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公司財務流動資產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財務制度之流動資產管理
第一條 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應收帳款和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的目標是以最低的成本滿足經營周轉的需要。
第二條 流動資金是指投放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流動資金控制權屬總經理,由財務經理掌握使用。
1、員工因公需要可允許領用適量現金,除此以外不得借款、領款。
2、員工報銷費用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費用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財務的副總裁(或其授權人)、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審核后方可報銷。
3、對外部單位贊助費、資助費等社會性支出,由執行董事(或董事長)審批。
4、未按第1、2、3款規定辦理的,出納人員應拒絕支付。
第三條 做好現金收支管理工作。
1、現金使用范圍按國家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2、出納必須對每筆經濟業務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每日對庫存現金進行結帳、盤點,做到帳款相符,每月終了,現金日記帳與現金總帳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
3、支付外單位的業務往來款項,現金支付限在1000元以內,無特殊情況不得突破,超過限額應以轉帳方式支付。
4、庫存金額最高限額為6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交存銀行。
5、不得坐支現金和以白條抵庫。
6、不準出借帳戶和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套取現金。
第四條 有外幣收支時,應分人民幣現金、外幣現金的幣種設置帳戶進行明細核算,加強對外幣業務的管理。
第五條 流動資金的使用實行計劃管理,主要通過預算管理來實現,具體根據預算管理制度辦理。
1、各部門需根據年度預算總額,分月填報月度用款計劃,并于每月20日前把次月用款計劃報財務管理部。
2、用款時由經辦人填寫用款申請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財務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3、對流動資金占用相關責任人應制訂考核獎懲辦法。
第六條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等,公司根據《壞賬及存貨報損的處理規定》做好壞帳的確認工作,壞帳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壞帳準備金按應收款項期末余額4‰的比例提取。
第七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1、購入物資應辦理入庫手續,由倉庫統一驗收、管理。領用材料時,應由經辦人填寫領料單,經相關程序批準才可領用。特種商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領用。
2、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的領用,由使用人填寫領料單,經低值易耗品管理者登記,由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倉庫才可發貨。
3、應以舊調新的物料或低價財產,應以廢品物料抵交后領新。
4、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采用加權平均法核算。
5、存貨的盤盈、盤虧、毀損的按相應報損程序報損后的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