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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4-12 08:58:11 查看人數:24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第1篇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華潤電力***公司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標準、流程和組織機構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華潤電力***公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制度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電監安全(2022)66號 電力行業反恐怖防范標準(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應于本制度。

    3.1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

    發電廠內、廠外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各種專用管道(溝)、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道、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針、消防設施及附屬設施;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等附屬設備設施。

    4 職責

    4.1 安全監督機構

    監督檢查電力設施保衛制度落實情況。

    4.2 綜合部

    4.2.1 是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4.2.2 負責地方關系協調。

    4.2.3 負責電力設施保護法制教育宣傳。

    4.2.4 負責編制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制度、電力設施安全保衛責任制、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負責落實。

    4.2.5 負責與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聯防聯控。

    4.2.6 負責公司門衛管理。

    4.2.7 負責檢查各部門電力設施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4.3 各部門

    4.3.1 負責制定分管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細則并落實。

    4.3.2 負責安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修理。

    4.3.3 負責對所轄生產重點區域人員出入嚴格管理。

    4.3.4 負責對分管相關方人員電力設施安全保衛措施教育。

    4.3.5 負責本部門及分管相關方的設備、設施、物資、材料出門鑒定審核。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組織機構

    5.1.1 成立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及反恐怖領導小組,總經理擔任組長,分管副總經理擔任副組長、各部門部長擔任成員,負責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及反恐怖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5.1.2 各級負責人定期召開治安防范工作會議,布置、督促、落實企業的安全防護工作,檢查安全防護工作開展情況,糾正違反安全防護規章制度的行為,嚴格考核。

    5.2 人防

    5.2.1 綜合部設置專職人員,具體負責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及反恐怖工作。

    5.2.2 所有出入廠區的大門應安排24小時值守的固定崗,對進出廠的人員、車輛、物資進行檢查、審核、登記。

    5.2.3 重要部位要重點保護,有關電力設施保護隱患及時得到排查治理,防止發生電力設施破壞及盜竊事件。

    5.2.4 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周邊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 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舉辦重大活動、節假日等特殊時期,應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及反恐怖工作。

    5.2.6 警企結合,搞好配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或有恐怖行為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5.2.7 公司所有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電力設施安全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5.3 物防

    5.3.1 主要區域安裝防盜門。

    5.3.2 廠區周界應設置封閉式的實物屏障(實體圍墻、護欄、鋼網墻等)、照明設施、警戒標志。

    5.3.3 出入口設置門崗,并配置橡膠棒、應急燈等。

    5.3.4 大門內外適當位置應劃警戒線,配置安檢設施、減速裝置,設置“停車檢查”、“限速”標志。

    5.3.5 公司保安人員應配備適量的防暴頭盔、防刺服、防護服、防割手套、電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衛器具。

    5.3.6 室外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應安裝齊全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損害。

    5.3.7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新建建筑物,技術支持部對電力線路通道進行檢查。

    5.3.8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5.4 技防

    5.4.1 設置監控室,配置視頻監控系統,專人24小時不間斷監控。

    5.4.2 設置周界(圍墻)智能電子脈沖防護網。

    5.4.3 設置門禁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公共廣播系統。

    5.4.4 重點部位設置紅外(雷達)入侵報警系統。

    5.5 應急管理

    5.5.1 歸口部門進行經常性的風險分析,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 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有計劃、分層次、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6 報告與記錄

    6.1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責任制

    6.2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應急預案

    6.3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應急演習記錄

    6.4 門衛人員、車輛出入檢查登記表

    6.5 物品入廠登記表

    6.6 物資、設備出門證

    6.7 技防設備清單

    6.8 物防設備清單

    7 檢查與考核

    7.1 綜合部應定期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評價。

    7.2 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第2篇 電力公司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電力生產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電力公司管轄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建設與保護活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以及電力調度設施、電力通信設施等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設施保護范圍

    以下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確定。

    1.10千伏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米

    1-10千伏?1.5米

    2.電力架空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的爬梯和腳釘,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3.變電站、開關站保護區為站圍墻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域。

    4.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變電站、開關站等站內的設施。

    5.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6.電力電纜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地下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架,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7.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箱、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8.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四、電力設施的保護措施

    (一)公司應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消除隱患。

    (二)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1.在必要的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2.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公路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3.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

    4.應在電力線路的變壓器平臺上設立警示標志。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體碰觸電力線路設施,如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向導線拋擲物體。

    2.擅自在桿塔上張貼廣告標語、懸掛廣告牌及架設其他纜線和標志物。

    3.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4.擅自攀爬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5.拆卸損壞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擅自移動、損壞電力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及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6.擅自占用電纜通道及其他管線敷設各類纜線。

    7.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第3篇 火電廠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

    第一條.發電廠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公司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公司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四條.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部門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五條.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重點,治安保衛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公司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于清理。

    第十二條.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任何公司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各站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公司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公司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公司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公司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公司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公司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公司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在公司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重點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第二十一條.門衛值班和治安保衛制度

    1、現場必須安排責任性強,身體健康人員值班,值班人員要協助材料員,做好材料進出的驗收,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巡邏檢查,嚴防壞人進行偷盜和破壞活動。

    2、現場辦公室必須門窗完整、安全,鑰匙要隨身攜帶,做到人離關窗、上鎖,貴重物品(如現金,手表)要隨身攜帶。

    3、現場的物資要分類堆放,留出通道。

    4、現場配備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標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亂丟亂放或移作他用。

    5、各站所發生事故或案件,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及上級公司報告,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偵破案件。

    6、必須配備門衛值班人員的領導,安監部不定期對門衛值班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并進行督促檢查。

    7、門衛值班人中必須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對違章人員應給予批評教育和糾正。

    8、提高警惕,對職責范圍內的地區巡視、勤檢查,防止發生偷竊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匯報。

    第4篇 某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

    第一條 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 風場主要負責人對本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五條 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重點,治安保衛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風場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專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 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 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 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 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以清理。

    第十二條 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 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 風電場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風場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風場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風電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風場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風場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風場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風場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風場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風場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第5篇 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

    第一條 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 風場主要負責人對本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五條 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重點,治安保衛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風場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專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 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 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 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 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以清理。

    第十二條 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 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 風電場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風場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風場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 風電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風場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風場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風場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風場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風場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二十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第6篇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風場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證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公司風電場的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

    3 職責

    3.1 風電場場長為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負責人。

    3.2 安生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公司頒發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

    3.3 風電場布置和組織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宣傳教育。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風電場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小組,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4.2風電場實行轄區管理人員為電力設施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的電力設施保護負主要責任。轄區的電力設施被盜和遭破壞的找不到責任人的,轄區管理人員賠償該電力設施總價值的5%。

    4.3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4風電場統一和電力設施所在村莊簽訂義務保護電力設施的合同,建立義務保護電力設施的巡邏隊,進行不定期的巡邏檢查。

    4.5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各區域落實好義務看守員,負責對區域配電設施的看護。

    4.6各區域的門鎖、配變防盜鎖必須安裝齊全,確保完好。

    4.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損壞電力設施的人,必須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4.8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4.9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予清理。

    4.10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4.11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4.12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風電場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4.13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報經司法機關處理。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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