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制要點范例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第2篇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對公司各單位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專人保管。
(二) 職業衛生檔案內容:
1、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檔案
2、前期預防的檔案
3、材料和設備管理檔案
4、工作場所管理檔案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檔案
6、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
7、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檔案
9、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10、職業病診斷管理檔案
11、群眾監督檔案
(三)職業衛生檔案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及時進行歸檔。
(四)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
(五)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檔案資料。
(六)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記錄,以備分析。
(七)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公司應如實地提供。
(八)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九)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十)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第3篇 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第4篇 煤礦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 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 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 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 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 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 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 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 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 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4 “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歸檔;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6 根據本礦人員變動,及時補充完善“兩檔”,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統審查完善一次;
7 “兩檔”內的資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及時錄入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及時分析;
8 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及其相關資料,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9 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0 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上來的職業衛生健康檔案,要進行認真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1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使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12 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和通風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3 使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好,嚴禁任何人員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5篇 水泥廠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第6篇 職業衛生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公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公司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并由專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
(3)工藝流程簡圖(用箭頭表示);
(4)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5)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6)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7)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8)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9)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10)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11)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4)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6)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17)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人力資源科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5、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7、“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兩檔”。
8、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9、“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10、職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企管部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11、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企管部應如實地提供。
12、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3、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14、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5、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規定解釋權歸小河煤礦。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7、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由行政部具體負責建立并專人統一管理,并定期對檔案的管理進行檢查。
2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內容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和復查結果報告、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及處理情況報告、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3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癥處理意見書。
4職業病診斷檔案的內容包括: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5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8篇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9篇 石油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綜合辦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綜合辦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 從業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11篇 煤礦職業衛生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 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 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 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 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 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 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 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 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 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4 “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歸檔;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6 根據本礦人員變動,及時補充完善“兩檔”,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統審查完善一次;
7 “兩檔”內的資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及時錄入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及時分析;
8 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及其相關資料,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9 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0 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上來的職業衛生健康檔案,要進行認真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1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使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12 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和通風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3 使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好,嚴禁任何人員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12篇 礦井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