,并保持池水的清潔,消防水泵的吸水口應處于工作狀態;

    3.應定期檢查并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噴淋裝置。寒冷地區在冬季試運轉后,應將水及時排凈;

    4.站內的消防器材、消防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補充;

    5.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栓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6.3 鋼瓶運輸及儲存

    6.3.1運輸鋼瓶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符合運輸危險品機動車輛的要求,牌證應齊全;

    2.必須辦理化學危險品運輸準運證和化學危險品運輸駕駛證;

    3.車廂應固定并通風良好;

    4.隨車應配備干粉滅火器。

    6.3.2鋼瓶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運輸車輛上碼放鋼瓶時,不得超過兩層(50k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固定良好,不滾動、不碰撞;

    2.鋼瓶裝卸應做到不摔砸、不倒臥、不拉拖;

    3.鋼瓶運輸應遵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4.鋼瓶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嚴禁吸煙。

    6.3.3瓶組站及供應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瓶、實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

    2.鋼瓶碼放不得超過兩層(50k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留有通道;

    3.鋼瓶應周轉使用,實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4.站內滅火器每年應定期檢查和補充。

    6.4 搶修

    6.4.1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搶修除應按本規程第4章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內出現大量泄漏時,應迅速切斷站內氣源、電源、火源,設置安全警戒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點,防止事故擴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災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對未著火的其他設備和容器進行隔火、降溫處理。

    7 圖檔資料

    7.1 一般規定

    7.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收集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資料,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7.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運行、維護和搶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圖檔資料。

    7.1.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管理部門,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交運行、維護記錄和搶修工程的資料。

    第5篇 城市燃氣設施運行維修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1 總則

    1.0.1為使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所組成的城鎮燃氣供應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本規程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的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1.0.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單位及部門應逐級建立相應的安全目標責任制。

    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設立運行、維護和搶修的管理部門并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24h值班;運行、維護、搶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1.0.5對重要的燃氣設施或重要部位必須沒有識別標志。對燃氣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搶修時,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1.0.6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城鎮燃氣

    符合燃氣質量要求,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質的燃氣。城鎮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2.0.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2.0.3城鎮燃氣設施

    用于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及用戶設施。

    2.0.4用戶設施

    指用戶燃氣管道、閥門及計量器具。

    2.0.5用氣設備

    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直燃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2.0.6運行

    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為保障燃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的作業。

    2.0.8搶修

    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2.0.9降壓

    燃氣設施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或維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至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

    2.0.10停氣

    在燃氣輸配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時的作業。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

    2.0.12動火

    燃氣管道和設備進行焊接、切割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0.13作業區

    燃氣設施在維修或搶修作業時,保證操作人員安全作業所確定的區域。

    2.0.14直接置換

    采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采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

    2.0.15間接置換

    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后,再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或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后,再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

    2.0.16吹掃

    燃氣設施在投產或維修前清除其內部剩余氣體和污垢物的作業。

    2.0.17放散

    將燃氣設施內的空氣、燃氣或混合氣體安全地排放。

    2.0.18防護面具

    用以隔離燃氣和保障操作人員呼吸的防護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監護

    在燃氣作業區作業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在燃氣設施運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氣管線安全而采取的監督、保護。

    3 運行與維護

    3.1 一般規定

    3.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管理制度應包括工作內容和范圍,明確責任人。

    1.人員和車輛進人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和調壓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維護制度和操作規定;

    3.用戶設施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操作規定;

    4.用戶用氣設備的報修制度;

    5.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

    3.1.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和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和維護制度,應綜合考慮設備工藝參數、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防腐等級、連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人口密度、地質、道路情況、季節變化)等因素。

    3.1.3用戶設施的檢查和報修制度,應綜合考慮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連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使用者、房屋

    結構)以及職責劃分等因素。

    3.1.4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應綜合考慮供氣區域劃分、部門職責和管理體系等因素。

    3.1.5進入調壓室、壓縮機房、閥井和檢查井等燃氣設施場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前應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2.地下調壓室、閥井、檢查井內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具,系好安全帶;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輪換操作;

    3.維修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

    4.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3.1.6供氣高峰季節應選點檢測管網高峰供氣壓力,分析管網的運行工況;對運行工況不良的管網應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裝在用戶室內的公用閥門應設永久性警示標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3.2.1地下燃氣管道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3.不應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施工單位應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現場安全監護;

    4.不應有燃氣管道附件丟失或損壞;

    5.應定期向周圍單位和住戶詢問有無異常情況。

    3.2.2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3.2.3地下燃氣管道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漏檢查可采用儀器檢測或地面鉆孔檢查,可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構筑物檢測;

    2.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定期做測試檢查;

    3.運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后,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并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3.2.4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閥門,應無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井應無積水、塌陷,無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等;

    2.閥門應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2.5凝水器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凝水器應定期排放積水,排放時不得空放燃氣;在道路上作業時,應設作業標志;

    2.凝水器護蓋、排水裝置應定期檢查,應無泄漏、腐蝕和堵塞,無妨礙排水作業的堆積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隨地排放,并應收集處理。

    3.2.6補償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及補償量調整。

    3.3 設備運行與維護

    3.3.1調壓裝置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壓裝置的巡查內容應包括調壓器、過濾器、安全放散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的運行工況,應無泄漏等異常情況;

    2.調壓器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

    1)清除各部位油污、銹斑,管路應暢通;

    2)檢查調壓器,應無腐蝕和損傷;當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3)新投入運行和保養修理后的調壓器,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4)停氣后重新啟用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參數;

    5)過濾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前后壓差檢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儲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

    2.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應正常;

    3.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運行規定;

    4.加臭裝置應無泄漏;

    5.加臭裝置應定期進行清洗、校驗。

    3.3.3低壓儲氣柜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氣柜應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1)塔頂塔壁應無裂縫損傷和漏氣,水槽壁板與環形基礎連接處應無漏水、氣柜基礎應無沉降,并應做好記錄;

    2)導輪和導軌的運動應正常;

    3)放散閥門應啟閉靈活;

    4)雨季前應檢查氣柜防雷接地電阻,并應做好記錄;

    5)冬季應檢查保溫系統;

    6)應定期、定點測量各塔環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壓儲氣柜的運行、維護:

    1)儲氣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應在規定范圍內;

    2)儲氣柜運行壓力,不得超出所規定的壓力;

    3)發現導輪與軸瓦之間發生磨損應及時修復;

    4)導輪潤滑油杯應定期加油,發現損壞應立即修理;

    5)維修儲氣柜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所攜帶工具應嚴加保管,嚴禁以拋接方式傳遞工具。

    3.3.4高壓儲罐運行與維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3.3.5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縮機、烴泵的檢查內容:

    1)壓力、密封、潤滑、冷卻和通風系統;

    2)閥門開關應靈活,連接部件應緊固,運動部件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泄漏、振動等;

    3)指示儀表應正常、各儀表參數應在規定范圍內;

    4)各項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2.當有下列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車處理:

    1)自動、連鎖保護裝置失靈;

    2)潤滑、冷卻、通風系統出現異常;

    3)壓縮機運行壓力高于規定壓力;

    4)指示儀表損壞或儀表顯示數值不在規定范圍內;

    5)壓縮機、烴泵、電動機有異聲、振動、過熱、泄漏等現象。

    3.3.6壓縮機、烴泵的大、中、小修理,應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3.3.7儀器、儀表、安全閥的運行維護、定期校驗和更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4 用戶設施運行與維護

    3.4.1燃氣供應單位應施行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檢查,并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

    3.4.2入戶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并做好檢查記錄:

    1.確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碰撞、損壞;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動,是否被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膠管是否超長及完好;

    3.用氣設備是否符合安裝規程;

    4.有無燃氣泄漏;

    5.燃氣灶前壓力是否正常;

    6.計量儀表是否正常。

    3.4.3在進行室內設施檢查時應采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3.4.4進入室內進行維護和檢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室內作業應首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開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并應采取措施;

    2.燃氣設施和器具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3.4.5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2.不得私自改動燃氣管線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3.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設施的專用房內不得堆放雜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5.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6.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嚴禁動用明火,并應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報修;嚴禁用戶開啟燃氣管道上的公用閥門;

    7.連接燃氣用具的膠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8.應協助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搶修工作。

    3.4.6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使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4 搶修

    4.1一般規定

    4.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4.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

    4.1.3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訂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搶修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習。

    4.1.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業現場

    4.2.1搶修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4.2.2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4.2.3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2.4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4.2.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4.2.6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4.3 搶修作業

    4.3.1搶修人員進人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4.3.2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應根據介質成分設置燃氣或一氧化碳濃度報警裝置。當環境濃度在爆炸和中毒濃度范圍以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放坡系數和支撐方式,并設專人監護。

    4.3.3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4.3.4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4.3.5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4.3.6液化石油氣管道泄漏搶修,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石油氣泄漏搶修時,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當泄出的液化石油氣不易控制時,可用消防水槍噴沖稀釋泄出的液化石油氣。

    2.液化石油氣泄漏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洼處或其他地下設施內。

    4.3.7場站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配站泄漏搶修

    1)檢查和搶修人員宜采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泄漏點;

    2)根據泄漏部位及泄漏量應采用相應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泄漏造成儲氣柜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開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4)需動火進行修補泄漏點時,應按本規程第5.3節中有關條款執行。

    2.壓縮機房、烴泵房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排氣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3.調壓站、調壓箱泄漏搶修

    1)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風機加強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2)調壓站、調壓箱由于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并放散降壓和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3.8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修后應立即派人檢修。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明火查漏;當未查清泄漏點和泄漏原因時,應按本規程第4.2.6條執行;

    2.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4.4火災與爆炸

    4.4.1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4.4.2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并應防止產生負壓。

    4.4.3火勢得到控制后,應按本規程第4.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4.4.4燃氣管道及設備發生爆炸后,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應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4.4.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5 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

    5.1一般規定

    5.1.1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5.1.2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

    5.1.3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5.2 停氣與降壓

    5.2.1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5.2.2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5.2.3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5.3 動火

    5.3.1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技術、生產、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5.3.2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5.3.3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5.3.4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在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5.3.5設置臨時燃氣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氣

    5.4.1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

    5.4.2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5.4.3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6 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6.1一般規定

    6.1.1本規程所指液化石油氣設施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瓶組站及瓶裝供應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壓縮機、烴泵、灌裝設備、氣化設備、混氣設備和儀器儀表等。不包括低溫儲存基地及火車、汽槽車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氣專用運輸設備。

    6.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各站的工藝設備系統的結構、性能、用途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氣設施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應按本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制定。

    6.1.4站內防雷、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查不得少于兩次。

    6.1.5生產區進行動火作業的申報程序,應按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6.1.6在生產區內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液化石油氣時,應通過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時應設專人監護。

    6.1.7液化石油氣灌裝、倒殘等生產車間應通風良好。車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

    6.2.1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和保養,應根據站內設施的工藝特點及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2.站內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定時、定線進行巡回檢查,并記錄貯罐液位、壓力和溫度等參數。貯罐迸出液時,應檢查液位和壓力變化情況;

    3.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充裝量,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4.應根據在用貯罐的設計壓力和貯罐檢修結果制定相應的降溫噴淋措施;

    5.在寒冷地區的冬季,應對貯罐的排污、閥門及液位計液相管采取保溫防凍措施,貯罐應定期排水;

    6.貯罐設有兩道以上閥門的,第一道閥門為常開,閥門應經常維護,保持其開啟靈活;

    7.貯罐檢修前后的置換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氣體、充水等方法進行,如采用充水置換方法時,環境溫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貯罐應定期檢查貯罐的防腐及腐蝕情況。

    6.2.2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灌裝設備的不同,可采用相應的運行管理方式;

    2.灌裝前應對灌裝設備進行下列檢查:

    1)各灌裝系統連接部位應緊固,運動部位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振動;

    2)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3)氣路、油路系統的壓力、密封、潤滑應正常;

    4)灌裝秤應校正。

    3.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宜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4灌裝前應對在用鋼瓶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不得灌裝:

    1.未取得國家頒發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廠生產的鋼瓶;

    2.外表損傷、腐蝕、變形嚴重以及被判廢的鋼瓶;

    3.超過檢測周期的鋼瓶;

    4.新投用的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鋼瓶。

    6.2.5鋼瓶灌裝后應對其灌裝重量和氣密性進行逐瓶復檢。合格的鋼瓶應貼合格標識。

    6.2.6氣化、混氣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力、溫度、熱媒應正常,并應填寫運行記錄。當發現泄漏或異常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2.應保持氣化、混氣裝置監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3.電磁閥應定期清洗,并及時排水和添加防銹劑;

    4.氣化器、混合器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檢修,同時開啟備用設備,防止中斷正常供氣。

    6.2.7消防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2.消防水池的儲水量應保持在規定的水位范圍之內,并保持池水的清潔,消防水泵的吸水口應處于工作狀態;

    3.應定期檢查并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噴淋裝置。寒冷地區在冬季試運轉后,應將水及時排凈;

    4.站內的消防器材、消防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補充;

    5.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栓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6.3 鋼瓶運輸及儲存

    6.3.1運輸鋼瓶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符合運輸危險品機動車輛的要求,牌證應齊全;

    2.必須辦理化學危險品運輸準運證和化學危險品運輸駕駛證;

    3.車廂應固定并通風良好;

    4.隨車應配備干粉滅火器。

    6.3.2鋼瓶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運輸車輛上碼放鋼瓶時,不得超過兩層(50k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固定良好,不滾動、不碰撞;

    2.鋼瓶裝卸應做到不摔砸、不倒臥、不拉拖;

    3.鋼瓶運輸應遵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4.鋼瓶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嚴禁吸煙。

    6.3.3瓶組站及供應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瓶、實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

    2.鋼瓶碼放不得超過兩層(50k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留有通道;

    3.鋼瓶應周轉使用,實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4.站內滅火器每年應定期檢查和補充。

    6.4 搶修

    6.4.1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搶修除應按本規程第4章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內出現大量泄漏時,應迅速切斷站內氣源、電源、火源,設置安全警戒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點,防止事故擴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災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對未著火的其他設備和容器進行隔火、降溫處理。

    7 圖檔資料

    7.1 一般規定

    7.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收集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資料,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7.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運行、維護和搶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圖檔資料。

    7.1.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管理部門,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交運行、維護記錄和搶修工程的資料。

    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規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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