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液氨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液氨罐區內,必須嚴格執行化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液氨罐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等帶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罐區。
第四條 液氨罐區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崗位人員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嚴禁移作它用。
第五條 液氨罐區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險物品,并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第六條 液氨罐區內壓力容器和壓力設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崗位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
第七條 液氨罐區內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
第八條 凡在液氨罐區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用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用火作業。
第九條 液氨罐區施工作業,必須制定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檢修、防護措施。主管領導或有關負責人要親臨現場,監護作業。
第十條 用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好適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 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灌裝液氨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無證充裝、超量充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