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3.1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 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5條” 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