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制度:工程暫停施工及復工管理制度
監理工作制度:工程暫停施工及復工管理制度
1、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施工中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2、《工程暫停令》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均無權以《監理工程師通知書》等其他監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單位暫停施工),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之前,應征求建設單位的同意,由于事態緊急,沒有及時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時,監理機構應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24小時內,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
3、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明確停工范圍。
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指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嚴禁口頭通知)。
5、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的時間內,應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責任歸屬,配合建設單位處理好因工程暫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費用等有關問題。
6、凡本監理單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項目管理部到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時,發現監理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時,由本監理單位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責任人罰款、降級或解聘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