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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2-16 07:44:11 查看人數:48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制度

    第1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 、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各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本公司生產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的評估。

    第四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全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和評估結果上報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議,執行相關決議;制定、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方案;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向上級報告監測情況,根據監測結果,認為有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

    五條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所獲得的數據、結果、結論等相關信息實行保密制度,在批準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第二章: 風險監測和實施

    第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爭監測。

    專項監測是各相關部門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或根據需要及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開展的專 項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針對 突發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問題等而開展和實施的應急監測活動。

    第七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 優先監測內容:

    1)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2)易于以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 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3)使用范圍廣、流通過程長、消費量大的;

    4)以往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第八條 :總經理辦公室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

    2)具體監測的內容,包括樣品各類、數量、采樣來源、檢驗項目

    3)樣品的采樣、封裝、運輸及保存條件;

    4)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5)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6)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九的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應根據要求,完成監測方案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總經理辦公室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 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總經理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三章 風險評估原則和實施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 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及其他在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承擔風險評估任務 的部門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辦公室組織下達食品安全風險 評估任務 :

    1)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2)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投訴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屬于區域污染,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3)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當地食品安全辦。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組成的評估委員會應立即成立臨時小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1)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2)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3)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4)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收集制度范本

    1. 總則

    1.1為規范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1.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

    1.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本單位區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的評估。

    1.4綜合部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報企業負責人。

    辦公室負責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調研,并向企業負責人提出工作建議,執行相關決議;制定、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方案;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向上級報告監測情況,根據監測結果,認為有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1.5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所獲得的數據、結果、結論等相關信息實行保密制度,在批準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2. 風險監測和實施

    2.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

    日常監測是各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開展的常規性監測活動。

    專項監測是各相關部門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或根據需要及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開展的專項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針對突發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等而開展和實施的應急監測活動。

    2.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使用范圍廣、流通過程長、消費量大的;

    以往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2.3 辦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2.4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

    具體監測的內容,包括樣品種類、數量、采樣來源、檢驗項目;

    樣品的采樣、封裝、運輸及保存條件;

    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2.5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應根據要求,完成監測方案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質量負責人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2.6 綜合部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3.風險評估原則和實施

    3.1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3.2 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部門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企業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由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屬于區域性污染,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主管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3.4 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市食安辦。

    3.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組織組成的評估委員會應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風險評估結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4.本管理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有害物質。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第4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 、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各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本公司生產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的評估。

    第四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全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和評估結果上報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議,執行相關決議;制定、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方案;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向上級報告監測情況,根據監測結果,認為有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

    五條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所獲得的數據、結果、結論等相關信息實行保密制度,在批準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第二章: 風險監測和實施

    第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爭監測。

    專項監測是各相關部門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或根據需要及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開展的專 項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針對 突發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問題等而開展和實施的應急監測活動。

    第七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內容:

    1)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2)易于以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 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3)使用范圍廣、流通過程長、消費量大的;

    4)以往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第八條 :總經理辦公室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

    2)具體監測的內容,包括樣品各類、數量、采樣來源、檢驗項目

    3)樣品的采樣、封裝、運輸及保存條件;

    4)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5)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6)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九的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應根據要求,完成監測方案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總經理辦公室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 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總經理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三章風險評估原則和實施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 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及其他在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承擔風險評估任務 的部門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辦公室組織下達食品安全風險 評估任務 :

    1)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2)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投訴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屬于區域污染,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3)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當地食品安全辦。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組成的評估委員會應立即成立臨時小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1)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2)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3)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4)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食品 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收集制度

    1.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

    1.3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本單位區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的評估。

    1.4 綜合部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報企業負責人。

    辦公室負責公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調研,并向企業負責人提出工作建議,執行相關決議;制定、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方案;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向上級報告監測情況,根據監測結果,認為有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1.5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所獲得的數據、結果、結論等相關信息實行保密制度,在批準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2. 風險監測和實施

    2.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

    日常監測是各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開展的常規性監測活動。

    專項監測是各相關部門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或根據需要及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開展的專項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針對突發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等而開展和實施的應急監測活動。

    2.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使用范圍廣、流通過程長、消費量大的;

    以往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2.3 辦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2.4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

    具體監測的內容,包括樣品種類、數量、采樣來源、檢驗項目;

    樣品的采樣、封裝、運輸及保存條件;

    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2.5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應根據要求,完成監測方案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質量負責人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2.6 綜合部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3. 風險評估原則和實施

    3.1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3.2 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部門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企業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由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屬于區域性污染,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主管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3.4 辦公室組織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市食安辦。

    3.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組織組成的評估委員會應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風險評估結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4. 本管理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有害物質。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制度(六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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