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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措施及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1 14:16:10 查看人數:71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1篇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為嚴格醫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保證正常醫療工作需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藥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列入醫院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崗位人員職責。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承擔。

    四、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與麻醉、精神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儲存保管、調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六、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七、根據醫院醫療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購買藥品付款采取銀行轉帳方式。

    八、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九、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報醫院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十、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

    十一、對過期、損壞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并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十二、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庫存不得超過醫院規定的數量。周轉庫(柜)應當每天結算。

    十三、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發藥窗口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基數不得超過醫院規定的數量。

    十四、門診藥房應當固定發藥窗口,有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

    十五、執業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十六、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的淡紅色處方(住院各病區須憑電腦單和專用淡紅色處方),處方右上角標注“麻、精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針劑必須交回空安培,貼劑必須交回已使用過的貼劑,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十七、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十八、物資倉發放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空白處方時,要做好登記工作,內容包括:領取科室名稱、處方編號范圍、領取日期、領取人簽名、發放人簽名。每個科室每次僅能領取一本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空白處方。

    十九、使用科室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

    科室使用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包括作廢的處方)需按使用時間及處方編號順序登記交藥劑科保管。

    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二十、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必須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院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醫院為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二十一、醫院購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于在本單位內臨床使用。

    二十二、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

    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均應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二十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二十四、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二十五、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二十六、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二十七、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二十八、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二十九、醫院發現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二)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2篇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措施管理制度

    為嚴格醫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保證正常醫療工作需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藥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列入醫院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崗位人員職責。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承擔。

    四、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與麻醉、精神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儲存保管、調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六、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七、根據醫院醫療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購買藥品付款采取銀行轉帳方式。

    八、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九、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報醫院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十、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

    十一、對過期、損壞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并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十二、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庫存不得超過醫院規定的數量。周轉庫(柜)應當每天結算。

    十三、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發藥窗口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基數不得超過醫院規定的數量。

    十四、門診藥房應當固定發藥窗口,有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

    十五、執業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十六、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的淡紅色處方(住院各病區須憑電腦單和專用淡紅色處方),處方右上角標注“麻、精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針劑必須交回空安培,貼劑必須交回已使用過的貼劑,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十七、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十八、物資倉發放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空白處方時,要做好登記工作,內容包括:領取科室名稱、處方編號范圍、領取日期、領取人簽名、發放人簽名。每個科室每次僅能領取一本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空白處方。

    十九、使用科室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

    科室使用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包括作廢的處方)需按使用時間及處方編號順序登記交藥劑科保管。

    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二十、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必須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院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醫院為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二十一、醫院購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于在本單位內臨床使用。

    二十二、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

    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均應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二十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二十四、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二十五、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二十六、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二十七、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二十八、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二十九、醫院發現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二)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3篇 麻醉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嚴格管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精神藥品),保證醫療的安全使用,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1. 醫療機構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二級(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和有條件的一級(鄉鎮級)醫療機構麻醉、精神藥品庫應安裝報警裝置。

    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精神藥品周轉庫(柜)的,均應配備保險柜。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精神藥品均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麻醉、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有記錄。

    2. 對麻醉、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應能及時查找或追回。

    3. 醫療機構使用的麻醉藥品空白專用處方應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貼劑的,再次調配時須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用過的貼劑收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廢貼數量。

    5. 醫療機構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注射劑時需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6. 收回的麻醉、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應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第4篇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范例

    一、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采購、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嚴格執行“五專制度”,專人負責,轉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冊保存期限為三年。

    二、具有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并經過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及精神類藥品。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用量:每張處方注射劑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超過3天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超過7日用量。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開具的麻醉藥品、鋪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四、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處方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五、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紅色專用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為白色專用處方,書寫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寫所有項目,處方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核對人員均簽全名,并進行麻醉處方編號登記。麻醉藥品調配應由專人負責,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麻醉藥品。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應保存二年備查。

    六、本院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執行和監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藥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藥品,藥劑科作為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應對麻醉及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調配、使用、報損和銷毀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管理,藥劑人員對違反規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藥品者,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當地藥雌部門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及精神藥品處方可拒絕調配。

    七、有關醫師應為使用麻醉及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并進行隨訪,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儀限于醫院內使用或由醫務人員出診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醫院搶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可先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使用之后再由搶救部門負責人補辦相關手續。

    九、醫院分管領導及藥劑科負責人應定期檢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醫院領導、藥監管理部門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5篇 村衛生院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五專管理制度

    鄉村衛生院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五專管理制度

    一、麻醉藥品的品種,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品種,如鴉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等和衛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及制劑。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品種,系指中國藥典附錄及衛生部和其它有關規定的品種,均應列入。

    二、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號精神藥品,必須遵照國家公布的《麻醉藥品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醫療性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并應直接向院長和醫務科報告,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醫療科(室),均必須建立健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和管理制度,設置加“五專”(即專人、專柜加鎖、專帳、專冊、專用處方)管理。具有明顯標志的專用瓶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五、藥劑科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應定期清點。取用麻醉藥品后應按處方隨時登記注銷(設置專用帳卡)。每日對用量與存量核對一次,統計人員應定期查核。

    六、處方中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名稱不得簡化。調配人員接方后須嚴格認真審查,配方后須經另一人核對(夜班例外)方準發出。

    七、大專院校畢業有二年以上臨床經驗、中專畢業有五年以上臨床經驗或相當于同水平的醫師,經醫務科審核,院長批準,將醫師名單送藥劑科備查,方可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八、麻醉藥品、醫療性毒藥品與精神藥品處方,一次劑量一般不超過常用量,麻醉藥品、醫療性毒性藥品一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一日極量,毒性中藥不得超過二日極量。超過常用量時,必須由醫師另行簽字,超過極量時需經醫師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準,外用藥不在此限。

    九、醫師所開寫的麻醉藥品注射劑,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帶回使用時,應由醫師在處方上注明,并經醫務科審查批準,在市衛生局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調劑室方可配發。只限一次用量。

    十、醫院臨床確診的晚期癌癥患者,確需連續使用麻醉藥品時,經醫務科審查批準,憑醫院疾病診斷書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

    十一、哮喘、神經官能癥、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連續使用或超量使用醫療性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時,要由醫師在處方上簽署意見,可做特殊處理。

    十二、調劑室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定額管理。在交接班時,應嚴格履行點交手續。保管人員工作調出時,要履行交接手續,藥劑科負責人監交。

    十三、對少數破損、短少等麻醉藥品的處理,可按季匯總列表,說明理由,經科主任批準,報主管院長備案。醫療科(室)剩余麻醉藥品,應按退藥手續隨時交藥劑科,不得積存。

    十四、藥劑科應定期到各醫療科(室)檢查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使用和保管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院長。

    十五、藥劑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宣傳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發動群眾共同管好,保證麻醉藥品合理使用,杜絕流蔽。

    十六、麻醉藥品的處方應單獨裝訂成冊,保管三年備查。醫療性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應保存兩年備查。普通處方保存一年。

    第6篇 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醫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院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

    2.按照規定,醫院藥劑科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科室,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請領、發放、登記工作。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與保管

    1.按照國務院200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理》的規定,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須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印鑒卡,到指定供貨公司每月購入一次。

    2.其他精神藥品的采購須從具有二類精神藥品銷售資格的供貨公司購入。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由專人負責,按照醫院的實際需要量購入。采購時由藥品保管員和藥品采購員兩人采購,購入后交庫房藥品保管員保管,登記雙人簽字。

    4.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設有專柜、加鎖,雙人管理。設有計算機帳一套,人工帳一套。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必須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認定的具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劑人員必須具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的相關規定認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權。由醫務科負責管理。

    2.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規定,使用規定顏色和格式的處方。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使用量按照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開具的每張處方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注射劑一次常用量。

    (2)片劑、酊劑、糖漿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

    (3)控緩釋制劑不超過七日常用量。

    (4)癌癥疼痛病人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不超過十五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超過七日常用量。

    (5)精神藥品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

    (6)鹽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帶出醫院使用。

    (7)為住院患者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一日常用量。

    4.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楚,調劑人員核對無誤后方可發出并調劑和核發人員簽字。

    5.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請領由各調劑室負責人負責,計算機打印出庫單,發藥人、請領人簽字,請領單保存備查。

    6.麻醉藥品按照“五專”管理,及時登記使用消耗情況。

    7.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四.檢查

    1.醫院藥劑科每半年總結一次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入情況。

    2.藥劑科每季檢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請領、使用、登記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出現違規問題。

    第7篇 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范例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醫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院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

    2.按照規定,醫院藥劑科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科室,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請領、發放、登記工作。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與保管

    1.按照國務院200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理》的規定,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須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印鑒卡,到指定供貨公司每月購入一次。

    2.其他精神藥品的采購須從具有二類精神藥品銷售資格的供貨公司購入。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由專人負責,按照醫院的實際需要量購入。采購時由藥品保管員和藥品采購員兩人采購,購入后交庫房藥品保管員保管,登記雙人簽字。

    4.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設有專柜、加鎖,雙人管理。設有計算機帳一套,人工帳一套。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必須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認定的具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劑人員必須具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的相關規定認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權。由醫務科負責管理。

    2.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規定,使用規定顏色和格式的處方。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使用量按照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開具的每張處方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注射劑一次常用量。

    (2)片劑、酊劑、糖漿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

    (3)控緩釋制劑不超過七日常用量。

    (4)癌癥疼痛病人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不超過十五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超過七日常用量。

    (5)精神藥品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

    (6)鹽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帶出醫院使用。

    (7)為住院患者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一日常用量。

    4.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楚,調劑人員核對無誤后方可發出并調劑和核發人員簽字。

    5.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請領由各調劑室負責人負責,計算機打印出庫單,發藥人、請領人簽字,請領單保存備查。

    6.麻醉藥品按照“五專”管理,及時登記使用消耗情況。

    7.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四.檢查

    1.醫院藥劑科每半年總結一次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入情況。

    2.藥劑科每季檢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請領、使用、登記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出現違規問題。

    第8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9篇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目的: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進環節的管理,保證經營合法,確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符合質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特建立一個規范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

    職責:公司質量管理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職人員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內容:

    1 公司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2 對供貨單位資格審核內容的要求:

    2.1確定供貨單位的合法資質;

    2.2確定所購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合法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全國發企業的文件);

    2.3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3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審核內容的要求:

    3.1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的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2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

    3.3供貨單位及供貨品種相關資料;

    3.4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負責人、采購人員資料的聯系方式。

    4采購中涉及的經營企業:

    4.1專職采購員應當填寫相關申請表格,經過質量管理部和企業質量負責人的審核,總經理批準;

    4.2經營企業審批所需加蓋供貨企業公章的資料包括:

    4.2.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2.2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4.2.3gsp證書復印件;

    4.2.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2.5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2.6質量保證協議;

    4.2.7銷售人員法人授權委托書;

    4.2.8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2.9銷售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4.2.10供貨企業調查表;

    4.2.11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

    4.2.12開戶戶名、開戶銀行及帳號。

    4.2.1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全國性的文件。

    4.2.1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負責人、采購人員資料的聯系方式。

    5.首營品種審批所需加蓋供貨該企業公章的資料:

    5.1生產批文復印件;

    5.2質量標準復印件;

    5.3省價格備案登記卡復印件;

    5.4注冊商標批件復印件;

    5.5省市藥監部門出具的藥檢報告書復印件;

    5.6標簽、說明書原件、最小包裝樣品;

    5.7第一次來貨須提供廠家同批號檢驗報告單。

    6采購記錄保存至少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 * * * * * * *

    第10篇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質量管理失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質量管理、失竊報告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嚴格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到人。

    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須實時庫存管理,帳物相符,如有誤差應及時查實,遇失竊應保留現場,迅速向院保衛科、分管院長匯報,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凡因管理失職造成麻醉藥品失竊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藥庫采購員按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醫藥公司采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采購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由相關醫藥公司用專車送到藥庫,藥庫工作人員必須逐支逐盒檢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質量和完整性;每次門診、病區藥房領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時,保管員必須認真核對、檢查,并請領用人員協助校對,數量當面點清,及時辦理出庫、入庫手續。

    5、藥庫保管員和藥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員應經常檢查在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質量情況,避免過期失效,如儲存過程中出現藥品變質,應立即向科主任匯報,按規定辦理報損手續,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下銷毀。

    6、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用藥前醫生應給患者建立相應的完整病歷,對患者的用藥史詳細詢問,了解有無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史、成癮史、戒斷史,以決定用藥選擇方案。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當患者發生藥品不良反應時,除采取積極治療措施外,并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上報。

    第11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12篇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收貨與驗收管理制度

    目的:為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質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進入公司,特建立一個規范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收貨與質量驗收管理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收貨與質量驗收的管理。

    職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驗收專管員、收貨專管員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內容:

    1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有關質量標準和購貨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藥品實施雙人收貨和雙人驗收制度,并雙人收貨和雙人驗收只能在專庫內操作。

    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到貨時,收貨人員應核實運輸方式和質量控制狀況是否符合要求并記錄,并隨貨同行單對照采購記錄核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做到票、賬、貨相符。

    3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按品種放于待驗區域通知驗收;對不符合檢査標準或懷疑為假劣藥的情況,應當由質量管理部處理。

    4驗收員入庫驗收時,應逐箱驗收到最小包裝,清點數量,檢查包裝密封情況,包裝應有封簽,驗收人員應做詳細登記,并作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5公司應當按規定進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監管碼掃碼,按照規定核注核銷,并按時上報中國麻醉藥品協會。

    6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待驗區域及驗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設施設備應當能夠符合以下要求:

    6.1待驗區域符合待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儲存溫度要求;

    6.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待驗區域為專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6.3驗收設施設備清潔,不得污染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6.4按規定配備電子監管碼掃碼與數據上傳設備。

    7 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質量驗收,對照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錄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并確認后,系統生成驗收記錄。

    8驗收人員做好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掃描數據采集工作。

    9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一年,最少不低于5年。

    10 驗收員應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 * * * * *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措施及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嚴格醫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保證正常醫療工作需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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