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公司勞動紀律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紀律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嚴明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應于hb公司全體人員以及外來辦理業務、參觀、學習和施工等單位人員。
第二條對職工違紀行為的處理,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對違紀、違章的處罰分為以下四種:責令整改(下發整改通知單)、寫出書面檢查、罰款和停職。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違紀、違章的職工予以處罰。
第二章 違紀行為及處罰
第五條職工要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竄崗和脫崗。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一個月內累計違紀三次者在罰款的基礎上責令通報批評。
第六條職工曠工一天,罰款本人兩天工資和當月獎金,連續曠工兩天或一月內累計礦工六天者,除扣罰當月工資、獎金外,并通報批評。連續曠工15天(含15),或一年內累計礦工30天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工作場所等地,不準帶小孩,發現一次罰款50元,當月兩次以上者加倍罰款,屢教不改者扣發當月獎金。
第八條在辦公室、工作場所等地喝酒、打撲克、打麻將、下棋者,一經發現罰款1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九條職工上班時間不準睡覺,發現一次罰款50元,當月兩次以上者加倍罰款,并扣除本人當月獎金,通報批評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條職工在上班時間或公共場所因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吵嘴打架和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時,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者交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職工凡在規定工作日內未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或未經領導批準不出勤者視為曠工。
第十二條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達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下班時間未到,而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早退。
第十三條竄崗、脫崗:指職工在工作期間,無正當理由,私自脫離本職工作崗位,時間在30分鐘以內(包括30分鐘)或到與本崗位無關的崗位(地點)停留時間30分鐘以內(包括30分鐘),其行為分別視為竄崗、脫崗。
第十四條曠工:指職工不經請假,擅自缺勤2-8小時或遲到、早退、竄崗、脫崗2小時以上,均視為曠工。
第十五條職工請假一律要先簽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批準權限如下:
(一)職工請假由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
(二)工作人員請假七天以內(含七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七天由部門負責人簽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綜合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但一次請假最長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
(三)各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者)請假必須經其主管領導、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副職請假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