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區門票經營管理辦法
風景區門票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景區門票經營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景區門票優惠辦法,鼓勵涉旅單位組織游客來**風景名勝區游覽,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 例》、《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管會)負責景區門票的監督管理工作,授權**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與管理。
第二章 門票票務管理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使用的門票經天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由天管會財務科、**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公室、計劃財務部與縣稅務部門商定定點印制,嚴禁其它部門或個人私印、偽造。
第四條 天管會負責**風景區門票的設計、印制、保管、進出庫、核對等有關工作。天管會財務科設票務專職(或兼職)保管員,負責門票的保存、領用、回收登記、核算等工作。公司財務部定期到天管會財務科領取門票。門票所到公司財務部領用。
第五條 由于門票調價、霉變、重新設計等原因,造成庫存門票報廢,票務保管員應及時清理造冊,報天管會審批后,由天管會財務科、公司總辦、計劃財務部負責監督銷毀。
第六條 天管會財務科每月月底編制門票進出庫明細表,公司計劃財務部編制門票使用情況明細表報天管會領導和公司負責人。
第三章 門票結算管理
第七條 凡進入景區的非團體游客一律現金購票,一人一票,憑票入山;團體游客簽單后,必須一人一票,憑票入山。對二次進入景區游覽的散客,由門票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章 團體門票折扣優惠管理
第八條 為進一步開拓**旅游市場,對有關涉旅服務行業實行門票優惠和獎勵相合的制度。優惠和獎勵實施辦法由公司制訂并報天管會同意后實施。
第五章 接待優惠門票管理
第九條 上級黨正領導、上級主管部門、其他風景區等正常行政接待及新聞界來人要求減免門票,縣級班子、有關部門要求減免門票的,須書面申請,原則上由常務副主任一支筆審批,或由常務副主任委托其他分管領導審批,由天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門票減免手續。經營性接待需要優惠門票的,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后,公司辦公室按規定辦理門票優惠手續。
第十條 新聞媒體記者、**旅游協會理事、離休人員及持有國家旅游主管部門頒發的旅*政執法證、旅行社經理資格、導游證、縣內地陪證等有效證件的人員,在門票所檢票口辦理有關手續,可免票進入景區游覽。
第十一條 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進入景區游覽,按有關規定的優惠比例執行。兒童進入景區瀏覽必須要有監護人同行,1.2米以下兒童免票,1.2米以上兒童購優惠票進入景區。1.2米以下兒童未能有監護人同行的,拒絕其進入景區。70歲以上或持有老年證的老年人憑其持有的身份證、老年證,可免票進入景區。
第十二條 縣內常年為**旅游做出貢獻的社會宣傳人員及創作人員,由本個提出申請,經天管會研究后,由公司發放常年免登山證。
第十三條 經縣文化局、公司綜管部批準在景區從事攝像的經營服務人員,經縣旅游局、公司綜管部批準同意在景區從事抬滑竿的經營服務人員,經縣工商局、公司綜管部批準同意在景區從事旅游商品經營、茶水點供應的經營服務人員,憑文化局、旅游局、工商局各自發放的相關經營許可證和公司發放的入山證,可免票進入景區。
第十四條 駐山單位工作人員,駐山周邊鄉、鎮在景區從事旅游服務的賓館、飯店經營服務人員,須經駐山單位、景區賓館(飯店)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綜管部審核后,到公司辦理免票入山證(一人一證)后,可免票進入景區。凡未帶入山證或入山證與其本人身分不相符的駐山單位、景區賓館(飯店)經營服務人員,必須購買門票進入景區。
第十五條 縣內相關執法部門進入景區開展執法、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憑其本人持有的執法證,可免票進入景區;周邊鄉、鎮進入景區協助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須經所在鄉、鎮政府向天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發放免票入山證。
第六章 門票售檢工作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應設立售票口和檢票口,實行售、檢票分開管理。門票售檢票具體工作事務由公司制定實施辦法。
第七章 門票稽查管理
第十七條 為加強門票稽核和監督工作,天管會將成立門票稽查小姐,人員從相關職能科、室、局抽調。
第十八條 稽查主要指對門票經營管理機構的售、檢票人員、享受團體門票折扣優惠的單位、行政接待減免和優惠門票、游客偷、逃門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門票票務管理、團隊門票折扣優惠單位從簽單到結算、年終票務決算、售、檢票人員徇私違規、營私舞弊等方面的監督稽查。
第十九條 對景區門票稽查采取不定期、不定點、不定時以及暗查、明查、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 對門票經營管理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本辦法、服務熱情文明、有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并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各界人士監督門票的經營管理予以積極支持,對舉報門票售、檢票人員有徇私違規、營私舞弊行為的,對舉報人予以保密,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提供游客故意偷、逃票進入景區線索的個人,經天管會、公司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的查實,給予提供線索的個人所查補票額30%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門票口上山的游客屬故意偷、逃票進入景區的,以及周邊鄉、鎮的當地村民或景區經營服務人員帶領游客偷、逃票進入景區的,一經發現并查實,除補購門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天管會、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徇私違規等讓無票、證人員進入景區的,一經發現并查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停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時起執行。原來制定的有關門票經營、管理、團體折扣優惠、接待減免優惠等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如與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新的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天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