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業管理中心公章管理規定
工業園管理中心公章管理規定
1、公章的使用和保管由專人負責,公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蓋章,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
2、必須根據有效的《用章審批登記表》來蓋章。
3、將《用章審批登記表》及用章文件的復印件一并存檔。
4、以下文件資料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提出,須報園區管理中心審核經公司領導同意簽字:以公司名義和外單位簽署的協議和各類經濟合同;財務部門上報的各類會、統計報表;以公司名義向有關主管機關發送的請示、報告及重要信函;勞動工資、人事調動及人事聘用和勞動合同;在業務往來活動中,向有關業務單位發送的重要信函;公司的正式發文。
5、印章的刻印、更換一律由公司統一辦理,廢棄的印章由公司統一收回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