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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企業應急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0 19:04:06 查看人數:98

    工貿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第1篇 工貿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三、應急救援成員職責:

    3.1總指揮

    3.1.1全面負責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應急處理的指揮和協調,對事故與災害的緊急處置迅速作出判斷與決策;

    3.1.2復查和評估事故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1.3指揮現場人員撤離,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

    3.1.4決定事故現場是否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3.1.5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處理做出安排;

    3.1.6及時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重大傷亡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3.1.7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3.2應急救援組長職責

    3.2.1應急救援組長:

    3.2.1.1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組織編寫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提出搶險報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3.2.1.2指導搶險,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2.1.3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3.2.1.4審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資料,發生應急救援事件時為組長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2.1.5組織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3.2.1.6總指揮不在現場時代行工作。

    3.2.2應急救援副組長

    3.2.2.1負責應急現場的直接指揮以及組織應急救援方案的演練;

    3.2.2.2負責組織專業救災隊伍進行事故中心地帶的搶救與救災工作;

    3.2.2.3負責組織救災隊伍進行緊急情況下配合或替換專業救災隊伍搶險與救災,防止事故或災害擴大與蔓延。在事故調查清楚并定性的條件下,盡快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3協調聯絡組

    3.3.1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3.3.2負責事故或災害的緊急救險、救災與處置情況的通訊指令的傳達,保證領導指揮機構與各成員之間,本單位與上級和周邊單位之間(如地方消防、醫療機構)信息及時溝通,完成調度、匯報、通告與救援工作;

    3.3.3負責在整個救險救災過程中與遇險人員的家屬聯絡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撫工作;

    3.3.4負責對外消息的發布與澄清事宜;

    3.3.5負責保險索賠事宜的處理,做善后事宜;

    3.3.6負責應急過程的會議、記錄與整理,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會議記錄報告。

    3.4后勤保障組

    3.4.1負責應急所需的機械、裝備、材料、生活保障物資的供應、組織、調集工作;

    3.5搶險救災組:救援隊

    3.5.1在第一時間內組織現場安全搶險救災工作,對搶救過程中的工藝設備、

    管線以及電力等進行調整和控制,并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3.5.2負責組織醫療人員對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臨時搶救和臨時處置,并協助醫護人員護送重傷員到相應的醫療機構治療;

    3.5.3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3.5.4負責組織調查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5.5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搶險救災實施報告。

    四、主要內容

    4.1公司成立應急救援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由生產部經理擔任,協調聯絡、后勤保障由辦公室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安全生產法》,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全面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車間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第2篇 工貿企業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科學地管理好公司的設備,使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原則、有標準、有規程地進行,以達到設備的使用壽命長、綜合效能高和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設備設施。

    三、職責

    3.1 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公司范圍內設備維護的歸口管理和統一計劃安排,要建立設備維護方面的各項制度和章程,協助和配合各部門強化責任意識,使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能按照公司規范要求得到貫徹執行。

    3.2 各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人要按照公司關于設備維護保養的方針、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對本部門的設備管理進行細化,并在執行過程中從嚴要求,經常檢查,加強考核。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設備的使用

    4.1.1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設備的非正常損壞,提高生產效率,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和培訓上崗的規定。a.嚴格實行定人定機原則,由車間提出設備操作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執行。b.設備操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專人專機負責,并嚴格執行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c.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才可上崗工作。

    4.2設備的三級維護保養管理

    4.2.1 三級維護保養的內容:a.日常維護保養: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認真檢查設備,擦拭各個部位和加注潤滑油,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及時消除各種泄漏現象,班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并認真做好交班記錄。b.一級維護保養:以操作工人為主,維修工人輔導。按計劃對設備進行局部拆卸和檢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換磨損的零件,調整設備各部位的配合間隙,緊固設備各個部件。c.二級維護保養:列入設備的檢修計劃。以維修工人為主,操作工人配合對設備進行部分解體檢查和修理,更換或修磨零件,清洗、換油、檢查修理電氣部分,使設備技術狀況達到設備完好的要求。

    4.2.2 實行“三級維護保養制”、必須使操作工人對設備做到“三好”、“四會”、“四項要求”,并遵守“五項紀律”。 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五項紀律:培訓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潤滑;遵守設備交接班規定;管理好工具、附件;發現異常,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檢查處理。

    4.2.3設備維修人員必須每天定期進行設備巡檢,發現問題立即解決,不得無故拖延檢修時間。對違規操作設備人員,維修人員有權制止。

    4.3設備的交接班規定

    4.3.1凡多班制生產的設備,必須執行交接班規定。生產班組應設立交接班記錄簿,并認真填寫雙方簽字。

    4.3.2交班工人在下班前,應將設備和工作場地擦拭打掃干凈,并向接班工人詳細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設備故障的檢修,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如無接班人,應告知班組長。

    4.3.3接班工人在上班前到崗,發現交接記錄薄內容和實際情況有差異,應提出意見,必要時可拒絕接班。并及時向班組長匯報處理。如設備在接班后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4.3.4班組長在接到匯報后,應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重大事項應向生產部報告。

    4.3.5維修人員也應該執行上述交接班規定。

    4.4 設備的檢修

    4.4.1 專業維修工人,實行設備包修制:

    1) 班組包區域,個人包機組。

    2) 每個設備區域和每一臺設備都要制訂和懸掛維護檢修責任牌。區域內要懸掛班組長責任牌,單機懸掛個人責任牌,填寫檢查維修責任者職責。

    4.4.2 專業維修者有下列職責:

    1) 區域包修的責任班組,應按車間制定的區域設備檢查點,分解落實到單機包修的個人,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包修。

    2) 包機的個人應根據車間規定的每臺設備檢查點的檢查情況詳細填寫記錄,交車間設備組存檔備查。

    3) 車間設備組應根據定時定點檢查的記錄,安排和落實該設備的預修計劃,并報設備科備案,及時排除設備事故或設備故障。

    4) 操作、維修人員在實踐中,發現有不妥和失誤之處及時向車間設備組反映,設備組應立即深人現場察看,進行修改。

    第3篇 工貿企業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

    三、定義

    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內容,對如下內容進行定義解釋:

    3.1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單元

    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公司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臨界量

    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3.4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險,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5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生產場所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儲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7儲存區

    專門用于儲存危險物質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對公司生產場所及儲存區危險物質最大儲存量進行計算。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對公司重大危險源及

    一般危險源進行辨識、建檔。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聯系有相應安全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重大危險源

    定期評估。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告知、培訓教育。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將重大危險源形成報告,報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五.工作程序

    辨識總則:

    ①原則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實施;同時參考《關于

    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

    ②辨識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協同。

    5.1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過程

    5.1.1根據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例舉的142中危險化學

    物質名稱,對應公司目前使用原輔材料名,進行危險物質的辨識。

    5.1.2可能構成重大危險源區域確定

    根據危險貨物日常存儲狀況,進行生產區、儲存區的確認。

    5.1.3 區域最大存儲量的計算確認

    對確定的生產區、儲存區可能存放的危險貨物,按生產過程用量、每次采購量大小進行最大儲存量計算。

    5.1.4根據各單元的計算結果,對照按gb18218-2009標準中臨界量值,對危險物質進行重大危險源或一般危險源進行計算辨識。最大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為重大危險源,未達到臨界量的單元為一般危險源。

    5.1.5 參考《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對公司內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界定。

    5.2重大危險源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門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匯總統計在《危險源清單》中,且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物質名稱、數量、性質、地理位置、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評估報告、檢測報告等。

    5.2.2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作成《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申報表》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詳細情況、可能產生的事故類型、安全措施與預防措施、應急預案等。

    5.2.3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生產、設備部門,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新知識的獲取、技術的發展狀況定期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對應辨識結果,再次作成《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2.4 由生產部負責,對屬于重大危險源區域的主要設備、安全設施和強檢儀表等進行定期檢測。

    5.2.5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公司級管理層對構成重大危險源區域進行安全性的檢查。

    5.3 危險源區防護器具、設備設施的管理

    5.3.1 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中規定,對危險源區作業崗位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器具、設備設施。

    5.3.2 部門責任者和崗位人員須經常檢查防護器具、設備設施,保證防護器具、設備設施的齊全。

    5.4 重大危險源的教育和應急救援演練

    5.4.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相關知識及時向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5. 安全管理部門針對重大危險源的性質,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5.安全管理部門須每年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演練計劃,且每年實施二次應急救援演練活動。對演練過程須進行評估,并做好演練評估記錄。

    5.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演練的評估情況,及時對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

    第4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5篇 工貿企業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定了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對電氣安全管理、臨時用電、防止人身觸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用電部門、工程部門,也適用于在公司外來施工單位。

    三、 機構與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由電工負責落實;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體要求

    4.1.1 對電氣裝置、設備和線路進行設計、施工或改造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規定。

    4.1.2 電氣作業人員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4.1.3 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操作票制和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制度。

    4.1.4 手持式電動工具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等安全規定。

    4.1.5 生產廠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設備裝置,應定期檢查測試,保證符合安全標準。

    4.1.6 電氣設備應嚴防水、蒸汽及酸堿等腐蝕,以免造成絕緣損壞甚至斷電事故。

    4.1.7 各部門應認真維護電扇、空調、照明日光燈、電源插座、出口安全燈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如損壞應及時聯系修復。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等用電器具。

    4.1.9 凡在公司內需臨時用電,應由使用部門(包括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按照“誰使用,誰辦票”的原則辦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一般不準使用臨時用電。若確實需要,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審核同意才能許可。

    4.1.11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4.1.12 臨時用電線路一般為架空、敷設裝置內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準用金屬管材作電線支撐。

    4.1.13 臨時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接頭牢固可靠,有漏電保護器作保險裝置,室外開關有防雨設施,開關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臨時用電的部門,必須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地點和作業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量,否則安全員有權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間,應切斷全部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機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

    4.2工廠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力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輸送電能的重要任務,應加強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減少發生電氣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

    對廠區架空線路,一般要求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如遇大風大雨及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時,還需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1.1電線桿子有無傾斜、變形、腐朽、損壞及基礎下沉等現象。

    4.2.1.2沿線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強腐蝕性物質。

    4.2.1.3沿線路周圍,有無危險建筑物。應盡可能保證在雷雨季節和大風季節里,這些建筑物不致對線路造成損壞。

    4.2.1.4線路上有無樹枝、風箏等雜物懸掛。

    4.2.1.5拉線和板樁是否完好,綁托線是否緊固可靠。

    4.2.1.6導線的接頭是否接觸良好,有無過熱發紅、嚴重老化、腐蝕或斷脫現象;絕緣子有無污損和放電現象。

    4.2.1.7避雷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銹斷情況。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重點檢查。

    4.2.2.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纜線路一般是敷設在地下的,要做好電纜的安全運行與檢查工作,就必須全面了解電纜的敷設方式、結構布置、走線方向及電纜頭位置等。對電纜線路一般要求每季度進行1次安全檢查,并應經常監視其負荷大小和發熱情況。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況及發生故障時,還須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2.1電纜終端及瓷套管有無破損及放電痕跡。對填充電纜膠(油)的電纜終端頭,還應檢查有無漏油溢膠現象。

    4.2.2.2對明敷的電纜,應檢查電纜外表有無銹蝕、損傷,沿線掛鉤或支架有無脫落,線路上及附近有無堆放易燃易爆及強腐蝕性物質。

    4.2.2.3對暗設及埋地的電纜,應檢查沿線的蓋板和其它覆蓋物是否完好,有無挖掘痕跡,路線標是否完整。

    4.2.2.4電纜溝內有無積水或滲水現象,是否堆有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線路上各種接地是否良好,有無松動、斷股和銹蝕現象。

    4.2.3.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

    要搞好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工作,也必須全面了解車間配電線路的布線情況、結構形式、導線型號規格及配電箱和開關的位置等,并了解車間負荷的大小及車間變電室的情況。對車間配電線路,有專門的維護電工時,一般要求每周進行1次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4.2.3.1檢查導線的發熱情況。

    4.2.3.2檢查線路的負荷情況。

    4.2.3.3檢查配電箱、分線盒、開關、熔斷器、母線槽及接地接零裝置等的運行情況,著重檢查母線接頭有無氧化、過熱變色和腐蝕等情況,接線有無松脫、放電和燒毛的現象,螺栓是否緊固。

    4.2.3.4檢查線路上及線路周圍有無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絕對禁止在絕緣導線上懸掛物體,禁止在線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對敷設在潮濕、有腐蝕性物體的場所的線路,要定期對絕緣進行檢查,絕緣電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3.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提出臨時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超過15天的,必須更改為正式電氣線路。

    4.3.3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3.4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3.5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離進行固定。

    4.3.6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4.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電錘、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云石機、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4.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4.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4.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4.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5電氣檢修安全

    4.5.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5.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5.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5.3.1 必須經工程部負責人批準。

    4.5.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5.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5.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5.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5.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5.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5.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5.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5.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5.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5.8.5 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5.8.6 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5.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5.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5.8.9 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5.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5.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5.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方可檢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5.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5.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5.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5.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5.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5.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5.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第6篇 工貿企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的不利影響,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項目及日常勞務工資的所有承包商、供應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傭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3.1采購部門負責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后勤服務等供應商、承包商的選擇和評估。

    3.2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設施設備、配件及消耗品的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3各部門初步評估后,由采購部門負責對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和建議,并報公司審批。

    四、管理規定

    4.1 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1.2 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1.3 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使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承包商的管理

    .1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2在公司作業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供應商的管理

    .1供應商送貨進入庫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項。

    .2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庫區送貨時,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不得在庫區內吸煙。

    .3供應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項而發生的事故,由供應商自行負責。

    臨時工的管理

    .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傭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2進入庫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承包商、供應商的售后服務

    5.1承包商對其勞務工作的售后應給及積極配合的態度。

    5.2供應商應有義務對其產品進行檢查、維修等售后服務。

    六、考核評估

    6.1根據質量、價格、交付、服務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6.2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用。

    第7篇 工貿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配合辦公室辦理所有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承擔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

    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8篇 工貿企業操作牌與檢修牌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操作與檢修之間的安全管理,避免設備與作業人員之間、生產與檢修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的要害崗位及主要機械、電氣設備的操作與檢修。

    三、術語及說明

    3.1操作牌:是生產操作人員有權操作設備的唯一指令標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確認制,無操作牌者不準操作設備。

    3.2檢修牌:是檢修人員在檢修時,為確保安全,設備不發生誤操作,而設立的警示標牌。

    3.3安全生產確認制:就是確認、確信、確實的總稱,即在每次操作和動作前對欲操作的對象,必須做到確實認定,確實可行,確實準確地去執行。

    3.4確認制內容:包括操作確認制,聯系呼應,行走確認制三個方面。

    四、操作牌與檢修牌的管理

    4.1操作牌是操作設備的唯一憑證,無操作牌者一律禁止操作設備;設備的操作員將操作牌交給其他人員后,就失去操作設備的權利。

    4.2操作牌是交接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隨同設備一同交接班。

    4.3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操作牌應當擺放在操作室內的固定位置,由操作員負責保存與清理表面衛生。未經班長或組長同意不準擅自取出。如需要取出,操作牌由取走人保管,取走人送回。

    4.4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檢修牌應當存放在設備檢修班組,由檢修班組長負責保存與清理表面衛生。檢修人員接到檢修指令后應向班組長索取檢修牌,檢修結束后負責交回檢修牌。

    4.5檢修開始前,檢修人員與操作人員應當相互溝通,明確檢修內容和檢修起止時間等,然后進行操作牌與檢修牌互換。操作臺上未掛檢修牌、操作牌未從操作臺取走的,不準檢修設備。

    4.6檢修期間,操作牌由檢修人員保管,檢修牌則應當掛在操作臺上。

    4.7檢修結束后,不準許將工具和零件遺留在設備上,必須待所有作業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區域后,方可互換回各自的工作牌。然后按照指令恢復正常生產。

    4.8多個檢修工種(電工、機修工等)在同一設備上進行檢修作業時,應事先確定一人負責辦理工作牌交換手續,并負責保管操作牌。

    4.9如果拒絕將操作牌交給檢修人員,表明操作工不同意在該時間進行檢查或修理,有爭論時由班組長或單位領導協調解決,但未達成一致并互換工作牌之前,不準進行檢修作業。

    4.10設備工作不正常或可能發生事故時,技術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人員有權拿走操作牌,并迅速通知其有關單位和人員。

    4.11操作牌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立即報告,未經補發前,該設備禁止使用,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同意、并辦臨時手續后方可使用。

    第9篇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重大事故,避免和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省安全生產條例》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是指企業在一個時期內,根據國家等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安全目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定期考核、獎懲兌現,達到現代安全生產目標的科學管理辦法。

    四、機構與職責

    4.1總經理負責組織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并對其審核、批準。

    4.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實施計劃的調整和修改應上報負責人,經總經理批準后對實施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實施。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形式加以保存。

    4.3各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承擔本部門、車間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其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負崗位責任。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明確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要求。安全目標的制定根據安全生產方針、管理評審的結果、生產和過程績效、標準化系統自評結果,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不足之處,起草安全生產目標,征求基層部門意見后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2安全生產目標所需考慮要求.

    5.2.1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等相關方的意見;

    5.2.2同行業管理指標;

    5.2.3歷年安全生產統計數據和上一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5.2.4財務、車間等相關部門的要求;

    5.2.5可選擇的安全技術方案。

    5.3安全生產目標制定的原則

    5.3.1符合原則: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上級要求;

    5.3.2持續進步原則:比以前的稍微高一點,跳起來,夠得著,實現得了

    5.3.3三全原則:覆蓋全員、全過程、全方位;

    5.3.4可測量原則:可以量化測量,否則無法考核兌現績效;

    5.3.5重點原則:突出重點、難點工作。

    5.4 安全生產目標的分解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部門,確保目標和指標實施。

    5.5 目標的實施

    5.5.1 實施計劃是安全生產目標實施的途徑和方法,應明確實施目標、工作內容、內容質量要求、責任人;

    5.5.2 實施計劃分級實施,做到上一級與下一級相互銜接;

    5.5.3 實施計劃頒布后需修改和調整,由那一級計劃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予上一級部門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

    5.5.4 目標和實施計劃應以文件形式頒布,調整和修改記錄應以文件形式加以保存,以便審查。

    5.6目標的考核

    5.6.1每季度、半年對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進行檢查,保存記錄作為季度考核評價的依據,并由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目標實施計劃的考核;

    5.6.2 每季度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過程進行監測,隨時了解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目標完成情況;

    5.6.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作為下一年安全生產目標制定的依據。

    5.7安全生產目標評審及修訂

    通過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的效果進行考核和評估,并根據考核結果分析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安全生產目標進行修訂。

    5.8獎勵與處罰

    經考核,達到安全生產先進的車間、部門進行獎勵;達到安全生產合格車間、部門,不獎不罰;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車間、部門進行適當罰款。連續三年安全生產不合格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公司安全生產會議上討論過后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10篇 工貿企業隱患評估分級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隱患評估分級的依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隱患分級。

    三、主要內容

    3.1按照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事故隱患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3.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3.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4依據公司目前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選擇采用定性的分析評估方法,確定事故隱患等級。

    3.5按照隱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級別確定:班組級、車間級、公司級。分別指的是立足于在相應的組織范圍內能夠將隱患控制和整改,當自身力量不足以解決時,隱患就上升到上一級的管理層面去解決。

    3.6其中的公司級隱患中的某些隱患,如果屬于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則應當列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余為一般事故隱患。

    第11篇 工貿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 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 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 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 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 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 能源介質作業

    5.5.1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 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 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 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 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 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12篇 工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及保健品的發放管理,適用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三、職責

    3.1 生技部

    3.1.1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和保健品發放標準的制定,并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進行完善與修訂;

    3.1.2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臺賬的建立和計劃的登記、匯總工作;

    3.1.3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管和驗收;

    3.1.4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采購、發放的審批。

    3.1.5 負責相關勞動防護設施運行質量的檢查與維護。

    3.2 采購管理部門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及時采購,并確保其質量要求。

    3.3 倉庫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

    3.5 各部門、車間

    3.5.1 負責本部門、車間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造冊發放和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

    3.5.2 負責本部門、車間勞動防護、應急用品的維護管理和貫徹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購置與發放

    4.1.1 公司根據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

    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4.1.2 安全管理部門按照《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又結合企業實際確定每個崗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每個工種的具體標準是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依據。

    4.1.3 公司勞保防護用品按月及實際在崗人員發放,各部門、車間每月10日前將發放人員、標準、數量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表報安全管理部門門,經辦公室匯總審核后,開具領料單,到倉庫領取發放,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1.4 發放勞保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任何部門、車間不得擅自克扣或減少發放標準。因克扣或減少員工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的工傷事故,要嚴肅追究責任。

    4.1.5 對生產中特殊情況下需要領用的勞動用品,應按程序由本單位負責人、車間主任或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簽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門門辦理有關手續。

    4.1.6 員工在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7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部門或車間負責人申報,經安全管理部門門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8 保健費要按照規定標準嚴格管理,定期發放。防暑降溫食品要按時發放,不得隨意延期。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與保管

    .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2 對員工人為不穿戴防護用品而造成身體傷害的,除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外,同時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3 對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安全管理部門門及各車間必須定期

    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通報處罰。

    .4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正確掌握與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 公司配置的一般性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防護服、紗手套、膠手套等由員工自行保管。

    .2 公司配置的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特種手套、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必須實行定置管理,不得人為損壞和挪著它用。

    .3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和各車間均須同時建立臺帳。

    .4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并落實專人管理,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5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建立定期檢驗、維護保養制度,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立即報廢、更換。

    .6 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7 有毒有害崗位應配發一定數量的公用防護用具,在檢修設備或處理應急情況使用,確保職工身體不受侵害。

    .8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過驗收,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收人有權拒收,未同意讓步接收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 相關文件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6 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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